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地區五星級國際觀光旅館概況
觀光旅館業之專業管理法令為「發展觀光條例」(立法院,2011)及「觀光旅館 業管理規則」(交通部,2011),主要規範重點在就觀光旅館之定義、業務範圍、許 可制度、建築及設備標準、等級評鑑制度、營業及從業人員管理、獎勵及處罰等規定 管理體制。觀光旅館業因建築設備標準不同,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 館」,國際觀光旅館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管轄,一般觀光旅館由省(市)政府所管轄,
精省之後,除台北市及高雄市轄區一般觀光旅館由北、高二市政府管理外,原省轄一 般觀光旅館均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管轄。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機制,除強制觀光旅館業 投保責任保險外,每年觀光主管機關均對觀光旅館之經營服務、建築、設備等,實施 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就檢查結果之缺失事項限期令其改善。同時由該管建築、消防、
衛生、環保等主管機關,分就主管事項實施檢查管理。(交通部觀光局 c,2011)
我國”五星級國際觀光旅館”名稱的使用,應同時符合我國所制定的《星級旅館評 鑑計畫》之評鑑,以及《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的法律規定;目前《星級旅館評鑑計 畫》是針對各旅館之規模、設備、管理、服務水準……各種評鑑項目,使用五星至一 星的評定,幫助消費者能清楚簡單的區分出高級、一般或低等之不同市場定位的評鑑;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之第 12、13、14、15 條明確規定國際觀光旅館的標準。我國 國際觀光旅館為”許可制”,亦即需要通過官方許可並核准營業執照,才能使用”國際觀 光旅館”之名稱經營。所以同時達到我國《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與《觀光旅館建築及設 備》之標準,方能使用”五星級國際觀光旅館”的名稱來營運。
一、五星級之評定:
“星級”為國際上相當普遍且容易使人了解的評等方法,常見用於餐廳(如米其林 各星級餐廳)或旅館(如各星級飯店、旅館、酒店)的品質評等之中。除此之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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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商品或服務也開始使用星級的概念,如號稱五星級的頂級尊榮下午茶,或者五星級 的汽車美容服務等。所以使“星級”成為一種表達等級的形容詞。
目前國際間旅館常用的星級評等制度為五星等級,以一星級為最低等級,依序往 上,五星級為最高等級。其等級的評定,通常是以旅館的外觀建築、內部裝飾、設備 設施、管理制度以及服務水準等指標來做為標準。所以星級程度愈高代表其旅館愈豪 華,服務愈優良。而相對來說,沒有任何星級的旅館,可能是因為未參加評鑑,亦或 是因為連一星級的標準都未能達到。
因為各國之國情文化不同,所以各星級的評定標準仍舊是以各國自訂的標準而評定。
由於如此,有的國家或地區在五星級之上更設立更高的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 的《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之法規,創設了比五星級更高級的白金五星級評等。有 的國家甚至出現了六星級或七星級(如杜拜的七星級阿拉伯塔-帆船酒店)的超高標 準。職是之故,制定一個世界通用的星級評等有其技術上的困難。
現今觀光飯店世界各地評等的方法有以 A 檔、B 檔、C 檔為級別,也有使用星級 來區別。我國過去民國 76 年過去根據《發展觀光條例》之觀光旅館等級區分評鑑標準 表,針對旅館之環境、建築物、門廳、設施及管理方面,整理出 46 個檢查項目,最後 以梅花數量來評定等級。1~3 朵梅花為"觀光旅館"又稱一般觀光旅館,而 4~5 朵梅花 則稱為"國際觀光旅館"。但此評定並未一直持續進行,所以有些老飯店還是在接待大 廳掛著梅花標識,但已不具識別意義了。
我國的交通部觀光局,為了提昇國內旅館之品質及市場區隔,於民國 92 年開始著 手規劃新的評鑑制度,改採國外慣用的一顆星至五顆星的星級標識。將仿照美國汽車 協會(American Automobile Association ; AAA)進行評鑑的做法,成立專責評鑑的財 團法人,由官方與民間業者共同出資、以基金會模式專責評鑑,並且永續評鑑。
觀光局規劃,全台二千六百多家一般旅館,採自願參加,並負擔評鑑費用,每三 年評鑑一次,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針對「建築設備」評鑑,評定一至三顆星。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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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三顆星的飯店,可以依照意願參加第二階段「服務品質」評鑑,再依照總分,評定 是否晉升到四或五顆星。
2009 年 6 月我國開始實施星級旅館評鑑,首波五星級旅館名單於 2010 年 11 月出 爐。依交通部觀光局未來發展政策,往後得視評鑑辦理結果,配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
取消現行「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旅館」之分類,完全改以星級區 分,且將各旅館之星級記載於交通部觀光局之文宣。
星級旅館評鑑為觀光局年度施政重點裡的「觀光拔尖計畫」四項子計畫之中的「產 業躍升計畫」。已經頒發星等評鑑的業者,原則上三年辦理一次複評。如果之後服務 水準或設施設備有所下降,則會收回或重新給予評等。未來一到五星的評鑑將固定成 為國內的旅館評鑑標準,所有曾經在民國七十年代頒發的梅標章,即將成為歷史。。
依 照 《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第四條之”星級意涵及基本要求”,其五星級的定義為:
代表旅館提供旅客盡善盡美的服務及清潔、衛生特優且舒適、精緻、高品質、豪 華的國際級住宿設施,並設有兩間以上高級餐廳、旅遊(商務)中心、會議室及客房 內無線上網設備等設施。而其應具備條件:
(一)建築物外觀及景觀設計特優且顯露獨特出群之特質。
(二)門廳及櫃檯區為挑高空間,裝潢富麗,家具均屬高級品,並有私密的談話空 間。
(三)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影印、傳真、電腦網路或客房無線上網等 設備,且中心裝潢及設施均極為高雅。
(四)設有兩間以上各式高級餐廳、咖啡廳、宴會廳,其設備優美,餐點及服務均 具有國際水準。
(五)客房內具高品味設計及乾濕分離之衛浴設施,實用性及空間設計均極優良。
(六)24 小時服務之接待櫃檯。
而除了以上的條件之外,主要的星級評鑑項目則可細分為二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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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設備」之評鑑項目包括:
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六十分)、整體環境及景觀(四十分)、公共區域(九 十分)、停車設備(二十五分)、餐廳及宴會設施(八十分)、運動休憩設施(二十 五分)、客房設備(一百二十五分)、衛浴設備(六十分)、安全及機電設施(七十 分)、綠建築環保設施(二十五分)等 10 大項。
(二)「服務品質」之評鑑項目包括:
1.總機服務(三十分)、訂房服務(三十分)、櫃檯服務(六十分)、網路服 務(二十分)、行李服務(二十分)、客房整理品質(六十分)、房務服務
(三十分)、客房內餐飲服務(二十分)、餐廳服務(五十分)、用餐品質
(三十分)、健身設施服務(二十分)、員工訓練成效(二十分)、交通及 停車服務(十分)等 13 大項。
2.前項「建築設備」配分 600 分,「服務品質」配分 400 分,兩者合計 1000 分。
二、國際觀光旅館的設立標準
我國對國際觀光旅館設立條件,為依照《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第 12、13、14、
15 條對國際觀光旅館之規定,必須符合條件並得到核可營運執照,方能進行營業:
(一)《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第十二條
1.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場所、咖啡廳、酒吧(飲酒間)、宴會廳、
健身房、商店、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 設備:(1)夜總會(2)三溫暖(3)游泳池(4)洗衣間(5)美容室(6)理髮室(7)射箭場(8) 各式球場(9)室內遊樂設施(10)郵電服務設施(11)高爾夫練習場(12)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
2.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
3.第一項應附設宴會廳、健身房及商店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 日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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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第十三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2.各式客房每間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基準:
(1)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2)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3)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3.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
.平方公尺。
4.但基地緊鄰機場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 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三)《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第十四條
國際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1.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至少 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三%。
2.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一五○一至二○○○平方公尺,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至 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八%加七五平方公尺。
3.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二○○一至二五○○平方公尺,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至 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三%加一七五平方公尺。
4.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二五○一平方公尺以上,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至 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一%加二二五平方公尺。
5.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6.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通不同樓層之 送菜專用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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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第十五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 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1.客房間數八○間以下,客用升降機座數二座,每座容量八人。
2.客房間數八一間至一五○間,客用升降機座數二座,每座容量十二人。
3.客房間數一五一間至二五○間,客用升降機座數三座,每座容量十二人。
4.客房間數二五一間至三七五間,客用升降機座數四座,每座容量十二人。
5.客房間數三七六間至五○○間,客用升降機座數五座,每座容量十二人。
5.客房間數三七六間至五○○間,客用升降機座數五座,每座容量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