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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服務業西進之現況

第五章 從服務業的角度看台灣投資中國

第一節 台灣服務業西進之現況

以下將如同之前分析中國服務業發展現狀的方式,運用統計資料,分析台灣服務業 的組成結構、對外投資和國際化程度,並概述台灣投資中國服務業的法制環境,透過瞭 解台灣服務業發展和投資中國服務業的現狀,論述台灣前進中國服務業所具有的獨特區 位優勢、明顯的產業落差、現實的發展需要、良好的合作基礎和難得的發展機遇2

第一項 從統計資料檢視台灣投資中國服務業

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台灣藉勞力密集型產業轉往中國的同時,順勢朝向資本與 技術密集型產業發展,企業活動也從生產向研發、行銷等方向調整,帶動台灣產品與技 術的升級及服務業的發展,產業結構逐漸從以製造業為主轉變為以服務業為主,農業所 占比重逐年下降,工業在迅速發展後也呈現穩定趨勢,服務業占整體GDP比重在2008年 時為67.66%,接近先進國家水準,基本上台灣已經進入服務經濟時代。雖然服務業占台 灣產業的主導地位,但與工業相較起來,近年來服務業的成長卻停滯不前,自2002年開 始,連續六年工業的年成長率都高於服務業,服務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一直下降,導 致台灣服務業發展乏力的主要原因是,台灣服務業具有「內需導向型」特徵,但台灣市 場小,服務業過度依賴台灣內部市場造成本地服務需求的波動極易影響服務業的發展,

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台灣消費信心指數持續走低,內需嚴重不足,服務 業呈現一片低靡。20世紀90年代後,島內產業形成以電子資訊產業為代表,技術密集型 產業為骨幹的局面,發展至今台灣的產業卻過度集中於資訊與通信科技產業,支柱產業

2 參見程春生、魏澄榮,閩台兩地服務業合作的實證分析與發展對策,國際貿易問題 2009 年第 4 期,第 120 至 1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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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於單一,對世界經濟情勢的變化很敏感,產業結構亟待調整3。因此,服務業向外拓 展服務市場,而且鄰近就有一個全世界最大且正在興起的市場,這對於提振台灣經濟發 展和中長期台灣經濟結構轉型都具有重要意義。

圖 5-1:1999-2008 年台灣各產業占 GDP 比重

3 參見孫兆慧,加強兩岸合作提振台灣經濟,國際經濟合作 2009 年第 2 期,第 38 至 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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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2000-2008 年工業和服務業成長率比較

5-1、圖 5-2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以下資料計算和製作:歷年各季國內生產毛額依行業分,中華 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4616&CtNode=3564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 月 20 日)

表5-1 和表 5-2 為加入 WTO 前後台灣對外投資服務業情形。2008 年台灣對外投資 服務業總額41.12 億美元,占台灣對外投資比重 27.13%,與 2000 年初期比較起來,下 降不少,同年台灣投資中國服務業總額15.83 億美元,占總投資中國比重 14.8%,由圖 5-3 可以看出,台灣投資中國的產業高度集中在製造業,2008 年占比高達 81.95%。從表 5-2 歸納出來的投資趨勢,雖然有所波動,但大體上在兩岸雙雙入世後,台灣投資中國 服務業有增加的現象,特別是在 2008 年成長最大,而且,台灣投資中國服務業占對外 投資服務業比重 38.49%,服務業即使不是台灣投資中國的主要標的,但投資中國服務 業在台灣對外投資布局中的地位也愈來愈顯著,在中國擴大開放准入門檻之際,可預期 還有非常大的成長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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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間:2010 年 1 月 20 日)計算和製作。

圖5-4 和圖 5-5 從整體和行業層面呈現了台灣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水準。台灣的商 品貿易很明顯地受益於加入WTO 的自由化,有較大幅度的成長,2008 年商品出口額為 2549.07 億美元,進口額為 2366.57 億美元,同期服務出口為 347.7 億美元,服務進口為 351.25 億美元,服務出口雖然較入世前有較好發展,但整體來說成長並不顯著。商品出 口始終強勁於商品進口,2008 年順差額為 182.5 億美元,這是海島型國家外向型經濟始 然,然而服務貿易卻與之相反,進口始終大於出口,2008 年呈現 3.55 億美元的逆差,

其中順差額最主要的來源是其他事務服務項目,這是來自於台灣與中國及第三國間三角 貿易型態的服務需求,除金融服務外,其他的服務項目皆呈現逆差的狀況,新興服務業 競爭力水準不高。

圖 5-3:2008 年台灣投資中國三次產業比重

資料來源:同表5-1 和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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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4:2000-2008 年台灣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總額

圖 5-5:2008 年台灣商品和服務及服務分項目進出口差額

5-4、圖 5-5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國際收支細表,中央銀行網站:

http://www.cbc.gov.tw/ct.asp?xItem=2336&ctNode=538&mp=1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20 日) 計算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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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表5-3,WTO 在 2009 年發布的國際貿易統計(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2007 年台灣服務出口占全球比重跌破1%4,2008 年服務出口 336 億美元,退步到第 27 位,

不但居四小龍最低,也被金磚四國的中國、印度、俄羅斯超越。服務貿易的低競爭力和 服務業占國民經濟絕大部分的情形相矛盾,台灣外貿依存度高,十分仰賴出口以發展國 民經濟,服務貿易卻持續疲弱,是以振興服務出口對台灣來說尤有重要意義,必須更加 重視出口導向型的服務業5

表 5-3:2008 年特定經濟體商業服務貿易出口額 (單位:百萬美元) 世界 3777900

美國 521378 新加坡 82934

中國 146446 南韓 74107

日本 146440 俄國 50694 印度 102648 台灣 33569 香港 92318 巴西 28822

資料來源:WTO, Table A8: World exports of commercial services by region and selected economy 1998-2008,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9 at 189-191 (2008).

第二項 台灣投資中國服務業法制環境概述與評析

由於兩岸的政治因素,台商在中國投資的地位較隱晦,台資屬於外資的一部分,但 在政策上不完全適用外資的對待標準,因此兩岸的模糊關係使得如何保護台商在中國的 投資活動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課題。根據中國《對外貿易法》(2004)第 69 條規定,中國 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中國將對台灣的經貿活動視為「單獨關稅區域」,中國與台

4 于國欽,全球貿易排名韓挺升、我倒退,工商時報,2008 年 4 月 21 日,第 A2 版。

5 台灣過去發展服務業只重視內需型服務業,缺少重視出口導向型服務業。以觀光業而言,近來外國旅客 來台成長有限,顯示台灣觀光服務的品質有待加強,台灣人民又偏好出國旅遊,致使旅遊服務進口大增。

中國沿海港口崛起讓台灣港口運輸服務面臨極大挑戰,台灣在技術方面也大量仰賴輸入,專利權利金收 入不增反減,台灣每年研發的專利數量在全球雖名列前茅,但多屬製程專利,為進口替代型專利,而非 出口導向型專利,金融服務也只呈現小幅順差,必須靠進一步提昇國際化水準才能爭取到更多國際業 務。參見于國欽,WTO 發警訊!台灣服務貿易輸出全球第 26 名,中國時報,2007 年 4 月 22 日,第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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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的貿易被視為進出口貿易,台灣人民對中國投資被視為外商投資,因此中國在憲法及 相關法規中對外資的監管、優惠和保護措施等規範皆適用於台商。另外,還有特別針對 台商制定單獨的投資法律政策,例如1988 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 規定》,賦予台商比一般外資企業更優惠的待遇6,台商可以在中國的工業、農業、服 務業及其他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方向的行業投資。 1994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台灣 同胞投資保護法》,建立起台商在中國投資活動的法律保障。根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 法實施細則》(1999)第 6 條,台資比照適用中國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故台灣 投資者亦一體適用《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1 年底 與2002 年初,中國和台灣相繼加入 WTO,2000 年中國對外經貿部發布施行《對台灣地 區貿易管理辦法》,成為加入WTO 後對台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主要指導 依據。中國對台商採取「同等開放、適當放寬」政策7,服務市場開放為台商帶來非常 多的新投資機會,但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上可以給予台商優惠待遇的空間愈來愈小,

台灣必須面臨與來自世界各地的外資公平競爭的新市場環境。

中國將台資多規範在外商投資法規中,而台灣則是透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所授權的子法或行政規章,以專法或專章 的方式來規範兩岸經貿交流活動。台灣投資中國服務業所涉及的重要台灣法令爰臚列如 表5-4。

6 然而《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88)只是行政法規層級,當時兩岸未簽署任何投資保障協議,

使台商在中國的地位十分曖昧不明,只有根據該規定第5 條,參照執行有關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享 受相應的外資企業的待遇。

7 參見蔡宏明,大陸加入 WTO 對其外資政策及台商的影響,遠景季刊,第 1 卷第 4 期(2000 年 10 月),

155 至 1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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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效開放」,一直採取限制和緊縮的政策手段,對兩岸交流設下重重障礙。於國 際社會中,國家安全及外交政策常被作為貿易管制的理由,於兩岸經貿關係中,雙方亦 曾對彼此實施禁運而僅准許雙方為間接往來,嚴格限制他方的進出口產品10,這些限制 清楚地表明,兩岸之間的貿易關係有其政治上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對國家安全之顧慮。

加入WTO 以前,兩岸之間因政治考量對人員和經貿往來所施加的諸多限制,因為兩岸 之間未簽訂任何貿易協定,故對其間的交往模式可自由決定,在加入 WTO 後,雖然 GATT 第 21 條和 GATS 第 14-1 條有國家安全例外之規定,成員國得為保障其安全利益 而得暫時豁免履行 WTO 下的義務,然 GATT 或 GATS 均未對何謂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有明確的定義,基本上,WTO 應是將其規範與政治問題分離,對於國 家安全例外的適用乃委諸各成員自行判斷11。兩岸之間的許多管制雖是基於國家安全或

加入WTO 以前,兩岸之間因政治考量對人員和經貿往來所施加的諸多限制,因為兩岸 之間未簽訂任何貿易協定,故對其間的交往模式可自由決定,在加入 WTO 後,雖然 GATT 第 21 條和 GATS 第 14-1 條有國家安全例外之規定,成員國得為保障其安全利益 而得暫時豁免履行 WTO 下的義務,然 GATT 或 GATS 均未對何謂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有明確的定義,基本上,WTO 應是將其規範與政治問題分離,對於國 家安全例外的適用乃委諸各成員自行判斷11。兩岸之間的許多管制雖是基於國家安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