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務業發展之基礎理論與國際浪潮
第一節 名詞定義
第一項 服務和服務業
大部分對「服務」(services)的定義是從與「貨物」(或「產品」,goods)不同的特性 相比較的觀點出發,貨物一般被認為是有形的(tangible)、可見的(visible)、可儲存的 (storable)、永久性的(permanent),反之服務則是無形的(intangible)、不可見的(invisible)、
無法儲存的(non-storable)、暫時性的(transient),貨物是可交換的,而服務則是由一經濟 組織為另一方所生產,且生產與消費是同時進行的。另一種觀點則是從服務的生產過程 和產出結果作出定義,可參照以下幾個學者和國際組織對服務的各種解釋:
一、荷蘭經濟學教授Phedon Nicolaides認為服務是「一個經濟組織透過與另一個經 濟組織或個人的協議,對另一個經濟組織的個人或貨物原有狀態所造成的改變」1。改 變是指對該個人或貨物增加價值,此定義將「改變」作為服務最主要的結果。
二、參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下稱”IMF”)在國際收支手 冊第六版(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 下稱”BPM6”)的定義2,服務是「一個改變消費單
1 “a change in the condition of a person or a good belonging to some economic unit, which is brought about as the result of the activity of some other economic unit, with prior agreement of the former person or economic unit.” See PHEDON NICOLAIDES, LIBERALIZING SERVICE TRADE 7-12 (1989).
2 “Services are the result of a production activity that changes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suming units, or facilitate the exchange of products or financial assets. Services are not generally separate items over which ownership rights can be established and cannot generally be separated from their production. However, as seen later in this chapter, some knowledge-capturing products, such as computer software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ducts, may be traded separately from their production, like goods.” See IMF, Balance of Payments
11
位狀態、促進產品或資產交換的生產活動的產出結果,一般來說,服務不是能夠確定所 有權的獨立實體,不能脫離生產單獨地進行交易」。
三、聯合國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把服務定義為,「服務不是能夠確定所有權的 獨立實體,它們不能脫離生產單獨地進行交易,服務是訂做生產的異質產出,它一般是 由生產者按照消費者的需要進行的活動,從而實現消費單位狀況的變化,到生產完成時 它們必定已經提供給消費者」3。
四、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下稱”GATS”)作為規範 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要WTO文件,其第3條b款稱服務為「包括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 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不在此限」4。GATS並未對服務作字面意義上的解釋,只概括指 涉服務的範圍,將所有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服務活動都納入GATS的管轄範圍。
「服務業」(Service industry)一般則被理解為是滿足需求者的服務需求,提供各種形 式服務勞動和服務產品的行業5。然而,服務和貨物在現實區分上並不如上述描述式的 定義般簡單,有些服務具有有形性,例如一家諮詢公司提出的報告;有些服務是可見的,
例如電影院;有些服務是可以儲存的,例如語音信箱。而且大多數貨物也都是在提供客 戶某種服務或功能,幾乎所有的貨物生產都需要服務的投入,反之大部分的服務也需要
Manual sixth edition (BPM6) 219 (December, 2008).
3 “Services are not separate entities over which ownership rights can be established. They cannot be traded separately from their production. Services are heterogeneous outputs produced to order and typically consist of changes in the condition of the consuming units realised by the activities of the producers at the demand of the customers. By the time their production is completed they must have been provided to the consumers.” See U.N.,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at 7,U.N.DOC.ST/ESA/STAT/SER.M/86(2002).
4 GATS Article I(3)(b) “services includes any service in any sector except services supplied in the exercise of governmental authority.”
5 服務業是在社會勞動分工不斷深化、經濟專業化不斷發展、企業內部職能不斷外化或外包的基礎上產 生的。服務業的發展水準是衡量生產社會化程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的重要標誌。參見程亞娜,利用外 資促進服務業發展,當代經理人2006年第21期,第41至42頁。
12
有形產品來承載之,因此貨物和服務往往是結合起來同時提供的,例如航空業或旅行業 需要飛機等設備。服務與貨物交集複雜的程度使得幫「服務」找一個舉世接受的定義十 分困難,隨著生產活動的日益龐雜,經濟部門的界線也愈來愈模糊,因此對服務的劃定 大多採取剩餘法(residual approach),亦即將不屬於農、林、漁、牧業和工業的部門劃分 為服務業的範圍6。表2-1列出了GATT秘書處、中國國家統計局以及台灣行政院主計處 對服務業範圍的界定。
6 U.N.,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4 at 145(2004).
13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GATS的服務業範圍是根據GATT秘書處在1991年所公布之服務業部門分類表 (Service Sectoral Classification)而來,以《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標準》(United Nations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ystem, 簡稱CPC)為基礎,採列舉的方式替代對服務的實質 定義,俾利於未來的彈性處理,其將服務業按照行業領域分為12個大類,底下又再層分
表2-1 服務業分行業表 GATT
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WTO MTN.GNS/W/120)
中國國家統計局
14
160多個服務部門7,GATS對服務業的定義和分類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服務貿易談判的 進展可以使用新分類,有關服務分類調整的工作是由服務貿易理事會下所設的具體承諾 委員會所負責。
在中國的經濟統計制度中,一般所昔知的「農、林、漁、牧業」,「工業」和「服 務業」用語是以「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說法呈現,中國對服務 業的界定很典型的是採取剩餘法,第三產業係指除了第一及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
第一產業是農、林、漁、牧業,第二產業則為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 供應業、建築業。
1985 年以前,中國沒有所謂服務業或第三產業的說法,蓋因長期以來中國沿用馬克 思政治經濟學的分類,將整體國民經濟劃分為「物質生產部門」與「非物質生產部門」
兩大類8,第三產業因為沒有實際的物質產出所以屬於非物質生產部門。隨著中國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體制的改革,為反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規模和水準,並因應國民生產 總值統計的需要,必須研究和採用新的核算方法,因此官方開始著手於劃分出三大產 業,並實施統計第三產業產值的新工作。1985 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建 立第三產業統計的報告》,首次對三大產業做出劃分,第三產業下又再區分「流通」與
「服務」二大部門,以及四個子層次,分別為「流通部門」、「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 門」、「為提高科學文化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以及「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
(見表 2-2)。
7 例如在商業服務下包括專業服務、電腦和相關服務、研發服務、租賃服務和其他職業服務5 個子分類。
在專業服務下又分為法律服務、會計服務、稅收服務、建築、工程、都市規劃服務等11 個小類。
8 參見林建山著,中國大陸服務業現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3 年 12 月,第 25 頁。
15
16
惟與GATS 不同的地方在於,GATS 對服務業的定義不包括政府服務,而根據《國民經 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國的第三產業則包含了共產黨機關與國家機構的 服務活動,並列於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項目下。
除依行業領域分類外,服務業還可以依照最終服務對象的不同分為「生產性服務業」
和「消費性服務業」,這兩者都是在服務業發展歷程中隨著專業分工的細化與市場經濟 的深化,由內部化向外部化的結果。生產性服務業,又稱中間服務,是指為商品或其他 服務生產過程而非直接為最終消費提供的服務,此類服務業原本「內化」於生產過程中,
由企業內部的一個組織機構負責,當經濟發展程度提高時,對商品及服務的需求都會增 加,加上技術的進步,企業內部較具經濟規模的服務部門便會被分化出來,獨立形成一 個由第三者提供的服務產業,主要功能在滿足企業的生產需求,為企業生產過程提高效 率與降低成本,以人力資本和知識資本作為主要的投入,參照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生產性服務業主要涵蓋了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金融業,房地產業10,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消費性 服務業則是指為滿足個人最終需求所提供的服務,是城市化發展的結果,人口聚集、生 活方式的改變、財富累積等因素,使一般人民購買力提升,形成對專門為消費者服務的 產業的需求,包括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 和娛樂業。
服務業依照是否依託於科技發展而出現也可以區分為「現代服務業」和「傳統服務 業」。現代服務業是指依靠新科技和現代管理經營方法及組織發展起來,屬知識、技術 和資訊密集型服務部門,可以向社會提供高附加值、高層次的生產和生活服務,主要是 由生產者服務構成,例如金融、商務服務、資訊和電腦服務、教育、物流服務等。現代
10 其中較有爭議的是金融業和房地產業,就行業主要服務對象和行業增加值來看,仍以生產性企業為主,
所以將金融業與房地產業列入生產性服務業。參見裴長洪、彭磊著,中國服務業與服務貿易,社會科學 文獻出版社,2008 年 4 月,第 29 頁。
17
服務業中還包括一部分傳統服務藉科技創新所形成的新服務型態,過去為人們生活提供 各種服務的傳統服務業,例如餐飲業、旅館等這類歷史悠久的行業也因科技的發展而發 生巨大的變化,逐步表現為服務資訊化、經營連鎖化、購物網路化11。當然,傳統和現 代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現代服務業的內容會因社會和科技的持續發展而不斷地變動。
第二項 服務貿易
服務業或第三產業是從境內的角度來看,其內容與服務貿易大致相同,但服務貿易 更指向了跨越國界的境外服務。各國或各相關文獻並沒有對「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 有確切統一的定義,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IMF 的解釋:服務項目涉及居民與非居民之間 發生的服務交易。根據最新的BPM6,服務貿易項目可以分為 12 大類12,包括(1)實體投 入的生產者服務;(2)別處未包括的維修服務;(3)運輸服務;(4)旅行服務;(5)建築服務;
(6)保險和退休金服務;(7)金融服務;(8)別處未包括的智慧財產權使用;(9)電信、電腦 和資訊服務;(10)其他商業服務;(11)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12)別處未包括的政府服
(6)保險和退休金服務;(7)金融服務;(8)別處未包括的智慧財產權使用;(9)電信、電腦 和資訊服務;(10)其他商業服務;(11)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12)別處未包括的政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