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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服務業發展與對外開放之階段性分析

第五節 小結

1978 年以前,中國的國家發展重點放在第二產業,服務業在整體國民經濟中一直被 忽略,電信、金融、運輸、建築、旅遊、商業流通等都是由國家壟斷經營153,會計、律

151 同前註。

152 參見王婧禕,WTO 國際海運服務貿易與我國海運業開放,上海經濟研究 2008 年第 11 期,第 107 至 113 頁。

153 以保險、電信與旅遊為例,1988 年以前中國保險業一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壟斷,保險是國家計劃性 經濟的一部份,當時沒有商業性保險的存在空間,90 年代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與外資進入,1995 年《保 險法》施行,中國的保險市場才真正開始進入商業性保險的競爭時代。自中共建國以來,中國電信市場 一直為郵電部壟斷,直到1994 年中國聯通公司成立,才開始逐漸打破電信市場的壟斷局面。旅遊業在 1970 年代以前只是國家外事工作的一部份,而非商業性活動。參見顧經儀、侯放編著,前揭書,第 99 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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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諮詢等專業服務呈現空白狀態。服務業真正較具規模的發展是從1979 年對外承包 工程154,及1980 年興起的國內旅遊業開始。改革初期,雖然第三產業以高於國民經濟 的速度在成長,但占GDP 比重低,生產性服務體系不健全,市場發育不充分,第三產 業帶有補償性發展不足、調整比例關係的特徵。1992 年《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

是第一個關於發展服務業的重要官方文件,表明在觀念上,中國不再視第三產業是資產 階級成份或非生產部門,雖然發展只是一小步,服務業的起步與開放已經是政策與經濟 上的一大步。90 年代以後,隨著外資進入與貨物貿易的蓬勃,為製造業服務的生產性服 務業領域不斷拓展,消費性服務業也迅速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對外 開放,中國也參與了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提出服務貿易初步承諾表,並陸續發布服 務業試點引進外資的相關法規。1994 年的《對外貿易法》雖然只是增訂少數服務貿易的 原則性條款,但也表明中國意識到建立服務貿易管理體系和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性。在加 入WTO 前的時期,中國傳統服務產品供給能力較強,新興服務產品供需不平衡,勞動 密集型服務產品供大於求,資本、技術及知識密集型產品供小於求,市場化、產業化、

社會化、城市化程度低下抑制了服務業的更好發展155。入世以後,服務市場開放加速,

例如在許多行業將允許外資控股或獨資,允許外資銀行對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等。

雖然服務貿易仍呈現逆差之勢,但服務出口能力增強,一定程度地促進中國服務業體質 的改變,也為世界跨國服務提供者帶來了很大的市場機會。

WTO 成員國僅須履行其在 GATS 下對其他成員國的具體承諾,而非全面開放,因 此中國可以保留對外商投資服務業的數量、股權、地域、經營範圍等限制的非國民待遇。

中國入世前將近20 年的立法變化僅是小範圍和淺層次的調整,無法解決中國外資法規

154 20 世紀 70 年代末期,中東地區石油輸出國憑其鉅額的石油外匯收入,在阿拉伯國家境內興起大規模 的建設潮,當時中國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指引下,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等企業抓住機會進入中東地區的建 設承包市場,使中國對外承包勞務業務的發展初見成效。金銳,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發展歷程、管 理體制及社會服務體系,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

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e/2007-11-21/11333.s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3 月 20 日)

155 參見歐新黔主編,前揭書,2004 年 1 月,第 3 至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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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與國際規則不符的問題,真正服務業法規體制的重大變革是入世以後,尤其是市場 准入,必須解除法律對外商投資服務業的許多限制,取消原有外資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 外商投資範圍的列舉式規定,使中國入世承諾得以在法律體系中實現。法律位階由上至 下,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到地方政府發布的法規,服務業法 律系統的骨幹基本完成,政府規劃的發展藍圖逐漸清晰。大量利用行政法規的手段對現 階段服務業的發展有其意義,雖然法律較具穩定性,然以發布政府政策的方式較得以隨 機應變地、因勢利導地調整和管理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對策,雖然這常帶來行政機關裁量 權過大、政出多門、效率差、透明度低等諸多問題。從法制和統計數字上檢視中國遵守 入世承諾的情形後,雖然大部份的承諾從表面上看都已實現,但在實務運作上,外資企 業仍會受到不公平待遇及未受規範的操作空間。在經濟全球化和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 求下,中國開放服務業為勢之所趨,WTO 規則也會更加仔細地監督中國履行入世承諾 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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