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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殊性的定調:民亂與相關解釋

面對台地頻繁民亂,官方卻未能檢討自身管理問題的癥結,卻以台民本籍論來 加以簡單解釋。其類似的論點貫穿清初至清末,把族群變成一個政治性的命題,

而日後的日本殖民者,將也面臨同樣的統治困難與族群政治的問題。

當生活在城內的官僚畫地自限,其生活既封閉而守成,而其官箴要求也不需 要勤勉任事。又因官方人力行政配置與地方人口不成比例,國家對民間的影響力 便顯得薄弱(林玉茹 2000:281)。以中部的墾殖風氣與社會變遷為例,便會察覺 常民的世界與官僚掌管的城門之內,是全然不同的。人民每天面的的是河川改 道、重建家園,或是與番爭地間,鍛鍊出與官斡旋的機巧,常民的世界因此充滿 變遷與挑戰。

消極的官僚理解不了積極的人民,而閉門式的管理風格,更管束不了越界的 社會,使得臺地多亂事,素有「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通論。對民亂頻仍所 提出的解釋,於是在所多有。縱觀史冊,如郁永河即說:「緣臺民皆彰泉寄籍人,

五十年來習見兵戈不足畏,…非性不善,習見誤之耳」(郁永河 1999:32)。像郁 永河這樣以族群特性切入,是清代官員最常使用的臺地難治之理由,由此也發展 出一套民亂通論。康熙年間的任諸羅縣令的季麒光便表示:「臺灣之難不難於治 土番,而難於治奸民,更難於安良民以治奸民也」(臺灣史料 2006:87)。道光年 間完成的《彰化縣志》,在<邑誌書後>,更是如此為台灣民亂定調:

…臺之患則不在番而在民。是豈民之果於浮動呼?殆非然也。臺灣全閩之 外障,南北延袤,土膏沃衍,內地閩粵濱海各州郡,其游手無藝、不事耕 桑者,輙相率就食於臺。或人家不率教子以及沿海醜徒,一經破案,胥以 臺為逋逃處藪。蓋此輩分而散之各郡,不覺其多;合聚居於一方,不見其 少。呼 羣嘯黨,橫行鄉閭;加以本地莠民,陰為固結,而亂皆伏於是矣。…

(周璽 2006b:653)

對移民本籍、或臺灣居民的民族性展開本質性的解釋,稱臺人普遍屬內地罪 犯莠民後代,其實反映出了統治者本身的難堪所在。臺人喜叛的文化判斷之所以 能夠歷久彌新,不僅是因為它提供了統治者文過是非的藉口,也是它適足以彌補 官僚面對常民世界時的不了解、不知情、甚至是故意的盲目。所以,製造族群傳 統特色,就變成統治者面對問題時最常使用的遮羞布。換言之,所謂臺灣族群性

這回事,始終充滿政治味,自然難以避免了。

清代時期,台灣社會具備多種特殊性,例如族群、階級,或地域等差異,但 統治者卻單單挑選了族群因素,來進行便捷的政治詮釋,甚至,其內山政策更有 賴此族群分類的眼光而長期持續,這曝露出了ㄧ個可信的思考方向:民間的族群 確實存在,但清代官僚利用族群因素來管理臺地,並非歷史的偶然、也非政府英 明的算計,而是,在當時不成熟的政治條件下,以空泛、不必戮力維持的文化(教 化)分類系統,來區分番漢、調節土地利用的衝突,或以之解釋民亂,顯然已經 是官僚的方便選擇。

只不過,社會衝突,或是民間暴動,其形成因素遠遠超越官方提供的民番(教 化)差異。中部台灣的發展史告訴我們,當人民的行動不斷越過封禁的內山,官 方的族群說、以及相應的統治政策,已經無法解釋、也不能控制地方結社與地域 關係,只好放任自理。於是,富庶的臺灣已懷璧其罪,又處在長期缺乏合理權力 分配的帝國邊緣,因此臺地民亂頻繁,應無可避免。

對民亂頻仍的學界解釋很多,大致有三種看法:第一,民變可以詮釋移墾社 會到土著化社會的變遷,足以觀察臺灣在地化的轉型(陳其南 1987);第二、民變 反映出「社會治安問題的惡化」,民間自保結盟的風氣很盛(劉妮玲 1983:341、

343);第三,觀察民變,可以了解從傳統社會到現代政治的不同支配結構 (翁仕 杰 1994)。但無論何種解釋,都還是把官方的影響力考量進去,然如本章將執政 者的難題負面表列後,卻會發現,臺灣的民變之關鍵原因,即是官方的勢力從來 未曾深入民間,才造就了持續的紛亂。在這樣的狀況下,民變頻仍,正代表著台 灣民間社會獨特的活力。

西部平原上,處於漢人移墾熱區的彰化、嘉義縣,以虎尾溪為界。當時的人 民與番人,將溪流當作出入內山的便道,共享或爭奪著此地的生活資源。由於民 間的開發速度遠遠超過官僚的治理能力,那些循著河道上溯、挑戰內山禁令的人 民,經年面對天災人禍的壓力,而自行發展了自治小傳統。中部的開發史因此不 斷縈繞著不馴、不服治理的社會氣氛。最後,為解釋此地頻繁的民亂,官僚於是 建立了一套臺人喜亂的族群說。

當短暫的臺灣民主國遠颺後,日本從1895年開始殖民臺灣,上述的地區性的 分裂與互不統屬,這樣的臺灣行政特色就轉移到了日本人手上,變成了殖民者的 燙手山芋。日治初期,殖民者困於臺地的游擊武力而不得不擱置許多行政措置,

這被台灣史研究者廣泛地稱作「武裝抗日」時期。但抗”日”其實是一個後見之明 的字眼,因為,回顧長期的清領歲月後,便會發現,對官方統治感到不滿而產生 頻繁的抵抗和暴動,或是號召組成防衛性集團,好拒”匪”在外,類似的武裝結社

行為,是台灣社會的習見之景。

未曾完成的邊區統治,以及富裕卻又失衡的民間社會,就是1895年的馬關條 約之中,未提及的臺灣。不過,主權轉移後,臺灣面臨殖民地的命運,這些舊有 的社會風貌卻也面臨挑戰。回到那個接觸殖民統治的當下,日本人如何承接、轉 化清代未竟的臺灣統治事業,便顯得十分重要。所以,在接下來的第四章〈殖民 與文明論述〉,將就殖民者的統治論述,繼續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