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談到,1912年的林圯埔事件,為此時期邊緣反抗的典範。它反應出殖民知 識論下所形成的統治政策與政策宣導,其實空洞又虛偽,跟一般人民的生活不 能取得共識,於是,反叛難免。但殖民者卻還是援用文化上的民族本質說,來 解釋人民的叛亂。
本節將集中探討1912年的林圯埔事件,以及當時的社會背景。林圯埔事件的 發生與結束,雖時間短暫、侷限於特定區域,但由於它不僅在時間與地點上,都 直接位在總督府進行林野調查的最前線,足以觀察到邊緣人民的衝撞與適應。此 外,自清代以來,林圯埔的開墾歷史中,不斷吸納了大量的漢人移民,也使得它 的林野地命運,得以反映出此刻殖民社會的變遷。據此,本節先簡短回顧林圯埔 的開發史;其次,快速鳥瞰總督府的林野政策,如何導致了竹林地權的變遷,激 起人民的反抗;最後,儘可能地深入當時的社會氣氛,以期能超越林圯埔事件的 表面因素,來貼近當時的殖民社會的轉型。
(一) 林圯埔的開發史:
事件發生地的林圯埔,位於現在的南投縣竹山鎮。埔指的是草地、荒地,而 林圯二字,則是為了紀念與蕃人衝突而殞命於此的鄭成功麾將林圯。林圯埔是鄭 氏開台後向內山挺進的第一站,早期開發色彩獨具,使得林圯埔在周邊上,一直 扮演集市的功能。在清代的史冊之中,林圯埔隸屬於沙連保的行政區內。道光年 間(1820s-1840s),沙連保總計才三十五莊,但到了光緒年間(1870s-1880s),大幅膨 脹成為一百三十一莊。在沙連堡的大躍進時代,林圯埔街便扮演了衝要角色。文 獻中稱此地是「沙連堡貿易總市」,「戶數一千一百十二戶,八千六百八十一丁口」
(倪贊元 1983:137,128)。由於同時期沙連堡中各莊的平均戶數,也才約一百戶 上下,可見林圯埔街的確可稱為冠蓋雲集的超級大都會。就算拿雲林縣的政治中 心斗六與林圯埔進行比較,林圯埔的發展規模也不遑多讓。而且,令林圯埔的政 經條件更複雜的還有,林圯埔是熟番歸順與生番出草的交會點,它的周邊因此擁 有十一個有案可稽的番社。
從地理位置來看,沙連堡的中心點就是林圯埔街,聯繫臺中、彰化、鹿港、
雲林、甚至扼往臺東山道咽喉。他的戰略地位也使朝廷另眼相看,「去嘉城四十 里之斗六,山扼觸口,水阻虎尾,最為嘉彰二邑關鍵。貓霧揀南北投二保,素多 跳樑,接連水沙連,內山又長…觸口集集二處,扼絕沙連內外,林圯埔人煙叢聚,
設守足為聲援…」(葉宗元 2004:66-67)。上文「貓霧揀南北投二保」指的應是 現今南投縣內的南投市與草屯鎮交界,也就是從南投市到嘉義市的東西向通路,
已經打開了。這麼便捷的地理位置,也影響了林圯埔的經濟,促成該地的繁榮。
內山與平地間經常貿易互通往來,如大型林木的運輸就是很好的例子;發源內山 的湍急溪流儘管有航運上的先天限制,但從水沙連大坪頂處,採運樟木木料就可 以直接放虎尾溪下流(臺灣文叢 1994c:71)。
道光之後,林圯埔便被稱作林圯埔街。由於清代時期並未對臺灣內部行政區 劃做出清晰的圖像,相對於官衙外有圍城牆垣的縣城,其他地區並不是官方力能 所及、願為命名之地。但只從地名本身來判斷,也能充分意識到民間的開發狀況。
當時對地名粗略的分法是:「凡有市肆者皆曰街,闤 璝囂塵,居處叢雜,人煙稠 密,屋宇縱橫。街旁衚同曰巷。郊野之民,群居萃處者,曰村莊,又曰草地。番 民所居曰社」(周璽 1984:39)。換言之,冠上街之名的林圯埔,顯示出自身的城 市風華。
就政治功能而言,林圯埔還扮演了漢番隔離政策的緩衝點。道光年間的林圯 埔街,屬於沙連保的保甲組織,它是斗六入山的總匯處,距離當時的彰化縣城也 才六十餘里(周璽等 1984:40)。因為交通輻奏點的地利之便,林圯埔成為當時彰 化縣城的衛星小商業區之一。距離林圯埔的西方十里處,甚至還有一條橫跨濁水 溪的濁水溪渡,作為聯繫水沙連的生番社及林圯埔兩岸的要津(周璽等 1984:
53)。在光緒十五年(1890)時,因開山政策的影響,官方進一步將此設為「對番要 地」,更是大量吸引、聚集漢人移民,甚至被稱作雲林境內的天下第一街,繁榮 大約持續了四年,直到雲林縣衙轉設於斗六街,才逐漸被取而代之(不著撰人 大 正八年/1985:12)。
總結地說,林圯埔並不是一個自然的聚居地,它本身的耕作條件未必勝過交 通要點帶來的貿易量。其實,林圯埔是因為位在族群混居的邊界上,而不斷吸納 外溢的社會能量,才能迅速地成長。在總督府收藏的雲林史傳抄裡,就對當地生 計來源簡短地描述為:「其民多住山間,從伐竹燒炭之業」,對當地民情概括言之,
認為當地居民好勇鬥狠、顧念私利,殊乏奉公盡忠之念,符合「支那種族資性」
無疑(不著撰人 大正八年/1985:13)。就是這樣的林圯埔,具體而微地表現了臺 灣人民前進邊區的充沛能量。但隨著清代政府的離去,新的殖民者,此刻卻在林 野地區帶來了截然不同的打算。
(二)總督府的林野政策:
林野調查的政策面,以及相關的執行細則,顯示出殖民者持續地擠壓與調整 林野地的傳統風貌。就政策面而言,《臺灣林業の基本調查書》中,指出明治卅
六年(1903)的阿里山森林調查,是第一次正式的森林調查(李文良 2001:59)。不 過,此時阿里山調查還屬於點狀的區域性質,時隔七年後,林野調查才具備全島 性的色彩。總督府規劃的第一階段林野調查,順序分別為中部、北部與南部,地 點主要集中在蕃界外圍的近山地區,時間從明治四十三年(1910)到大正四年 (1915)。五年之中,以地方廳層級的「地方林野調查會」作為執行主體,邊進行 調查,邊立時將未有人民報墾的林野全數列為官有,於地方廳所在地公告週知;
官方公佈林野地權歸屬的六十日內,人民可以提出異議。
為處置林野地權公告後、可能出現的爭議,相應的執行細則隨之誕生。在總 督府以律令第 7 號「台灣林野調查規則」開啟林野調查的同時,還以律令第 8 號 增設「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規則」。此調查委員會的等級,高於援府令第 43 號成 立的地方林野調查會,它將被動性地回應人民對林野地權誰屬的反彈。接下來,
繼以府令 74 號「高等林野調查委員規則施行細則」,對執行方法做出規範。提出 異議的人民須主動出具證明書類。委員會將就土地契券的真偽、內容等細節,進 行嚴密的交叉查証與實地測量。
只是,受限於傳統的林野慣習,當地的人民很難提供土地契約。林野證據書 類的不普遍,從殖民者的文書系統便可比較得知,相對於處理平原地權為主的臨 時台灣土地調查局(1898-1905),其下的公文類攥流水編號,從 04194 到 04485 共 計 292 冊,然集合林野地地權爭議的《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公文書類》,則只有 09897 至 09968 共 91 冊。
另外,就機構而論,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直屬於總督;
但林野行政卻是被零星分配到殖產部或殖產局下的課級業務裡。如林野調查正式 開始的翌年 (1911),民政部下殖產局的林務課掌管「一、關於森林原野事項。二、
關於保安林事項。三、關於森林苗圃事項」。此外,殖產局以下,還有林野調查 課掌理「關於未登錄地調查測量區分及其地圖臺帳調製事項」;在林野地外又有 番地事務,由民政局下設蕃務本署,下有調查課,職司「一、關於蕃地測量及製 圖事項。二、關於編修事項。三、關於蕃社臺帳事項。四、關於調查事項」(文 書課編 1985/明治四十四年:19-20,23)。
行政資源分散,低階的課級人力有限,使得全島性的林野調查徒具形式。不 過,管理系統的疊床架屋是一回事,但在林野地展開的調查作業,卻還是使殖民 者直接地遭遇到了人民。而且,有異於於平原地區那些能夠被表格化、檔案化的”
正確”人民,林野人民卻是不容易受行政體系豢養、馴服的一群。
(三) 林圯埔事件與殖民經濟:
殖民者一心一意編造出來的殖民管理系統,在林野邊區上,遇到自己行政效
能不及的困擾;而以地權現代化來說服林野地人民,也太輕率了。於是,當邊緣 人民遭遇到中央行政,衝突已不可避免。林野調查開始後兩年的大正元年(1912)
三月二十三日,本屬斗六廳,現改編為南投廳的林圯埔發生了一起反亂,這就是 林圯埔事件。事件當中,共有三名日本官警遭到殺害,十三名臺灣民眾因此被起 訴判刑。三月廿五日的《臺灣日日新報》上,林圯埔事件以〈警官殺害〉的標題,
與其他地方犯罪事件列為同欄報導。翌日以〈警官殺害後報〉報導嫌疑犯緝捕細 節,但嫌犯尚未自白。到了三月廿八日,出現在地方輿聞的追蹤報導,則試圖淡 化謀殺的種族色彩,指此事雖是「北埔事變後一大事件,但原因未詳」,且「本 島人巡查捕一名先遭害,則非人種的感情上之偏見明矣」(臺灣日日新報/43 明治 四十五年三月廿八日:701)。廿九日報導從犯逮捕。到了三月三十日,在第二版 以近半的篇幅、〈警官慘殺後報〉的標題詳述事件的來龍去脈,另用非常大的字 體特別強調嫌犯的供詞,指事變肇因是主嫌劉乾要「征服日本人,成為臺灣人之 王」(臺灣日日新報/43 明治四十五年三月卅日:719)。
這場民眾抗爭,不僅地處偏遠,法律層面上也只屬於支廳層級。林圯埔事件 發生之前,全臺共有三所監獄(另有宜蘭支監),及臺北臺中臺南三所法院(其 餘地區則設有法律出張所)。然為處理林圯埔事件的審判,四月七日總督府連續 發佈兩道府令,另增設裁罰處所。在「臨時法院開設ノ件」當中:「於臺中地方
這場民眾抗爭,不僅地處偏遠,法律層面上也只屬於支廳層級。林圯埔事件 發生之前,全臺共有三所監獄(另有宜蘭支監),及臺北臺中臺南三所法院(其 餘地區則設有法律出張所)。然為處理林圯埔事件的審判,四月七日總督府連續 發佈兩道府令,另增設裁罰處所。在「臨時法院開設ノ件」當中:「於臺中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