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論及新公共空間的出現:一是儀式性的國定假日,可供全民參與;二則,
在地方行政系統裡,尋求原有自治組織的合作與協助,並給予當地人士正式的 職銜、賦薪,及相對的責任與義務。
當初級語言教育涵蓋範圍有限,殖民者要如何跨越由少些的語言學校畢業生 居中翻譯、代理官方事務的困難?就得去主動徵召,把那些不會、也沒興趣來唸 語言課程的人找出來。殖民者徵納的目標,放在特定的社會階級上,當時風俗化 育的理想是,就是「盡可能教育上流或中流以上家庭之子弟」(吳文星 1992:98)。
從國語學校蛻變而來的公學校體制,想要接納的「上流或中流以上家庭之子弟」, 指的便是台灣地主或紳商階級後代。
但這些人既屬上流,不容易招之即來。傳統以來,台灣鄉紳已經習慣自行管 理、介入地方公共事務,於是,殖民者就得主動為台灣社會與上層人士創造公共 空間。這可分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建立嶄新的儀式,令參與公共事務變成習見 之事;第二種則是承認舊鄉紳的地方影響力,為傳統的地方職位正名。表面上是 延續清代的舊有職稱,但實質上,殖民者為這些舊職位,創造了新意涵。
先談第一種的「嶄新的儀式」。簡單地說,就是以西曆定位的國定假日這件 事,而國旗的懸掛,扮演著關鍵的儀式符號。過去,台灣人民從未有過西元的”
國定節日”經驗,縱使民間習俗中有春節連休三天、或地方神明生日而停市等等 節慶,但他們均以農曆方式計算,且慶祝方式具有地域性差異。殖民者來台後,
則戮力建立一套國定節日的普遍概念,並概以西曆來表示時節。
抵台後頭一遭的國定假日,為皇靈祭,是天皇祭祀祖宗的日子。分別在每年 的春分(三月廿日)與秋分(九月廿四日)固定舉行。明治廿八年九月十一日,民政 局發出公文,要求「台北縣廳、各支廳及出張所所長(淡水、基隆、新竹支廳及 台灣支部、苗栗出張所)」應為皇靈祭預作準備,且要求「一般人民須懸掛國旗 以表敬意」(陳文添等 1992:8)。只不過,上級電報進入基層支廳後,引發的回 響卻不太一樣。據新竹支廳長松村雄三報告,「本次之秋季皇靈祭係領有台灣以 來第一次國家紀念節日,因思有對此地人民作如何慶祝節慶示範之必要,本廳乃 從節慶作法著手…」。最初只是要求懸掛國旗的簡單要求,卻在各地創造出新的 文化儀式,國定假日被複雜包裹在各類裝飾品、地方人士的參與、演講祝辭的發 表、台灣傳統戲曲演出,甚至大型煙火秀的展覽之中。
各地方的慶祝或有不同,參與人數不一,或揉有各地方慶典色彩的差異,因 地區的繁榮程度也導致慶祝規模的大小,但重點是,統一要求市街「每家應掛出 國旗」,然這個基本要求仍在實施過程打了折扣,規模小者如鳳山出張所長柴原,
原先計畫「對鳳山城內外之殘疾不能自存之窮民發給中國米,一則使頻民踴躍參 與祝賀之盛典,一為告知大祭祝日」(陳文添等 1992:70),但回響不大;或安平 出張所全員前往總督在台南所辦宴會,而未能舉行,只在節日前日「送給各社里 長國旗三面,並請其教導轄區內人民有關國旗製造方法」,而恆春出張所回覆的 公文甚至稱「尚在赴任途中,因之未克舉行慶祝典禮」(陳文添等 1992:71)。
殖民者遇到的第二個國定假日,則是十一月三日的天長節,這是明治天皇的 誕生日。如何慶祝,各地取得較一致的共識,國旗扮演了凝聚認同的首要道具。
在當時行政編制上猶屬戰地的苗栗出張所,即記錄「天長節之佳晨,各戶重視國
旗以表慶祝之意」;另對來廳的蕃人申告節慶、安排參與,「先諭知天長節之旨,
當日要求番人撐著國旗來廳,使其參加團拜儀式,饗以酒肉,頗為滿足之狀而歸 山」(林品桐等譯 1995:236-237)。第三次國定假日則是元旦。地方政府機關的 態度也大致沿襲天長節的儀式設計,例如明治廿九年雲林出張所的概況報告,第 一行即陳:
一月一日上午八時所員依同舉行團拜典禮,當地之雇員亦參加,此日家家 戶戶在門前皆掛國旗以示慶祝之意(林品桐等譯 1995:216)。
殖民者所訂的國定假日頗多,從明治廿八年十二月九日的施行「監獄臨時規 則」中,就列舉囚犯可免服勞役的國定假日:「元月一、二日元始祭、孝明天皇 祭、紀元節、春季皇靈祭、神武天皇祭、秋季皇靈祭、神嚐祭、天長節、新嚐祭」
等九種(林品桐等譯 1994a:418)。很快地,不同的地方官廳建立起相同的儀 式,第一是放假,至少就殖民者自己,就會停止一般勤務,改以慶典取代;第二,
要求地方人士懸掛國旗。不過,這兩種節日企劃,都需要有人加入這場行政嘉年 華,他們是誰呢?
他們可能是被語言教育初步篩選過、加入下層官制的少些在地人士。但前面 也提到,這套由殖民者設計出的鳥籠,攏絡到的人數其實有限。在此之外,還有 更龐大的地方勢力,存在於原有的社會裡,有待殖民者去發掘。
清代以來,臺地日漸富庶但政府效能不彰,使得鄉勇團練等自衛組織盛行,
自治性的鄉約莊保等結社也所在多有,也導致民間對官方的拒斥心態相當普遍。
殖民者來臺後,便體會到抗爭的阻力,不僅來自於政權變遷所導致的社會失序,
同時也是「滿清政府政權不及於強悍居民之村落,因此而視日本兵亦與滿清兵同 樣」的民間自治風氣(林品桐等 1994:679)。這些民間自治組織,甚至會越俎代 庖地讓殖民者感受威脅。以致於,收編這些自有主張的地方結盟關係,變成緊要 問題。以下以台北地區良民局的設立與日後的變遷為例,就可以看出殖民初期,
日人與臺灣地方組織的微妙關係。
良民局最早出現的時刻,是明治廿八年六月五日日本禁衛師團進入台北城,
由大稻埕商人李春生「在彈雨之台北,東奔西跑安撫動搖不安之民心。當本(總 督)府民政開展時,百番張羅四處奔跑,…投資家產設立保良局,輔導地方士紳 加入,親自擔任幹事長,專門督導策劃治民良法,…各地設立人民分局,…製造 良好風氣,…」。各地設立人民分局指的可能便是良民局,因與李春生同時授勳 的臺人辜顯榮,他除擔任艋舺保良分局總裁外,當日軍足跡跨出北部後,也在鹿 港設立保良局(林品桐等 1994:39-40)。
六月出現的良民局,要到明治廿八年八月八日才受到正式的許可,當中出現
兩個月的空窗期。可見其組織與其說是因應殖民者需求而創造出來,毋寧說它本 來就是台灣社會傳統的一部分,殖民者是被動地接受這種來自民間的協助。在清 代時期,類似的地方自治組織早已普遍存在(戴炎輝 1992)。這些地方自治組織,
有時擁有武力,有時藉由與官府進行某些利害交換而達到公私平衡,但主要的功 能多半是彌補公權力的不足,或剛好相反,是阻止公權力過度介入。綜觀保良局 的設立章程,除了「士兵等在街市鄉村,因語言不通,說辭不能達意,或誤虐良 民等情事發生之時,由當地(保良)分局提報總局審查後,呈報政府處理」一條,
呈現出日本統治異地遭遇語言困難外,其他十一條章程與舊日的鄉約、總理等民 間協調組織並無大異(林品桐等 1993:205-206)。「保良局係地方仕紳所設立」,
殖民者考慮到要「疏通上下之感情」故而被動地接受(林品桐等譯 1994a:394),
保良局並不是為了保護殖民者的利益而設立的投降組織。
實際上,保良局後來還發展出其他類似名稱,如良民局、保安局等均是,其 功能與臺灣原有的自治慣習互相重疊。所以,沒有增設保良局等名號的地方,就 是直接援用總理或董事等傳統職位,其下還設有壯丁團等巡邏人力(文書課 1985/
明治卅年:70),等於變相接管街庄治安事務,民刑事案件也委由地方總理裁判。
檢視淡水支廳的總理事務日誌,明治廿八年八月下旬相關案件內容,便可以見到 臺籍總理不但主動在街巡查排解紛爭,也可以派人傳喚相關人等(林品桐等譯 1994a:772-773)。據淡水支廳廳長北村的九月行政報告,評估依循舊慣令當地人 士自治,也給予相當正面的評價,「轄內置總理一人,使其勸解簡易案件及調查 有關當地人各種事情,…一切循依舊慣,支廳則專司監督其自治而已,然迄自今 日反而造成良好結果並未見其弊害」(林品桐等譯 1994a:845)。
然而,殖民者並非不曾感覺到,自己受到民間自治勢力的制肘。在李春生等 接受授勳後四個月,也就是保良局機關正式得到殖民者承認將近兩個月,台北縣 知事田中綱常在上呈民政局長水野遵的公文內,主張應廢除保良總局。他指出:
現在北部地區已經戡定,依今日景況推斷,認需以保良局特別輔助 鎭撫工 作之時機已過,更何況其分局設於各堡各庄,其數達廿六處之多,而其經 費一處至少三十圓,…將來所費不貲。以知推斷將來,即使在施政上有若 干利便之處,…難免害處亦隨之而來。不如趁現在該局基礎未固,枝葉未 繁之時,斷然予以廢局較妥(林品桐等 1993:211)。
相對於田中知事的不安,當初鼎力奔走、籌組保良局的臺人李春生也上書水 野遵,力保總局與卅餘分局的存在價值,只在是否由民辦改為官辦上,留有選擇 餘地。最後,官方認為先暫時維持總局,「暫時只對總局每月撥付維持費三佰五 什圓,至於分局之存廢任由地方決定」(林品桐等 1993:213)。等於說,像保良 局這種新瓶裝舊酒的組織,此刻變成了存置機關,它的功能很快遭到架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