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分析,清領時期台灣從未進行過全島性的土地調查,僅針對部分、零星的番 漢交界加以清丈。在 1898-1904 年間,日人舉行大規模的土地調查,但施行區域 僅限於西部平原,尤以調查民間土地地權為主。土地調查伴隨著對土地舊俗的釐 清與重構,進而鞏固了文化統治。
從民間收取前朝文書,改編到自己的行政系統中,好用做參考、援用,或甚 至以之改廢相關治理政策,是殖民者初期的期望。然而,經歷了設置國語學校、
收尋行政資料、補進地方街庄人士,這些努力經歷了戶口調查的試煉後,殖民者 還是不斷體會,要循舊法來統治台灣太也困難。就連固定的土地,都充滿了陷阱。
土地問題長期以來困擾清廷官僚,稍事改革即遭反彈。晚清的劉銘傳為補貼 臺灣建省支出,期能「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經常之用」(劉銘傳 1987:303),
企圖重新清丈全台土地來增加稅收。學者稱此為「臺灣史上第一次土地改革」(黃 富三 1975:29),此舉卻引起了中部富紳施九段的反叛。光緒十四年(1888)時,
施聚眾合圍彰化知縣,強迫官方燒毀土地的魚鱗清冊,史稱為施九段之亂,劉銘 傳的中部清丈事業因此被迫停止。由此例可見,臺灣從未曾有過有效的地權清理 政策,所以,日本人等於要從無到有把新的制度建立起來。
土地的麻煩不僅存在於民間的抵抗、蓄意的隱瞞,也存在於晦暗的行政系統 裡。光緒十二年(1886) 劉銘傳在台北、台南兩府設立清賦總局,各縣又置分局 主持清丈作業,這個以清查田地、重訂田賦等級為目的的新組織壽命不長 (1886-1892),主要的行政擘畫,是將清查土地與保甲制度合而為一。當時嘉義知 縣羅建祥卻大力反對,他說「保甲之目的,本在緝匪清莊,與清理田賦不相干涉;…
假保甲以清理田賦,其在今日不過一夢想耳」(程家穎 1963:8)。不過羅建祥的 意見並未受到採納,且清丈的問題其實不在保甲身上,而是當時所規定的丈算之 法,受到台灣田園天然地形限制。由於溪流縱橫、新生埔地與近山園林眾多,以 致田形破碎,「開丈之時,於丈算之法無一定成規,各地丈法參差不一」,光緒十 三年啟用的補救之道,雖嘗試化簡馭繁,「以方、直、斜、梯、勾股、圭斜、圭 稜、牛角、眉圓、弧矢、半圓為定式;其有不和於此定式者,或併、或減、或刪 補,使之合於定式以計算之」(程家穎 1963:12)。
從 上 述 的 定 式 來看,當時 的 清 丈 作 業 停 留 在 熟 田 的 圖 面 化 描 述 上,即「田 園 形 式 因 山 河 、 道 路、溝渠而 自 成 一 區 域者,以之 繪 成 一 圖,是為區 圖。區圖之 內,更分為 若干坵;依 次 編 定 字 號,一一繪 成一圖,是
為散圖。…當謄寫各圖之時,其原圖之田形、四至、坐落、甲數、業戶姓名,需 一一對照填載之,…區圖為散圖之關鍵,…」(程家穎 1963:14-15)。這些匯集 區圖而成散圖的清冊,也被稱為八匡圖冊。要注意到,比起對圖形與坐落界址的 要求,數字化的履勘調查從未成為清丈事業的核心。上圖圖形,即是含區圖的散
圖 (圖片5-4:淡新檔案13220.9)。
於是,花一番功夫才拿到部份魚鱗圖冊的殖民者,不由得抱怨道:
土地之整理亦屬於困難之一大事業,如本島為近古之開殖地而尚未具備地 籍,且在舊政,作為殖民之一政策,聽任各自開拓准許其所有。是故,形 式上所有權之薄弱且區域廣漠並不井然,又視其地圖只記其收穫之石數而 不記其之面積等(林品桐等譯 1994a:904)。
故而,若援用光緒十五至十六年間編製的魚鱗圖冊,殖民者就要面對三個問 題。(一),建省時期匆促編訂的魚鱗圖冊,雖是地租徵收的重要證據,但侷限在 平原熟田之上,而且完全沒有數字化。(二),劉銘傳的清賦成就僅限於北部,其 他地區卻是功敗垂成。應用舊地籍資料加以實地審訂的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在
《清賦一斑》就顯示,這些地籍文獻多集中於新竹縣以北。(三),臺省時期的行 政區共計有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臺東)州(見表5-1),但殖民者編撰《清賦一斑》
的三年內,台灣行政區更動了四次,由最初的三縣一廳、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
三縣一廳、六縣一廳(見表5-2)。等於說,直接應用劉銘傳的清賦調查成果,無法 與殖民地的政治區塊呼應。
無奈之餘,殖民者只好親自應對土地黑洞。第一份殖民者自行建立的土地地 權文書檔案,涉及到外事。明治廿八年九月的外事課報告,以「外國人居住地以 及土地所有權有關事項」為題,藉由回顧清慣例,首度揭開了殖民官僚欲行之土 地行政的面紗:
清國各港口外國人(租借地)居住地,有兩種:(甲)由清國政府劃分之 一定土地,給各國政府即所謂租界,…而該國政府有將其區分為小區貸與 其商民,…(乙)不定租界之劃分外國商人將隨意向當地永久借用或允許其 買進(林品桐等譯 1994a:280)。
殖民者偏向認為,在台外國人所持有的土地權性質,雖有部分的永久租借地
(林品桐等譯 1994a:290),但大部分傾向(乙)項。就是不承認租界,而將 之視為民地。從淡水滬尾等地收集了56件的外籍人士之土地所有權狀,就被當做 租賃關係的民地,而非外籍人士所有。所以,外國人無論代表的是官方機關、民 間組織,亦或個人,都用債權、債務人來登記土地權狀,例如「第三號/債權人:
洪賀 淡水滬尾土地 債務人:西地波頓黎」(林品桐等譯 1994a:281)。
當中的債權人即指實際上的土地擁有者,即地主。換句話說,跟西方人士打交道 的時候,殖民政府雖援用清代舊慣,但也還試圖改編傳統地契的登錄法。
然而,跟少部分的外國人打交道,或許不算真正麻煩。土地在哪裡?要如何 才能確實收取臺人地賦,這才是難題。領台當年 (1895)即議決次年台灣「民政施
行預算」,應收田賦 87 萬 9 千 860 元,但這是一張空頭支票,到了應該兌現的時 候沒有人真的理會,殖民者只好在廿九年八月公佈「台灣地賦規則三條」。第一 條懷柔表示:「地賦依舊慣徵收之」;第二條恐嚇處罰:「如有逋賦者,科以五倍 之罰金」 (陳家潁 1963:22-23),一手鞭子一手糖果地,呼籲地主出面。
明治廿八年8/23至9/30的租稅課業務成果報告中,指出台灣稅收分成三個來 源,即關稅、官稅及土地稅。關稅由字面可知,而官稅指的像是砂糖、樟腦、茶 葉等特殊消費稅,食鹽當時已停止專賣而由民間自行買賣,故未列在官稅範圍之 中。於是,如何收取到最普遍的土地稅,至為關鍵。在九月中旬,由民政局租稅 課內人員所成立之「地租調查委員會」,於同月下旬開會三次,都是為收繳清代 官田,以及為這些公有土地訂定稅率,好向民間租戶、佃戶釐清稅款(林品桐等 譯 1994a:482)。換言之,一開始徵收地租的範圍,限於官有田地之上,其徵 收循舊慣,指的是沿習清代官方的前例。
只不過,暫時以課級層級執行的地租調查,光只就官田的部份來清查,狀況 便極為不妙,「從事舊慣例制度之調查,但是過去文件、簿冊大部分散失,..在調 查上遭遇到非常之困難,…列舉目前所調查要項有賦稅、除租、土地登記簿冊、
地圖、租稅率、應繳期限、內之正租附加租之徵收與滯納處分,全轄區田畝之甲 數及租額,以及其他權利憑證之據單,地基墾單等之有關文件十數件」(林品桐 等譯 1994a:510)。換言之,殖民者對地賦的掌握,一開始就在官有財產調查 上踢到鐵板,遑論擴及民間土地。
當殖民者的行政腳步逐漸南移,中部的台灣民政支部也關注到土地稅。而原 屬官方的官租,雖是殖民者認為自己有直接權限的地方,但也無法自己收取,只 好委由地方包稅人。台灣民政支部長寫給樺山資紀的明治廿九年一月份的機密月 報中,便提及:
現在事務執行中之重要者為官租之徵收方式,讓葛竹軒者承包徵收中,其 情形經視察之結果,徵收者與被徵收者皆慣於舊政,如果加以更動,隨便 拒徵收或無理徵收,有可能引起鬥爭,因此預先應對承包者,留意為之(林 品桐等譯 1995:189)。
同年次月,更南方的雲林出張所,也把官有財產勉力放進待查清單上,「二 月一日起以僱員二名傭員三名,目標一一年內完成著手編製戶籍、祠廟明細簿之 調製,而兼調查官有財產」(林品桐等譯 1995:221)。後來,為下鄉清匪所舉行 的戶口調查,大力擠壓了其他項的調查資源,使得這份計畫並未實現。
不過,相較於還處於混沌狀態的民間土地,清代移交給日人的官方財產還是 比較容易掌握。以殖民者初抵台時的基隆支廳為例,官有財產可分為官有建築
物,如鹽館、書院、官廟、軍營與官舍、官莊;前面的這些機關,部份自有官田、
基地,租佃給民人,這也要納入官方財產清單內。承接清代官府建物之外,殖民 者還自行收購部分土地與山林地,充為公用(林品桐等譯 1994a:629-630)。而這 些官有地上的租佃人,一開始殖民者採取明治廿九年一月卅日前為限,期內允其 自動申報的方式。據日人的夫子自況,在人民知識低落與各地匪徒滋事等先天不 利條件下,滯納者竟為少數,便是因為「嚴格約束、整理帳簿得法、街庄長勸導 周全」等三個因素之故(林品桐等譯 1994a:707)。
總之,光只是在官方產權清單上自我感覺良好並不夠,若要超越清代留下的 官有地範圍,擴大到能把民間土地也納入稅收對象,就需要走出去。起初只是由 各支廳的一般警政負責階段性、區域性的調查工作;全島平定之後,則派遣特別 出張所(出差人員)到各地方進行調查,內容多又龐雜。以新竹支廳於明治廿九年 四月的回報狀況,可知範圍包涵:
學制調查,調查未完畢者有三庄。寺廟調查,調查未完畢者有二庄。實查
學制調查,調查未完畢者有三庄。寺廟調查,調查未完畢者有二庄。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