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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的實踐:戶口調查與人口(動態)統計

在文檔中 第一章 緒論 前言:問題意識 (頁 119-126)

雖在 1898 年便舉行首次的臨時台灣戶口調查,但未竟其功。總督府考慮治臺初 期游擊武力仍頻,以及人口流動等先天因素,正式的調查延宕到 1905/10/1 才 開始。而戶口調查與人口統計,在確定人民國籍、界定親屬關係之上,發揮了 普遍統治功能

戶口問題是台灣社會的黑洞。過去,臺地未嘗存在周延的戶籍制度。康熙五 十三年(1714),以前年戶籍資料為定例,聖祖下令此後永不新增丁稅,對人口的 掌握,此後開始走下坡。到了雍正時期,不僅獨身者不徵戶稅;有家室者,一戶 中男稱丁女稱口,只對十六歲以上五十六歲以下的丁徵人頭稅。換句話說,在戶 數紀錄短缺,且只計算可勞動人口的狀況下,當時的臺灣人口可能超過半數是隱 形的。由於不曾對戶口資料進行大幅度訂審,到了乾隆十年,人丁滋生與中部地 區的大舉開發,使得前述粗略的戶籍制度等於崩壞,所以研議將「丁銀平均分配 於全島田園賦稅內共徵之」(林品桐等譯 1995:164)。這就是攤丁入畝的原則,

人頭稅自此偏廢。此外,清代政府的歲收主要來源,除了部分消費稅可資挹注國 庫外,傳統的土地稅其實佔了稅收大宗。官方對掌握戶口的興趣,本來就遠低於 土地。

清末,為了自籌建省經費,劉銘傳力圖改革稅制,重心也放在土地稅。然而,

要將舊有三級稅制重訂為五級稅制,必須對土地的等級加以清查。官方人力有 限,於是徵調地方有力人士加入田園調查,積極者須陪同下鄉,消極者至少也須 編入保甲制中,十家連坐、互為保證所呈土地清冊的可信度。劉銘傳對土地稅制 的改革,連帶催生了具備半官方色彩的保甲制度,也審定了戶籍。後來,殖民者 就是沿用了保甲制的這批地方代表,給予正式職稱、辦公場所、固定薪酬,一方 面尋求他們轉達官方意旨,另一方面,則編派了更多的地方事務給他們執行。同 時,殖民者卻也體會到,從這些地方人士之處獲得的資訊,無論對方是否有意隱 匿,斷簡殘編和溝通困難實在難以避免,以致政務推行經常遇到困難。

日人對臺灣的初步了解,若不是來自於重新編撰前朝文書等檔案作業,就是 必須親身下鄉、倚賴當地人士報導。一開始日人繼承前朝舊慣,結合當地人士,

如地方庄的約首、街董事,取得部分地區的戶口冊,且視之為必要的資訊來源。

例如明治廿九年二月份的淡水支廳行政報告中,收稅官吉井大藏的囑託要項,就 包括島內外貿易品項、台灣社會習性的初步描述、部分戶口與土地的舊慣調查(林 品桐等譯 1995:153)。這個月份中,殖民者要求地方人士應做的行政性回報,主 要集中於戶口冊之上。偶有較為積極的約首,除「稟呈戶口冊一本」外,尚且「稟

本庄小地名註在冊內」(林品桐等譯 1995:170)。

只是,戶口冊並不等於人口統計。受限於劉銘傳的設計,它主要環繞著田賦 等級制、繇役折入田賦的攤丁入畝原則,還兼具保甲制等保安功能,在在都是要 讓土地稅容易收取。然夾帶地籍確認功能的戶籍紀錄,往往因一田多主、買賣成 例複雜等因素,降低其可信度。因而,業主不在其地,大量的隱匿人口隱藏在表 面的戶口冊之後,不僅是清代官僚頭痛的問題,同樣的燙手山芋,此刻也掉進殖 民者的手中。

再者,親屬關係的認定,也令日人困惑。小官僚如是抱怨道,所有調查之中

「戶籍調查之困難最甚。於舊政下對於人身之買賣置之不問,娶嫁養子悉無不由 買賣,且有血拜兄弟者,…而其交與血緣親族無異。而且大致同居幾乎無法判別 親否。又有奴隸者,所謂與親父母斷絕關係,成為家族之一種而終身被使役者,

此為一家族中有異姓、有同年齡兄弟姐妹及妻婦等原因」(林品桐等譯 1994a:

904)。在此時期,家族的定義含混又寬縱,以血緣定親疏的現代式核心家庭制,

並未普及。

此外,也因生老病死之故,動態人口因素更使戶政調查變得棘手。殖民者起 初採取消極的自主申報作法。明治廿八年八月宜蘭支廳張貼告示,要求轄區人 民,如有新生嬰兒「限十日內開具年月日親赴該庄總理街長之處報明。若有死亡 者,其家屬或親朋當將其致死之病名即日報之該庄總理街長。該總理等于每月末 日,應將收報等情彙造住居所處花名清冊,送到支廳衙門以便稽查。倘荒野道旁 眼見死屍,… 若親戚朋友能認識之者,准將死者之情報告來廳…」(林品桐等譯 1994a:738)。

光是消極地等民人來報戶口還不夠,殖民者很快便改弦更張。日軍推進到中 部的明治廿八年底,鹿港出張所先要求地方人士出任保長、總理等職,「同時命 其為戶口之調查」。但民間呈報的資料無法取信日人,於是明治廿九年二月廿一 日,再「由守備軍隊,進行武器之搜索,民政部員亦必跟進,同時有戶口調查之 命令。故所員與警察官交互跟進軍隊而行,派遣至各方為戶口調查」(林品桐等 譯 1995:252,254)。比較三個月內的民間呈報與武裝調查數字,鹿港出張所的 下轄戶數與人口,呈現大幅差距:

表 5-5 /明治廿九年鹿港地區人口匿報表

資料來源 戶數 男 女 總人口數

地方人士呈報 50935 143481 102717 246198 軍警武裝調查 63299 169549 125941 295490 兩次差距 12364 26068 23224 49292

(增加:戶/人) 匿報率(%),

四捨五入至小 數點第一位

19.5% 15.4% 18.4% 16.7%

資料來源:(林品桐等譯 1995:253)。

當時的鹿港人口調查,是為搜取地方槍砲、好扼抑游擊武力,同時恫嚇人民 與宣示軍威。不過,這麼粗略的、勉強完成的戶口調查,還是產生了與過去舊例 極大的差別。差別主要顯示於兩個方面,首先,戶的概念雖還繼續存在於調查範 圍裡,然清代時期的「口」,概指農業社會中具有勞動力的十五歲以上、六十五 歲以下的成年男性,不過殖民者對戶「口」的調查,此刻已從勞動人口的概念上,

大幅擴充到男女老幼。此外,表 5-5 中,從兩次資料差距所得的匿報率還顯示舊 資料的不可靠。地方人士呈報資料不可能無中生有,應來自於劉銘傳時期編寫的 戶口冊,然殖民者匆促的下鄉武裝調查,立即得出懸殊的數字來;日人不可能不 意識到,若不加思索地逕行援用前朝資料,反會使施政遇到困難。

因此,過渡時期雖還繼續收集地方資訊、尋求在地人士協助,殖民者也同時 試探另起爐灶的可能。即是展開全島性的人口普查。然人口在哪裡?觸目可見皆 是嗎?日人先在明治廿九年(1896)八月的訓令第八五號,制定「台灣住民戶籍調 查規則」,第一條中便提及戶籍調查用紙及戶籍登記書兩種表格,內含「戶主家 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及其他調查」等項(文書課編 1985/明治廿九年:263)。這份 戶籍調查規則,已脫離以保長、甲長為主的保甲制,而把「個人」提升到戶”口”

的層級上。過去清代重視戶遠過口,是著眼於「戶」下的土地租權;而此時殖民 者調查戶口,則將「口」的重要性提升,目標是要確認個人的國籍,是為明年五 月八日將屆的國籍選擇期預做熱身,屆期不離開者將自動取得「台灣住民」的戶 籍身分。簡言之,殖民者是要藉助戶”口”調查,以區別出「清國人台灣人」(文 書課編 1985/明治卅年:63)。

國籍選擇期結束前,日人所實施區域性戶口調查,多半挾有治安目的。只不 過,官方對此也自承,由於當時兵馬倥傯,不管是戶口調查還是制止民間武裝游 擊,結果都不怎麼成功(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b:660-663)。殖民者認知到,

如果不進行普遍戶籍調查,人民就感受不到國籍身份的重要性。領臺第十年,就 在正式舉行全島性調查的前一天,官方的漢文報紙刊登了以〈國勢調查辨惑〉為 題的時論,就把人口調查與國籍身分的關係,凸顯得至關重要:

我臺自改隸以來,經幾次調查,然各處官衙,不一其辦法,不同其時日,

又任人民自報,終未逐名稽查,故全島人口,其數究有幾何,終不能明。…

有實非國民,而有國籍者,有實為國民,而反無國籍者…(漢文台灣日日 新報 明治卅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二版)。

上文的國勢調查,指的就是依據府令第卅九號「戶口調查規則」而施行的「第 一回臨時台灣戶口調查」。時間從明治卅八年(1905)十月一日零時起,三天內結 束。除了像宜蘭、基隆等地因雨霾誤期,而屏東地區有蕃人反抗等意外,以及未 納入計算的番社戶口外,完成臺灣首次戶口調查。此戶口調查,主要是要掌握靜 態人口與國籍。靜態人口等於常住人口加上浮動人口,國籍分為內地人、本島人、

外國人三種。常住人口還包含有住居處調查,以及戶中所居他人。這就是為戶口 調查預作準備。明治卅八年十二月,發布府令九十三號「戶口章程」,第三條中 規定,「本島人住所為主者,是為本居,以外之住所為寄留。…內地、清國人之 住所為寄留」(臺法月報 明治卅九年 2/2:58)。於是以國藉區分,只要非本島人 都算浮動人口。

這些戶口資訊,由於已經預先排除番地,畢竟不能反映全島人口詳情,但透 過調查,卻建立一套很管用的戶口登錄系統。官方先採人民自主申報方式,再行 催告後仍不受的人民,才要接受戶口「實查」:

開具秉單經由所轄警察官吏派出所遞呈廳長,在本島人除所轄警官派出所 外,應經由保正。如有期內(十日內)不報者,警察官為之催告,…仍未報 明者,准以戶口實查代做稟報((臺法月報 明治卅九年 2/2:59)。

這套新戶口檔案,不僅統計表面人口數,它也要更深入地挖掘臺地舊俗,將 收養的血緣關係納入調查範圍。於是,交辦給戶口調查員的注意事項,便對此特 別囑託:

本島人之養子,有過房與螟蛉之分,過房,取諸親戚也,螟蛉者,取諸異

本島人之養子,有過房與螟蛉之分,過房,取諸親戚也,螟蛉者,取諸異

在文檔中 第一章 緒論 前言:問題意識 (頁 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