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邁向文化統治:從舊地方文獻到新行政檔案

在文檔中 第一章 緒論 前言:問題意識 (頁 110-119)

由於身處異地,統治不便,為能對台灣社會與人民獲取足夠理解。日人積極對 地方文獻加以傳抄、收集,並將之具體編排到殖民行政的系統中,而製造了文 化統治的雛型。

雖然劃設了行政轄區,辦理了培養通譯人員的國家教育機關,也開放、延攬 了臺灣中產階級以上人士進入行政體系中,殖民者還是充滿著異地的心酸。一開 始,地方的行政官僚就不斷抱怨資料不足,無從施政。如台北縣知事田中綱常,

在明治廿八年九月卅十日的報告裡如是說:

…原(清廷)巡撫官廳以及所屬各機關,並無保存舊政記錄及各種臺帳,可 憑參考。每於調查案件,輒有此感覺。例如地租徵收準備工作,因無以前 稅賦課徵稅額等資料,而無從核辦稽徵工作。其他如蕃人之取締與撫墾之 辦法等亦復如此。尤於施政上有關資料缺乏,以致今後全島施政制度之制 定,難免遭受重大困難。若對諸多這類案件不能參考舊例記錄,如地籍地 租資料,勢需逐一調查每一村落做土地丈量測定工作,…(林品桐等譯 1994:663)。

接著,田中知事建議總督樺山資紀,應收集有用資訊,包括賦課舊記錄、「其

他單獨在臺灣所施行之特別法律規則等」、保甲組織舊紀錄、官廳官衙「所出版 之臺灣全島誌及府誌縣誌」、改省前後蕃人管理舊紀錄、改省前移民規則、山地 開墾取締規則,五年來的移住本島者之調查報告、「台灣巡撫頒布之命令及訓諭 等公文書」、「有關各種運稅及雜稅之書類」、「有關外交來往之訓令及居留外人有 關成例」,及土地徵用有關資料。田中知事認為,地方施政的資訊瓶頸,有賴中 央協力解決,「或以機密方式利用與支那政府有相當關係之人士獲得」(林品桐等 譯 1994:664)。從上述的待索清單來看,可見位在統治最前線的地方官僚,對 台灣知識的掌握程度,幾乎等於零。

只不過,上述的行政資料,顯然沒有按照殖民者的期望而出現。既然向清廷 官僚求助的管道不通,殖民者該怎麼辦?在兵馬空熜間,偶爾還是有些官廳官衙

「所出版之臺灣全島誌及府誌縣誌」片段地出土了。可是,由於清代編撰臺灣地 方志與整頓地方檔案的成果不夠嚴謹,日人將會發現,他們承接的多半是未竟全 功的地方採訪冊。

例如中部地方的《雲林採訪冊》或《彰化採訪冊》,當時就還在編撰興訂中。

如明治卅一年(1898)的《嘉義館內打猫各堡採訪冊》,其沿革中便提及打 猫西堡(現 嘉義民雄鄉周邊)行政地區的變遷,「打 猫西堡原隸嘉義縣,光緒二十四年,改屬 臺南縣打猫辦務署管內」(不著撰人 1984:3)。這些採訪冊其實是不太好用的資 訊來源,除了體例沿抄清代地方志的分類,內容也只是將地理、沿革、災祥、街 勢、水利等舊文照抄,補上近期資訊,例如「災祥」便從光緒廿一年八月續列到 光緒廿四年五月(不著撰人 1984:9)。即便如此,日方還是加以採納。此外,部 分的地方司法紀錄也還留了下來,例如從淡水廳、臺北縣等地匯集的《淡新檔 案》,便涵括大量清代中期以後的北部開發地區訴訟。但總結說來,它們不能為 殖民者立即提供有系統的臺灣知識。

不過,通過搜集與傳抄地方文獻,好增進對殖民地的認識,來鞏固行政品質,

殖民者還是據有某種優勢。即是,前述那些被納入地方行政的臺籍人士,他們經 歷過劉銘傳的建省改革,而多少參與了當時的田土調查。此時,官方為當地人士 所創造出的嶄新公共空間,就變成了合適的鳥籠,當中所招攬來的鳥兒,必須負 責、或者陪伴殖民者下鄉去釐清台灣的現況。一開始,殖民者先從調查官方財產 著手,例如明治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淡水支廳便召集地方約首,告知即將開始 下鄉巡視,而約首「務即先行確訪明晰開單呈繳並帶光緒二十年份之徵收執照」, 需要開單呈繳的範圍是:

一、查明該約首所屬庄所有官租。二、…所有屯田。三、…所有官有之山 林。四、…所有茶田。五、所有田園沙灘等並民有之大租小租佃戶一切均 應報明(林品桐等譯 1995:6)。

上述五項工作內容十分繁瑣,但總結起來,就是土地一件事。為處理土地問 題,是哪些殖民者下鄉巡視、親觸約首,面收土地契單呢?過去劉銘傳清理土地 臺帳,會派遣類似特任官的人員,職等最高的正委員一名,背景則為「由內地選 任八品以下官吏」(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 1998a:64),當地的保甲需隨同下鄉。

但是殖民初期淡水支廳的作法,則是把當地最高職等的常任官派遣出去,直接與 地方人士接觸。以台北縣為例,當時臺地行政區猶保持民政支部與縣制度共行的 軍政體系,因原先的支廳長大久保利武出巡在外,要到翌年的一月廿六日方歸 廳,於是「陸軍通譯官隱岐嘉雄代理支廳長,與署理警部東鄉寶岳、陸軍通譯熊 本英吉等及巡查五人」一起出發了(林品桐等譯 1995:9)。這五個人的巡視旅程 從十二月十七日到廿八日,共計十一天。從北投到基隆,去程繞行現在的西濱路 線,回程時則採大屯山系的山路(林品桐等譯 1995:17)。

不過,殖民者下鄉親訪之後,他們的踏青旅行就要回到嚴酷的文書地獄中。

就職民初期的行政文書系統而言,此刻還充滿著不可思議的紊亂。以總督府公文 類纂中的「舊縣檔案」為代表,從明治廿八至卅二年(1895-1899)間匯集臺北縣、

台中縣、台南縣、新竹縣、嘉義縣、鳳山縣,與台東廳等清代留下的地方統治資 料,共有783卷,每卷含數頁以上不等,最多者為台南縣376卷,次者為台北縣218 卷,其餘均不到百卷,如台東廳甚至只有八卷。不僅各縣的資料數量不一,也容 有不明之處。換言之,殖民者或許未曾在台灣鄉間失途,但若要重新構造、整理 出一套立即可用的台灣統治文獻,卻就立即掉進了迷宮。

對殖民者的文書工作來說,資料不充分始終是個難題,縱使呼喚了臺籍人士 加入行政系統,或資助清朝耆老繼續文史彙編,也都難以填補空白。此外,受限 於體例,過去清朝所編撰台灣方志,常採舊聞照抄、略補近聞的冗雜敘述,殖民 者對此並不感到滿足,他們需要重新建立自己的行政登錄系統,來整體性地描述 台灣的統治狀況。從臺灣總督府民政局編撰的歷年《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 要》來看,自明治廿八年十月設立台灣總督府以後,次年九月便編撰完成一整年 度的政績回顧,其格式與分類,便大大有異於傳統的臺灣方志。這套《民政事務 成績提要》堪可作為統治者的第一套行政藍圖。

以下就割臺前夕匆匆傳修的《台灣通志稿》,與日本領臺後第二年《臺灣總 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一)》對照,便可見其差距:

表5-3 /清、日的臺灣官方文獻比較

清版《台灣通志稿》光緒18-21年 /1892-1895

日版《民政事務成績提要》明治29年/1896

目次 頁數(本表從略)

另有歷年清冊、摺、事略、案等資料卅 六筆,本表不另登錄

製茶稅

官有地小作料 砂金鑑扎料 稅關收入

租稅及租稅外諸收入取択

明治二十八年度諸收入金集計 表

第九章 教育事務

一、國語傳習ノ經過 附錄 臺灣舊制度考

第一、中央政治。第二、地方政治。第 三、堡莊。第四、地方經濟。第五、戶 籍。第六、救恤貯蓄。第七、官有地。

第八、民有地。第九、租稅。第十、土 木。第十一、紳士紳商。第十二、蕃人 統治。

資料來源:(薛紹元、王國瑞 1983;臺灣總督府編 1985a)

表5-3右方的事務成績提要,就像是一年一度的成績單,逐年編列時還會有 所增修。然而左方的《台灣通志稿》是第一部官方版台灣通志,卻命運多舛。當 時清代面臨列強壓力,因應建省事業而開修的《台灣通志稿》,先在台灣巡撫邵 友濂的允准下開局編修,然未成事;後由末代巡撫唐景崧重啟修撰,體例改由各 縣廳地方先行采訪造冊,再以此為本歸納為總志。

但地方行政拖宕,又逢割臺動盪,這本官方修訂的首部《台灣通志稿》終於 難產,當初急慌慌要求縣廳繳送的地方采訪冊也星流四散。有時幸運者,仍舊保 存於舊官廳之中,且免於兵戎之災,例如新竹支廳在明治廿八年七月初呈給總督 的報告書中,即提及「今後擬開始辦理一切稅法及土地或村落之區域等調查工 作。幸而本支廳藏有有關上述文書資料約有一倉庫之多…」(林品桐等譯 1994a:

699),這批幸運文書即包含部份粗編的台灣通志稿本。

於是,若只是延襲清代行政記錄,來傳抄、收集相關臺灣文獻,得到的結果 經常是斷簡殘編,就算有完整體例,其文獻與檔案的分類方式,也顯然不符日人 期望。所以,殖民者需要另行建立一套方法,來編寫各種資訊,那就是賦予調查 的新體例,好把自己的民政成績單編得美侖美奐。明治廿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由民 政局發出的調查事務事宜的公文裡,調查與職責分擔共有六項:一、人事事務;

二、文書事務;三、主計事務;四、外交事務;五、治安事務;六、關稅事務。

與台灣舊有人、事、物資訊密切相關者,為第五項的「治安事務」。治安事務項 下包含兩款,第一款為「一、調查地方廳事務之處理方法。二、調查有關戶籍之 整理制度。三、調查地制之整理與地種之設定。四、調查實施土地徵收之方法。

五、調查公有土地標售之方法。六、調查有關社寺(廟寺)之管理。七、調查有關 備荒儲蓄、賑卹、救災。八、調查徵收(民有地轉為官有)事務」(陳文添等 1992:

246-249)。

這些行政調查的製作原則,「於可調查範圍內」,要求「需盡量做詳盡之敘 述」,但所謂的詳盡敘述其實是受限於現代行政文書。於是,明治廿八年十二月

這些行政調查的製作原則,「於可調查範圍內」,要求「需盡量做詳盡之敘 述」,但所謂的詳盡敘述其實是受限於現代行政文書。於是,明治廿八年十二月

在文檔中 第一章 緒論 前言:問題意識 (頁 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