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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的邏輯:文化差異論

表面上,日人雖承接了清代時期對臺灣民族性的描述,但殖民國家有別於傳統 帝國。文化差異形成統治的障礙,使得殖民者必須重新尋找方法,來替異地統 治自圓其說。於是,呼應、援引西方殖民主義的前例,日人建立了一套文明進 步論。而這套新解釋,有賴於文化差異論的框架,來重新架構臺灣。

(一)清代族群論述與日本的異民族論述

對族群分際進行文化詮釋,其實是清代臺灣經常可見的統治論述。除了針對 生熟番人的教化程度加以發揮外,文化的意涵,也常被衍申用來解釋台灣的漢人

移民。前章的小結便已提及,官方會藉由製造漢人移民好反易叛的民族特色,來 遮掩自身的統治效能不彰。

簡言之,清代時期所流傳的漢族群文化論,常以移民本質出發,繼而形繪台 灣社會之整體面貌。只不過,當族群政策變成政治手段,卻也同時曝露了國家或 統治力的不周延。特別從乾隆朝以後,因為種種因素,官方幾已放棄令帝國邊疆 正常化的努力,只是表面上地彈性沿用、或略作修改治台初期的政策。以致於,

清代時期的族群論,更像是為失常、失意,或失敗的官僚政治,強作解人。

而類似的族群敘述,並未因新統治者出場而中斷。例如領臺初年的日本學者 伊能嘉矩,即在描述台灣社會的集體文化面貌《台灣文化志》一書裏,直指清代 治臺史即為治匪史,所謂的臺灣「文化」,就是相對於統治者之文明的地方性、

傳統的台人習性;而像《警察沿革志》這種官方治安文書,遲至昭和十三年(1938) 年才編撰完成,當時雖已是統治成熟期,但也還在〈導論〉之初,以漢人歷改朝 換代,而致叛亂本質深植民族性的概論作為開場白:

台灣社會運動的動因,可舉出是漢民族固有的所謂易世革命傳統思想的發 露;本來易世革命思想是出自漢民族敬天信仰「王侯將相焉有種」的思想,

也可以說中國五千年的歷史就是貫穿著這種思想。…台灣人原屬於漢民族 系統,還極濃厚地保持他們原有的語言、思想、信仰,至於風俗習慣的末 端不變有關。…(王詩琅 1995:4-5)

易言之,無論清領或日治時期,針對臺人民族性的描述,頗具共通色彩,兩 者間並非毫無繼承、呼應之處。此所致之,清代的臺灣族群問題,也可以代換成 日本殖民者強調族群特色、主張台灣民族素有叛亂本質,好合理化其威權管理。

但倘是如此,論者是否就可以宣稱:清代與日本一樣,都擁有類似的外來統治者 心態?其實,更待嚴肅看待的課題其實是,如果那些關於族群、地理以及社會的 政治難題,終清一朝都未解決,做為新來的統治者,此刻該拿這塊新領土怎麼辦?

表面上,日本殖民者的確自清代的政治遺產中,挪用了台灣民族性通論,但 他們並未同時繼承當中的偶然性。對日人而言,族群差異本來就是殖民的結構性 因素,他們無法直接繼承清代的族群文化論。日人因此需要另起爐灶,以應用、

呼應西方殖民的相關要素,使得自己有別於清帝國。

(二)隱藏的文化差異論

面對分立自治而不馴的土著社會,以及自身的異地不適感,殖民者要怎麼 做,才能克服這一切?他就必須要超越傳統的臺灣族群解釋,引進另一套嶄新的 文明進步論,加以轉化與應用。過去,清代官僚對臺地多亂事的典型解釋,總是 脫不了臺灣民族本性喜叛的說法。然而,新的殖民政府,卻未全盤接收這套族群

文化論,因為,此時的日本統治者,對台灣的打算,已經結結實實地不同了。

明治廿八年(1895)九月十日,民政局長水野遵與總督樺山資紀商榷臺灣人民 處理方針(不包含生番處置方案)時,提供了三個方案:

第一項:將本島居民悉數逐出海外。

第二項:對本島居民強制實施我日本帝國法律,並破除其風俗習慣,全面 進行日本化。

第三項:放任本島居民之風俗習慣,順其自然改進,政府不予干涉,法律 亦依本島居民之狀況而制定(林品桐等 1993:217)。

針對前兩個選項,官方做出相當的評估:「查第一項放逐主義違反正義公 道,…顧自認為東洋先進文明國家之帝國政府,無論如何不應採用如此政策」,「而 第二項混化主義,…對照海外諸國殖民史考慮時,亦認其屬於艱鉅之事,…。唯 若如此,辮髮則不可廢乎?婦女纏足亦不得禁乎?(日本)帝國現行法律不可行 乎?…何況,本島居民原來就在無法無規律之滿清政府統治之下,今遽以緻密複 雜的法律條文規範,其為非上策自不待言」。由於第一、二項顯然不甚可行,因 此,「不得已採行第三項放任主義,擬將目標訂於遠程,徐緩推進步伐,以始於 放任,終於混化為方針」(林品桐等 1993:217)。

由上所述,第三個選項看似人道,為何還要說自己是「不得已採行」。最表 面的原因,就是殖民主義的統治,本來就具有外來者的異位置,他們不必勞費心 力去編造自己跟台灣捍隔不入的藉口,反而馬上、立刻就要面對異文化與自身的 衝突。因此其殖民政策的目的,當然不是要激烈化這種衝突,卻是得想辦法去收 編、同化,或者重新架構它到自己的政治系統裡;倘使收編無方,合理化或解釋 這些衝突的工作仍舊少不了。

於是,一開始在檔案中出現的文化問題,經常指的就是在地與外來者之間的 文化差異。領臺次年的新竹支廳,對總督府所提出的施政報告之中,就明白表示 出,有關於文化的衝突與協調,才是始終存在的統治困境。而衝突的結構性因素,

也不是什麼抽象的權力問題,就是殖民者在異地的每日所聞所見,以及被殖民者 面對外來者的不與共鳴。所以,就算是宗教,日人也要說臺灣之宗教心態「極為 幼稚,…其信仰之性質,若非迷信即為妄信」,殖民者企圖將讓日本神道僧侶派 入地方,感化、教化台灣人民,卻「迄未引起本地人之共鳴。指認為日本道士衣 冠莊嚴優美而評為好看耳。想必以神官視同臺灣道士之故」(林品桐等譯 1994a:

726)。當他者與自身文化認知無法調和,為了解釋這些異地接觸所造成的具體誤 會,殖民者便轉而去把文化塑造成一種詮釋優劣、進步與否的價值體系。

在文化的優劣價值之中,最常出現的政治性語言,是一種概攬新舊、橫跨傳

統與現代的敘述,來概括帝國與殖民地的從屬關係。這些政治企圖明顯可見,尤 其與民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推廣,更是不掩其跡,例如明治三十八年(1905)

年開始發行、每月一期的《臺法月報》,便是相當具體的例子。《臺法月報》歷經 語言改版、更名《法院月報》,但主要內容都以刊載法院民事、刑事判例及法律 條文為主;除擔任總督府法令的宣達品之外,這份月報還富有啟迪教化臺灣民間 的企圖。就在臺法月報第一號發行旨趣裡,為說明現代法律與臺灣間的關係,發 行者如是表示:

蘇軾詩云讀詩萬卷不讀律,此為遠古之思想,今則不然,誠能律例諳通,

乃處事之根本,立法緻密,乃文明之顯揚也。夫社會之推移變遷至於如斯,

而本島嘗附諸清國,核其民事商事及以外,無停息之事生乎。社會之上,

所有事實行為皆乏一定章程,觀其如此,實缺成例,稍有識者,一目可了 然矣。今為法律治國我帝國之一隅,亟宜補充法令頒行於茲土,勢不得不 滋盛耳…(臺法月報 明治卅八年1/1:3)

在發刊祝詞中,柳生一義稱《臺法月報》是法律知識「養成機關」(臺法月 報 明治卅八年1/1:11),呼應與誇耀「我帝國」的進步。這不僅是貫穿當時法律 人士的普遍共識,而所謂「社會之上,所有事實行為皆乏一定章程」的說法,更 是構畫著一種只有現代法律(才能)構建文明政府的的想像。文明進化論的優劣價 值,即隱身其中。

然而,這套文明進化論,就像實驗室裡需要對照組與實驗組的論證一樣,無 法自行其是地存在。為了凸顯殖民者「文明之顯揚」的另一面,就要找出殖民地 是如何地「皆乏一定之章程」的證據。十九世紀殖民主義的核心於是浮現:在新 的殖民統治方式之下,武力討伐與集權統治都還不夠,殖民者必須不斷地去掌握 被殖民者的文化,搶奪殖民地社會的文化詮釋權。此之所致,文化的層面,成為 隱祕卻有效的政治戰場。

最後,水野遵認為可行的第三項混化方針,就是立基於接納「本島居民之風 俗習慣,順其自然改進,政府不予干涉,法律亦依本島居民之狀況而制定」等原 則。其後,才能考慮引進自己的文化來改造殖民地,此一般稱做同化,需要「徐 緩推進步伐,以始於放任,終於混化為方針」(林品桐等 1993:217),簡言之,

殖民地的特殊文化始終處於統治的核心之中。而以最終的「混化」目標而言,就 是一個遙遠的目標。因為,對日本而言,承認部分殖民地的舊慣,使之逐漸化合、

混合入母國文化,不但是不容易的任務,而其終點也未可知。尤以歐洲的殖民地,

完全的同化政策也不算是很普遍的政治主題。對照西歐諸國的殖民前例,反會發 現,同化往往是一種偽議題,反而是以文明進步論來包裝的文化差異說,才是當 時最普遍的統治手腕。

(三)利用舊慣來創造文化差異:以英法殖民者為例

十九世紀下半葉的兩大殖民帝國,是大不列顛帝國與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1870-1940)。這兩個殖民母國的統治政策,雖在實際政策面上顯有不同,但在 文化差異論的普及上,卻彼此呼應。而這套文化差異論,並不是行政官僚或異地

(1870-1940)。這兩個殖民母國的統治政策,雖在實際政策面上顯有不同,但在 文化差異論的普及上,卻彼此呼應。而這套文化差異論,並不是行政官僚或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