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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劃分歷史回顧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台灣行政劃分歷史回顧

根據學者定義,行政區劃乃是指依據國家行政管理和統治的需要,遵循有關 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經濟關係、地理條件、自然環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

地區差異和人口密度等主客觀因素,所進行的行政區域分級劃分。透過行政區域 的劃分,將國家的國土劃分成若干層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系統,並在區域設 置相應的區域地方行政和立法機關,建立政府公共管理網絡,(浦善新,19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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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是為了使各地方政府在既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管轄居民及財物的取得(楊 織銘,2010:11)。

學者認為,一般行政區劃之劃分基本條件是(紀俊臣等,2001:17):

(一) 面積太大,大至無法有效管理者,應予劃分。

(二) 面積太小,小至無法自立存在者,應予合併。

(三) 人口太多,多至無法有效管理者,應予劃分。

(四) 人口太少,少至無法自籌財政資源者,應予合併。

(五) 財源充裕,充裕到銀行很多存款,應予維持。

(六) 財源匱乏,匱乏到貧無立錐之地,應予合併。

另外,行政區劃的標準多依照下列原則(薄慶玖,2001:44-47;劉道義,1997:

18-34):

(一) 歷史傳統

一個國家的行政區劃通常都是因襲固有疆界而來,而現有的都市、城鎮 也都是具有歷史傳統逐漸演化而成,因此劃分行政區必須考量歷史傳統以及 人民感情因素,在此範圍內作適度的調整,盡量避免不恰當的合併或分割。

(二) 自然環境

因河川、山脈分水嶺、海洋、沙漠等所形成的天然界線,這些界線常是 劃分區域的重要因素,區內的各種人文景觀多也會自成一格,配合自然環境 所劃分的行政區通常是最合理也最沒有爭議的方式。

(三) 人口分布

人口比較稠密之處通常行政區數目會比較多,也是基於行政管理方便性 考量;反之,人口稀疏處行政區數目少,而面積也較大。比較大的都市由於 政經地位比較重要,通常也設置市或直轄市,人口數目更是被世界各國拿來 當作都市升格的條件標準。

(四) 經濟狀況

行政區域劃分必須考量經濟狀況,地方政府必須有足夠的財源來養活自 己,若是經濟狀況不佳而缺乏經費辦理各種自治事業,那就失去自治的意義。

(五) 政治因素

各國首都常被賦予特殊的地位,如美國華盛頓特區,日本東京都等。

(六) 國防需要

例如我金馬地區幅員亦相當小,人口亦不足設為縣之門檻但亦因其國防 考量而維持兩個縣和福建省的運作。

(七) 建設計畫

行政區的劃分若能與地方建設計畫配合,則地方建設之協調與實施必更 方便,特別是大都會地區的捷運系統、防洪設施、公共給水、垃圾處理,這 些 公共建設問題通常牽涉範圍較大,若分屬兩個以上行政區管轄,易產生摩擦 與爭端,若是劃為同一行政區,爭議自然就解決。另外,每一個行政區面積 不宜太小,至少要能預留未來各種公共建設的用地,如此便可自給自足,才 不致事事需依賴其他行政區的公共建設。假設一個行政區域的面積小到連處 理垃圾的用地都找不到,往外縣市傾倒必將遇到很多阻力而難以解決。

(八) 交通狀況

每一個大小不等區域都會有一個自然形成的中心都市,作為該區域的通 勤和集散中心,這也符合我們目前所說地方生活圈的概念,這個中心都市和 周圍鄉鎮的關係極為密切,自然是劃為同一行政區為宜。

(九) 其他特殊原則

1. 面積、人口均衡原則

國家在劃分行政區時,除非受政治因素、歷史傳統,或人文、自然 地理界線的限制,否則應力求面積、人口的均衡,也就是每一行政區應 有其最適規模,面積大,則人口少;面積小,則人口多。例如我國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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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村里的劃分,就都以一定的戶數作基準。

2. 符合國家規模原則

各國劃分行政區都必須符合國家規模,每一級行政區也有每一級的 適當規模,如:日本每縣平均 268 萬人,南非每省 504 萬人,若是無法 配合國家狀況來劃分行政區,必會導致體制錯亂和資源配置浪費。

(十) 行政管理便利或其他特殊情形

行政區的劃分必須要配合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如有不合時宜的情況:例 如原有區域界線不明,或固有區域地形不整犬牙交錯,這些皆屬有礙行政管 理便利之例。

以下就對台灣近代以來,區域劃分實際狀況進行簡介。

一、明清時期

西元 1661 年鄭成功由金門率軍渡海來臺,驅逐荷蘭人。他佔領臺灣後,隨即 在當年五月規劃行政區域,改赤崁地方為「東都明京」,在赤崁樓(今臺南)設承天 府,以新港溪(今鹽水溪)為界,以北設天興縣1,以南設萬年縣2。這一府二縣 是臺灣第一次正式設置的行政區劃。

康熙二十三年(1683)清朝征服台灣後,設立臺灣府,隸屬福建省。臺灣府下 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此時的清朝的區域劃分仍僅限於台灣西南部,直到來 台開墾的人數漸多,民眾的活動範圍也越形擴大,在清領時期所需管轄範圍亦日 漸擴大下,清朝政府也不斷的修正行政區域劃分,並逐步將範圍擴大至整個台灣,

以符合實際需求。一直到光緒十三年(1887),台灣首次從福建省中獨立出來,成 為台灣省,至此整個台灣都已納入清朝實際統治範圍內。同時,當時的行政區域 劃分,已露出現今區域劃分的雛型。

1天興縣:縣治設在佳里興(今台南佳里鎮),其轄區包括今之台南、嘉義、雲林、台中、彰化、南 投、苗栗、新竹、桃園和台北等十縣及台中、台北、基隆三市

2萬年縣:轄區包括今台南、高雄、屏東等三縣及台南、高雄二市,縣治設於二贊行(今台南縣仁 德鄉)。

表 2-1:清領時期行政區劃沿革表

認識台灣網,檢索日期:2013/08/05。

二、日治時期

1894 年中日爆發甲午戰爭,隔年,由於戰況節節敗退,清朝迫於現實只能選 擇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給予日本,自此台灣進入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台灣的行政區域劃分可以分為,(一)大縣廳制,(二)多廳制,(三)州廳制,

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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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縣廳制(1895-1901)

日本統治初期,台灣社會紛亂,為有效控制台灣地區,逐步細分、縮減單一 區域範圍,使得區域劃分制度快速變遷,時間最短僅有 3 個月,最長僅約三年。

這時期一共進行了五次行政區域的變革,分別為三縣一廳、一縣二民政支部3一 廳、三縣一廳、六縣三廳以及三縣四廳。

(二)多廳制(1901-1920)

當時日本人認為當時總督府、縣或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反而使政 令傳達費時,且機關多置浪費公帑,故改實行廳制,直接由總督府統籌管理,以 達中央集權的目的。

(三)州廳制(1920-1945)

故於 1920 年進行地方行政制度的變更,將台灣劃為 5 州 2 廳下轄 3 市 47 郡,

而郡下另劃設街與庄,這次改革目標是致力於臺灣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州、市、

街、庄不僅為行政區域,亦是地方公共團體。但實際上的地方行政組織首長例如 州知事、市尹、街長、庄長都是官派,州、市、街、庄議會也僅為諮詢機關,基 本上仍是官治性質,議會並無實際監督的功能(吳宗仁、張雅淨,2005:92)。現 行台灣各縣市的疆界,大體上也在此次改革後確立。

3 州、廳、縣以及民政支部,為不同時期的區劃而有不同稱呼,實際均為日治時期的第一級單 位,大致平行,而非上下隸屬關係,僅編制有所不同。台灣全島則隸屬台灣總督府管轄。

表 2-2:日治時期台灣行政區劃沿革表

1895-1896 一縣二支部

1896-1897 三縣一廳 1897-1898

六縣三廳

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嘉義縣、台南縣、鳳山縣、宜 蘭廳、台東廳、澎湖廳

1898-1901 三縣四廳

1901-1909 二十廳

台北廳、宜蘭廳、深坑廳、桃仔園廳、新竹廳、苗栗廳、

彰化廳、台中廳、南投廳、斗六廳、嘉義廳、鹽水港廳、

台南廳、鳳山廳、蕃薯寮廳、阿猴廳、恆春廳、台東廳、

澎湖廳 1909-1920

十二廳

1920-1926 五州二廳

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花蓮港廳、

台東廳 1926-1945

五州三廳

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花蓮港廳、

台東廳、澎湖廳

資料來源:陳重廷,2002:134;楊仁豪,200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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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1920 年日治時期台灣行政區域圖

資料來源:台灣歷史文化地圖,檢索日期:2013/08/05。

三、民國時期

1945 年日本宣布戰敗,台灣交由國民政府接管,同時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隨後公布「臺灣省縣政府及省轄市組織規程」,大致上依據原先日治時期五州 三廳的行政區劃範圍,改制為 8 縣(台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台南縣、高雄縣、

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另設立 9 省轄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

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以及 2 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

不過這樣的劃分方式產生了許多的缺點(陳春生,2003:248-249 轉引自吳淑 禎,2011:38):(一)面積分配不均:當時台中縣面積高達 7287 平方公里,台南縣 亦有 5189 平方公里,而台東縣則為 3515 平方公里,對照世界各國行政區域劃分,

人口較為稠密,平原肥沃之地則分劃較小,山區貧瘠,人口稀少則劃分較大的原 則來看,當時的行政區域劃分相當不合理。(二)人口分配不均:人口較多的縣如 台中、台南,在當時人口都突破百萬,但澎湖人口僅約為 7 萬 4 千人,花東亦只 有約數十萬人而已。人口的不平均劃分,並不利於整體區域均衡發展,反而形成

障礙。(三)省轄市經濟疲弱:新竹、嘉義、彰化、屏東等地人口稀少,經濟薄弱,

財政亦無法獨立。(四)地方自治實施不便:各縣面積過大,使得政令推行困難,

人口不均,則民意代表人數分配困難。

圖 2-2:1945 年台灣行政區劃圖

資料來源:歷史文化學習網,檢索日期:2013/08/05

民國 39 年為了改善上述行政區域劃分面積差距、人口不均及財政落差等問 題,以及為未來地方自治做準備,因此對於各縣市行政區域進行調整,將原有之 八縣、九省轄市、二縣轄市、一管理局,更改為十六縣(臺北、宜蘭、桃園、新竹、

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臺東、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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