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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市合併的過程

第三章 併入式合併的特殊性

第一節 高雄縣市合併的過程

縣市合併的法源基礎在地方制度法。馬英九總統於 2008 年當選後,國民黨政 府即推動修法,2009 年立法院就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正式啟動台灣的縣 市合併工程。

地方制度法與縣市合併有關的修定條文,於 2009 年 04 月 15 日由總統明令公 布,包括了第 7 條及增訂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7 條之 1、第 87 條之 2、

第 87 條之 3 等。

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的第 7 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 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縣(市)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本條讓縣市改制、

合併取得法源。

增訂的第 7 條之 1 則指出:「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 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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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 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 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收到內政 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本條文規定地方政府要先擬 定改制計畫、取得議會同意後始能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請,最後由行政院決定。

第 7 條之 2 規定:「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改制後之名稱。二、

歷史沿革。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四、縣原轄鄉(鎮、市)

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口、面積。五、標註改制前、後 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 化、都會發展、交通之影響分析。七、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組 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九、原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預算編製及執行等 事項之規劃原則。十、其他有關改制之事項。」本條規定改制計畫書應載明的內 容。

第 87 條之 1 載明:「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 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

不辦理改選。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 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前項直轄市議 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 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 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本條特別規定要合併縣的縣長、縣議 員、鄉鎮長及鄉鎮民代表等民選者的任期問題。這是因為依地制法規定,地方縣 市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請,但縣長與直轄市長選舉時間並不一致,若縣要與直 轄市合併,必會產生任期衝突問題,是以增此條文做為解決之道。

縣市合併的最大變動就是財務分配(尤其是中央補助款部分)、機關組織及人 員整併,相關規定見於第 87 條之 3:「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

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 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縣(市)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 改制前。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 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

之規定。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者,

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 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日 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 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機關規定之 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 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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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後的地制法規定,高雄縣市政府須先擬定改制計畫,取得雙方議會同 意後才能向中央提出升格改制申請。高雄縣議會在民國 98 年 4 月 24 日率先通過 高雄縣政府提出的「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高雄市議會則在同年 5 月 14 日 通過。同年 8 月 27 日,行政院核定「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並於 9 月 1 日由 內政部正式發布生效,高雄縣市訂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合併改制為「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