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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財政問題之文獻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政府財政問題之文獻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政府財政問題之文獻

政府財政基於適用範圍、目的性實際上可區分為國家與地方財政。從財政、

經濟與權力三個觀點來區分,在本質上國家與地方財政約有以下六點不同(王永 康,2007:3-4):

(一) 國家財政之收入以量能課徵之租稅為主,例如綜合所得稅等,其他收入為輔,

地方財政之收入以非課稅收入為主,以應益課稅收入為輔,例如使用牌照稅 等。

(二) 國家財政收入彈性較大,籌措財源方式比較適合量出為入原則,地方財政稅 收彈性較小,為鞏固財政基礎,宜採量入為出之原則。

(三) 國家財政支出主要以國防、外交為重,關係全國人民利益,支出雖龐大但多 屬成效較不易顯現之非資本性支出,地方財政支出偏向教育事業、經建交通,

社會福利與社區衛生等,支出規模不大,但成效大都為顯而易見的資本性支 出。

(四) 國家財政以整個國民經濟為考量,一切措施以全國國民福利為依歸,發行公 債除彌補財政赤字外,具有調節經濟景氣之功能,地方財政以轄區經濟福利 為考量,對外舉債主要作為地方建設之用。

(五) 國家財政基於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權限較大,例如關稅、所得稅等國稅,

均為國家財政之主要收入,由於地方財政源於地方自治,權限較小,無法脫 離國家財政而獨立,亦不宜與國家財政對立。國家財政應與地方財政相輔相 成,在管控中可助益地方財政而非牽制地方財政,兩者各守範疇均衡發展。

(六) 國家財政的收入支出規模較大,地方財政的收入支出規模相對較小。

Oates(1999:1121-1122)亦認為從功能的劃分來看當涉及經濟穩定、所得公

平分配及國防等影響全國性的功能上,由於地方政府能力或稅收影響範圍相 對有限的狀況下,則較適合由中央政府來執行。而地方政府在提供專屬自身轄區 的公共服務及公共財,由於在特定轄區內,地方政府對於該地的特性及需求較為 了解,因而相較於中央,地方政府對於資源配置效率更好,更均勻,因此較適合 由地方政府財政進行分配。Qian&Weingast(1997:85-88)亦認為中央過度集權會使 得交易成本上升,降低效率,而藉由中央職權與資訊的下放,地方政府在較少約 束、更多激勵狀況下,則可獲得效率提升。

由於我國 2010 年底合併後,至今僅兩年多,因此針對合併後地方政府財政研 究文獻並不豐富。不過,在合併前我國地方財政就有諸多問題。林谷蓉(2004)以 憲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檢視地方與中央在財政上的主要問題點。

研究結果點出,在收入面由於法令制定模糊,加上中央錢、權一把抓以及地方基 於政治問題遲遲無法開徵地方稅,造成地方普遍自主收入不足、仰賴中央補助甚 殷。支出面由於地方首長為求政績,大興建設,造成巨額支出,另中央立法,地 方卻須共同負擔費用,形成中央請客,地方付款的情況,另,中央將業務轉移至 地方卻未有給予相應補助等狀況,讓地方財政更形困難。財政調整面,統籌分配 稅款亦無法發揮效果,使地方陷入患寡又患不均的困境。

陳連芳(2003)由我國中央與地方實質關係角度出發,其認為中央與地方協調 不良,使中央並不瞭解地方需求,致使爭錢大戰年年上演。監督機制不全,使地 方赤字連年向上攀升,中央卻無監督或課責機制,使地方財政逐年惡化。另由於 中央集錢、權於一身,至今地方地建設皆須看中央臉色,加上各縣市自有財源不 足,致使地方養成依賴中央補助,使得地方主政者將重心放在如何爭取補助款及 統籌分配款,而非開源節流上。其認為需由中央地方與民間彼此建立夥伴關係,

強化組織連結,建立自主財源誘因,檢討地方稅減稅政策等方式,予以解決問題。

馬美蘭(2005)由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能力進行探討,提到即便地方稅法通則 通過,讓地方擁有開徵地方稅的權力,地方政治人物在基於政治因素下,仍不會 開徵新稅。其認為要改善地方財政問題,應先再次修改財政劃分法與統籌分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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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分配辦法,斬斷現行中央與地方地父子依賴關係。且需改變中央請客,地方付 款的狀況,中央立法減稅,至使地方收入減少,必須要給予地方補助財源,地方 可以開徵殺傷力較小之稅目,如:高爾夫球場稅,以開闢新財源,另將不同縣市 政府之先天條件納入補助款考量內容中,以平衡各縣市財政狀況,避免富者越富 地狀況。

陳蜀珍(2004)透過對比歐盟地方政府與台灣地方政府在支出控制上的方式。

其認為我國地方財政問題主要來自支出規模持續擴張、中央地方事權界定不清、

資源配置無效率、過度依賴融資性財源、未落實人員精簡、組織再造、福利政策 支出大增等問題,建議我國地方政府可仿照歐盟,1.建立支出管理機制,設定地 方政府支出上限,2.嚴格控制社會福利支出,3.中央補助機制透明化、法制化,同 時建立支出監督評估機制,4.透過精簡人事、組織再造、轄區合併甚或是將公務 組織民營化等方式縮減政府規模,以及建立中央、地方協商機制、訂立獎勵機制,

透過上述控制支出、提升地方政府效率並健全地方財政。

林福鵬(2005)其研究發現,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於民國 88 年修,另於 90 年 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補助辦法,其認為儘管此次修正意義,中央宣示錢、權 下放決心,確立中央與地方為夥伴關係,同時希望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失衡狀況,

但在缺乏溝通下使地方與中央仍充滿摩擦,且一般補助款不足,地方政府又為了 爭取計畫型補助款提出更高的配合款,反而造成地方財政更加困窘。為了解決這 些問題中央提出新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儘管將補助款採公式入法分配,仍有 不確定因素,另資訊不對稱亦讓中央與地方彼此不信任。該研究建議 1.透過合併、

整合調整組織規模,降低交易成本,達到經濟規模,2.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權責,

3.中央、地方皆須遵守財政紀律,4.節流開源,強化地方財政自我努力。

許秀鶴(2005)以高雄縣、台南縣以及鄉鎮市的例子觀察台灣地方財政惡化之 因素進行探討,其研究發現,在支出面:1.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為求選票,不斷增 加福利項目,且地方又須配合中央施政計畫,因而加重財政壓力,2.地方首長為

求政績,擴大支出,3.警、消、教育員額擴充,造成人事經費增加,3.地方議會未 能落實審查,4.鄉鎮市代表、村長待遇呈倍數成長。收入面:1.中央減稅,造成地 方稅收減少,稅收減少連帶使補助款減少,稅收、補助款同時減少,使地方財政 更加雪上加霜。要改善地方財政困窘其台南市作為例子作為建議,在開源方面建 議,開徵規費,課徵特別稅以及加強經濟開發,增加民間參與等。節流面則是建 議削減不當支出,如老人年金發放,預算採總額分配制,並列優先支出項目有效 控制支出。

陳怡綾(2006)以 2002 年中央政府將原先 40%、50%、60%的土地增值稅減半,

原訂期限為兩年,到 2005 年在修法將土地增值稅減為 20%、30%、40%,這樣改 變對於地方財政的影響為何,其結果發現,該縣市人口與赤字呈現負向,亦即人 口越多則該縣市赤字比率越低,另,土地增值稅佔縣市稅收比例越高則赤字比例 越低,最後土地增值稅減半亦達到當初減稅目的,的確對於地方財政有所幫助。

趙玉興(2009)則以中央對高雄之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協助款分配方式,分配結 果、新版財政規劃法草案內容以及現行財政職權等角度發現,不論財劃法是否修 正,對於合併後的高雄財政自主能力皆無提升效果,其認為主要仍須透過明確劃 分中央與地方財政職權、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建立,調整稅率等方式,方能 有效提升高雄財政自主能力。

林娟萍(2011)利用合併前高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等自治團體之收入支出及 預決算數作為資料基礎,利用單根檢定(ADF)分析預測合併後高雄市的財政狀 況,其則結果認為,高雄縣市不論合不併合併,結果都不會改變,未來其財政仍 舊將呈現赤字。

期刊部分,李顯峰(2005)指出台灣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比率不高,其原因在於,

財政立法權由中央所決定,地方僅對少數稅目有決定權,在加上中央訂定各項減 免條例,侵蝕地方稅基,使地方財政收入減少,另外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過大亦 是影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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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現行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可以開徵特別稅以增加地方自主財 源,不過地方財政首長及主計人員,仍舊認為基於選舉考量,不寄與厚望開徵新 稅,(魯炳炎,2003;柯格鐘、呂怡燕、洪韻筑,2012:21-22)認為,按照地方稅 法通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最多四年,臨時稅最多 兩年,期滿仍須課徵須按規定重新辦理,就我國地方政治的現實情況,絕無任何 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會願意為上述「短命」的地方稅課,賠上自己的政治性命。

即便是連任之民選首長「冒死」推動的地方稅課,課稅期間也僅能持續四年,臨 時稅課甚至僅能持續兩年,換言之,連任首長所推動的地方稅課,根本無法「澤 被後代」,又何必自己一意孤行搶著當「烈士」。林向愷(2011:31)也提到就算賦 予地方課稅權,地方是否有意願增稅或提高規費,以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大有疑問,

且就算地方政府通過新稅,卻也遭到中央實質阻撓,使地方無法行使課稅權,顯

且就算地方政府通過新稅,卻也遭到中央實質阻撓,使地方無法行使課稅權,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