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表演藝術消費者行為相關研究
林玉靜 (1989)
由表2-2可得知,1995年以前的表演藝術消費者行為相關研究,其研究範圍 多著重聚焦於表演藝術單一方面的類別,如音樂類(宋炎本,1981;汪煜民,1985;
林玉靜,1989;簡俊成,1990;唐至明,1993)或國劇(謝耀龍,1986),僅有林義 郎(1984)和李雙燕(1988)將研究範圍擴及至表演藝術的三大類別。然而,自1995 年以後的各重要研究,一致將表演藝術市場中的所有類別視為一個整體的研究範 圍來研究,並且研究數量的頻率也逐年攀升,可見學術界將表演藝術整體視為研 究範圍的趨勢漸起。
二、以研究內容區別
在環視所有表演藝術消費者行為國內相關重要研究之後,筆者以研究內容的 角度將其歸納為三種類別,表 2-3 即列示了三種類別的研究內容與準則,並概略 記載各研究其主要的研究結論,今將三種類別的分類說明如下:
第一種類別的研究,主要內容在分析不同的出席頻率區隔上,其於人口統 計、價值觀、生活型態及觀賞行為上有何差異,此種類別主要是以觀賞頻次作為 觀眾的區隔準則,如宋炎本(1981)、林義郎(1984)、汪煜民(1985)、謝耀龍(1986)、
李雙燕(1988)等人的研究即屬此類別。
第二種類別的研究,其內容以不同的生活型態區隔為主軸,穿插探討觀眾的 觀賞動機、獲得演出資訊的來源、決定是否觀賞的評估準則、參與的頻率以及參 與的滿意度等變數間是否有顯著的相關性,故此類別的區隔準則是以生活型態為 主,如林玉靜(1989)、簡俊成(1990)、唐至明(1993)、王嘉棣(1995)、何哲仁(1999)、
蔣永寵(2002)等人的研究均屬此類;此外,在本類別中尚有部份研究,將表演藝 術類別與生活型態一同列為區隔準則,並交插探討上述各變數間是否有顯著的差 異,如酈佩珍(1996)、陳亞萍(2000)、戴湘涒(2001)等人的研究即屬此類。
第三種類別的研究,其內容主要在分析表演藝術團體與忠誠觀眾的維繫,並 由雙方的角度以深入訪談的方式來探討承諾、信賴、內部行銷、顧客資訊系統以 及互動式行銷等觀念,此種類別是以各表演藝術團體的高忠誠度觀眾為區隔準 則,如曹菁玲(1999)的研究即屬此類。
表 2 - 2 台灣表演藝術消費者行為相關研究之分類與結論
蔣永寵
三、回顧歷年重要相關研究之發現
綜觀歷年來台灣表演藝術消費者行為國內重要相關研究的研究內容、方法與 主要結論之後,筆者有以下三項發現:
(一) 台灣表演藝術觀眾的人口統計變數特徵頗為一致
綜合歷年研究整理之後發現,各研究在台灣表演藝術的參與者其人口統計特 徵上皆頗為一致:以性別而言,女性皆遠多於男性;年齡也多在19歲至30歲之間,
年輕化的傾向明顯;教育程度方面,大多擁有大學以上學歷;職業選項方面則多 以學生的比例最高,在校主修科系以法商為多;家庭生命週期方面,以單身未婚 為絕大多數;居住地區上,則以居住在大台北地區者為明顯最多。
(二) 研究方法皆以量化為主
綜合整理所有國內的表演藝術消費者行為重要相關研究之後,筆者發現歷年 來的研究方法皆是採用量化統計的方式進行,僅有曹菁玲(1999)是採取質性研究 的方式進行研究。歷年來的研究皆是採量化研究中的問卷調查法,針對其各別研 究範圍中的研究對象發放問卷,以專注探討市場區隔以及人口統計與生活型態等 各變數;而僅有曹菁玲(1999)的研究是採用質性研究方法進行,其以質性研究方 法中的個案研究法及深入訪談法,針對所選個案的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忠誠觀眾們 作一深入剖析。
(三) 研究建議方面並沒有與業界作互動討論
筆者在仔細檢視過歷年的相關研究報告之後發現,所有研究中其在文末陳述 用以給予表演藝術團體的研究建議上,均未與表演藝術團體作進一步的討論。歷 年研究僅純粹將研究的建議陳列在研究報告之中,研究者並沒有實際與業界作互 動討論的動作,此種作法無法確切知道在實務上其建議作法的困難度,會形成一 種學術象牙塔被束之高閣化,無法與實務作有效結合之現象。
其中,曹菁玲(1999)與陳亞萍(2000)兩人的研究與業界有過個案訪談的互 動,然其重點是在比較與對照研究者於觀眾群中所得到的數據與資料,尚未進一 步與業界針對研究建議的可行性作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