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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表演藝術簡介

一、表演藝術的定義

根據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Art(1992)的定義:「表演藝術是一種結合劇場、

音樂和視覺藝術的一種藝術形式。」此一定義強調表演藝術是一種綜合性的藝 術,結合了音樂、燈光、舞台、佈景、服裝等元素。

The 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Art and Artists(1988)則將表演藝術定義為:「表 演者演出或指導一種包含劇場、音樂與視覺藝術的娛樂藝術形式。」在這個定義 當中,可以明顯看出其闡明了表演藝術中「表演者參與」的重要特質。

Hirvela(1990)則進一步從欣賞者的角度闡述表演藝術的特性:「視覺與文學 藝術是固定的時間,觀賞者或讀者可以在任何時間重複欣賞;而表演藝術則是存 在時間進行當中,通常與表演的實際發生時間一致,而觀賞者只有在表演的當下 才能經驗表演藝術。在大部分的情況中,觀眾無法馬上「再經驗」表演藝術」。

Billington(1989)則將表演藝術所涵蓋的內容加以描述:「提到劇場我們所聯 想到的原始活動無非是戲劇或舞台劇,但戲劇或舞台劇不是唯一的一種活動,最 接近的種類還有:歌劇、芭蕾舞劇、童話趣劇、音樂劇等,其他如輕鬆歌舞喜劇、

雜耍、滑稽雜劇、馬戲、冰上表演、戰技演習等都不能剔除。至於場面比較親切、

溫馨,規模小的多的傀儡戲、小劇場、默劇、獨唱會或獨奏會、獨腳戲、酒店秀 或通俗娛樂表演等戲劇活動也不能不予列入。」Billington將表演藝術的界定從劇 場的觀點出發,只要在劇場發生的表演,都可納入表演藝術的範圍,然而,這樣 的界定卻存有被視同與“表演活動”等同論之的爭議(陳亞萍,2000)。

Kotler & Scheff(1998)則認為:「表演藝術的精髓,在於表演者在舞台上和觀 眾的交流。除非表演者以某種語言呈現的話語、歌唱、戲劇或舞蹈能讓觀眾理解,

並切身體認且獲得感動,那麼表演的真諦才可以說發揮得淋漓盡致。」

國內對於表演藝術的定義之中,有耿建興、夏學理(1998)定義為:「泛指某 一個人或團體,在有觀賞者觀賞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一種演出活動,演出的媒介、

形式及場所不拘,然演出的內容及目的必須在表演期間內完成。」並且,夏學理 (1998)另外尚提出界定表演藝術的三個參考依據:

(一) 該演出活動,是否為「純藝術」的一種:表演藝術是透過某種形式,純粹 表現藝術之美,帶給觀賞者美感經驗的一種純藝術。它所關注的是藝術本 身的所追求的美的目的,而不牽涉任何實用價值。

(二) 該演出活動,是否為「精緻文化」的一部份:表演藝術是屬於精緻文化的

一部份。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藝術是在社會中一定經濟基礎的上 層建築。表演藝術是藝術家透過某種藝術形式,以一種嚴肅的態度,和敏 銳的觀察與感受,傳達生命底層的真實情感與思想。由此觀點,那些以流 行為取向,運用大眾熟悉的語彙,追求娛樂與消費的流行文化就不屬於表 演藝術的範疇。

(三) 該演出活動,是否是在演出者與觀賞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進行:表演藝術 必須在演出者與觀賞者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進行,由此可知,表演藝術家與 觀賞者都是表演藝術必備的元素。

總括來說,所謂的表演藝術,泛指某一個個人或團體,在有觀賞者的情況下,

所進行的一種藝術演出活動。其演出的場所不限室內或室外,演出的形式與媒介 是綜合了音樂、燈光、舞台、佈景、服裝等元素,而其所表演的實際發生時間,

必須與觀賞者實際經驗的當下一致,並且演出的內容必須在表演期間內完成。

二、表演藝術的分類

關於表演藝術的分類,大體上是以音樂類、舞蹈類與戲劇類為主要的劃分內 容。根據Encyclopedia Britannica(1985),其主要將表演藝術分為音樂、戲劇與舞蹈 三大類,包含之細項如下:

(一) 音樂類:包括器樂形式,如奏鳴曲、交響樂、室內樂、協奏曲、變奏曲、

賦格曲、電子音樂等;又聲樂形式,如獨唱、合唱、獨唱合唱混合等;最 後有劇場音樂形式,如歌劇、舞劇音樂、音樂劇、偶劇及背景音樂。

(二) 戲劇類:包括傳統戲劇、即興戲劇、默劇、皮影戲、戲劇性劇場。

(三) 舞蹈類:包括芭蕾舞、現代舞、原始舞蹈、土風舞、流行舞。

夏學理(1998)亦將表演藝術活動劃分為此三大類:

(一) 音樂類:如中西樂器獨奏、重奏、聲樂… 等。

(二) 舞蹈類:如芭蕾舞、現代舞、民族舞蹈… 等。

(三) 戲劇類:如舞台劇、歌劇、兒童劇、歌仔戲、布袋戲、平劇… 等。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出版的文化統計(1994),則是將上述三種類型的表

演藝術活動定義如下:

(一) 音樂活動:指有演出檔期並以演唱或演奏為主的動態表演活動。分為演唱 會、演奏會(國樂、西樂、綜合、其他)、競賽、綜合、其他等類。

(二) 舞蹈活動:指有演出檔期並以舞蹈為主的動態表演活動。分為中國民族舞 蹈(台灣原住民舞蹈、綜合、其他)、外國民族舞蹈、芭雷舞、現代舞、競賽、

綜合、其他等類。

(三) 戲劇活動:指有演出檔期並以劇情為主的動態表演活動。分為中國傳統戲 曲(平劇、歌仔戲、客家戲、豫劇、粵劇、越劇、其他)、外國傳統戲曲、現 代戲劇(話劇或舞台劇、兒童劇、默劇、其他)、偶戲、競賽、其他等類。

然而,在表演藝術分類中被歸納為戲劇類的傳統戲曲活動,由於其在台灣的 藝術環境中具有獨特的藝術傳承意味,並且傳統戲曲活動雖有如一般戲劇表演的 劇情成份存在,但其主要還是以唱腔和作工為主的傳統表演藝術活動,這使它有 別於同屬戲劇類的其它一般戲劇表演(陳亞萍,2000)。是故,近年來台灣的表演 藝術活動分類開始將傳統戲曲從戲劇類另外獨立出來,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在其所出版的文化白皮書(1998),就將表演藝術活動分為音樂、舞蹈、戲劇,與 傳統戲曲等四大類,其中傳統戲曲類包括歌仔戲、布袋戲、客家戲、皮影戲、京 劇、南管與北管等。

另外,由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在1995年開始出版的表演藝術年鑑,至今都將表 演藝術分為四大類,其細項包括:

(一) 音樂類:依樂種分中、西兩大類。中樂,包括民歌與詞曲音樂、獨奏樂、

傳統合奏、現代合奏、其它等六種;西樂,包括合(重)唱、獨(重)唱、室內 樂、歌劇、其它等六種。

(二) 戲劇類:主要分為兒童戲劇及一般戲劇兩種。

(三) 舞蹈類:包括現代舞、民族舞、芭蕾舞、爵士舞、原住民樂舞等七種。

(四) 戲曲類:包括布袋戲、皮影戲、客家戲、北管戲、南管戲、崑劇、越劇、

歌仔戲、京劇、說唱曲藝等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