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戰後初期政治體制之建構
第三節 台灣省參議會之組織與職權
壹、地方代議政治理論
一、代議制的意義
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是指由全體公民透過選舉方式選出他們 的代表,由這些代表集會行使統治權,公民只保留定期改選代表或官吏之權利,
120 薛月順(1999),《台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頁 477。
121 薛月順(1999),《台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頁 476。
平時不太介入政策制定的過程。122
當今各憲政國家,無論是實行三權分立體制,還是實行權力混合體制,其政 府的組成,都必然有一民選的立法機構:議會存在。123
在現代議會政治中,可以說,「人民主權」仍然是議會,也是國家權力合法存 在和運轉的基本原則。它對調節統治階級內部權力分配和防止政府腐敗,以維護 國家的「長治久安」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124民主政治藉著「人民主權」原則定 期選舉,實質上卻是階級、階層、派別之間力量的角力,進行權力再分配的調整,
以保持權力平衡和穩定持續的統治。125
二、民意機關基本功能
在當代政治學者中,大衛森(Roger H. Davidson)以及裘爾和派特遜(Malcolm E. Jewll and Samuel C. Patterson)的議會功能論最值得我們注意。大衛森將議會功 能分為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兩種。主要功能又可細分為三種:制定法律、合法和 建立一致意見(consensus-building)的功能。次要的功能又可分為三種:行政監督、
民意表達和擔任人民差僮(errand boy)的功能。裘爾和派特遜認為,衝突的處理
(management of conflict)和整合(integration)是民意機關兩項重要的功能,民意 機關若能妥善地發揮衝突的處理和整合的功能,則對於整個政治系統的維繫有莫 大的幫助。126
至於本節所討論的省參議會,是層級較高的地方議會,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台 灣,僅僅數月間,在滿目瘡痍中,成立各級民意機構,這種從訓政過渡到憲政之 議會型態,其功能之不完備可以想見。本節將省參議會之定位、產生、組織與職 權分段說明之。
貳、台灣省參議會之機關定位與產生
一、依據
122 江宜樺(2003),《民族主義與民主政治》,台北:國立台灣大學,頁 150。
123 許道然等譯(2000),B. Guy Peters 著,《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台北:智勝文化,頁 37-52。
124 曹沛霖(1994),《議會政治》,台北:理藝出版社,頁 31。
125 曹沛霖(1994),《議會政治》,頁 29。
126 朱志宏(1978),〈民意機關的功能〉,《選舉與政治》,期 40,頁 151。
1937 年,國府於抗戰建國綱領中有成立各級民意機關之規定,1938 年 9 月 26 日公佈「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同年12 月 22 日又公佈「省臨時參議會秘書處 組織規則」及「省臨時參議會議事規則」,以圖在抗戰期間,集思廣益,促進省政 興革的效用。1939 年年各省先後成立省臨時參議會,此為國民政府成立後,有省 級議事機關的開始。127
省臨時參議會的成立,其性質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參議機關,不能符合民主政 治的要求。於是國民政府於 1944 年 12 月 5 日公佈「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省 參議會選舉條例」,作為訓政時期試行代議政治之依據。1945 年 5 月,中國國民黨 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曾通過「促進憲政實施各種必要措施」一案,其中第三項 規定:128
在六個月內,後方各縣市參議會應依法選舉,俾成為各縣市正式民意機關,
後方各省臨時參議會於所屬各縣市參議會有過半數已經成立時,立即依法 選舉,俾成為各省正式民意機關。
抗戰勝利後,行政院通令收復區各省的省市臨時參議會,應於該省市政府恢 復後三個月內成立,並應俟縣市參議會成立過半數時,儘速成立省市參議會。因 此各省臨時省參議會乃次第結束,另行成立省參議會。台灣光復後,亦於1936 年 5 月成立台灣省參議會。為台灣有民選省級議事機關的開始。
二、省參議會的性質與地位
在探討省參議會的性質與地位之前,要先釐清當時「省」之定位,方能真正 辨明台灣省參議會之機關地位。台灣省參議會成立之時,「省」的地位是屬於國家 的行政組織,而非地方自治團體,所以「省」沒有地方自治團體所應具備的意思 機關(即議事機關),即使當時有所謂臨時省參議會或省參議會的組織,然從其職 權加以分析,僅係屬於諮詢性質的省政府參議機關,而非省之意思機關(即議事 機關)。真正的的省議事機關,則有待於「省縣自治通則」公布以後,「省」依照 憲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省自治的時候。129
在議會諮詢制下的地方議會,其功能僅限於供政府諮詢之用,這種制度大多
127 陳水逢(1967),《中華民國憲法論》,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頁 798。
128 陳水逢(1967),《中華民國憲法論》,頁 799。
129 鍾泰德(1966),《中國地方行政》,台北:幼獅書店,頁 80。
行於準備實行地方自治的發展中國家。議會的議員不是由人民選舉,而係由中央 或上級政府任命,議事權力極為薄弱,所有議決案均需報告上級機關核定,且僅 供行政機關參考,毫無約束行政機關的力量。130
當時「省」仍未實行自治,何以有類似議事機關,例如省參議會等項的組織,
這是鑑於民主政治的潮流所趨,且一省的事務非常繁雜,單由省政府決策而兼執 行,不能獲致施政效果,故應有一個足以反映或表達大眾意思的機關,以集思廣 益,促進省政的興革,並作為正式議事機關設立前的過渡組織。131
省議會未成立前,依據中央制頒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各省可先成立省參議會,
參議員名額為每縣市一名,由縣、市參議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同時,制頒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各直轄市亦得成立市參議會,其參議員人選,則 係由區域公民與職業團體分別選出。台灣省當於1946 年 5 月 1 日成立省參議會參 議員名額,如按前述條例「每縣市一名」的規定,而當時之行政區僅十七縣市,
人數未免過少,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建議中央按照人口比例增加。132
對於台灣省參議會的性質與定位,當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司長楊君勱 在台灣省參議會成立大會中的講詞,亦有清楚的陳述:133
省參議會的性質,依照建國大綱的規定,省是介於中央和地方之間,負有 聯絡的重大任務,要能完成這個任務,單靠著執行機關還不夠,是需要民 意機關來幫助的。換言之,民意機關,不單是代表民眾,執行機關不單是 代表政府,兩者好像是互相對立一樣的。在過去,歐美各國的民意機關,
只是代表選民的意思,近來民意機關,在代表選民的意思之外,還要代表 國家的意思的。省參議會,現在還是過渡時期,要到實施憲政成立,省議 會實行選舉省長之時,權利(力)就要比較大了。
在訓政體制下,行政權集中於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改制後的台灣省政府,台 灣省參議會是一個具備民意基礎,屬於諮詢性質的省政府參議機關。
三、產生
(一) 選舉方法、名額與資格
130 董翔飛(1982),《地方自治與政府》,台北:五南圖書,頁 155-159。
131 鍾泰德(1966),《中國地方行政》,頁 80。
132 黃哲真(1981),《地方自治概論》,台北:正中書局,頁 154-155。
133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編印(1946),《台灣民政第一輯》,頁 12。
根據台灣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省設省參議會,由縣市參議會選舉 省參議員組織之」。可見省參議員非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由各縣市參議員間 接選舉產生。選舉方式為「以縣(市)政府為投票所,用集會方式行之。並應有 縣(市)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議長有事故時,
由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有事故時,由參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投票方法係 採「無記名單記法」,並以出席者總額過半數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 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134
至於省參議員的名額,依據台灣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省參議員名 額,每縣市一人」。當時台灣省劃分為十七個縣市,因此省參議員名額應為十七名。
但行政長官公署基於當時本省人口已達六百餘萬,若僅選出十七名省參議員,難 以因應客觀要求,135故經行政長官先向中央請求增加名額,行政院乃於 1945 年 3 月20 日以節壹字第 8458 號指令,同意內政部所提增加省參議員名額之方案。136
內政部所訂的省參議員名額方案,是按照各縣市人口比例增加,其增加標準 為:(一)縣市人口不及十萬者仍為一名。(二)、逾二十萬不及五十萬者二名。(三)
逾五十萬不及一百萬者三名。(四)一百萬以上者四名。
根據上述標準,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於1945 年 4 月 2 日公告各縣市應選的省 參議員名額如次:台南縣、台中縣各四名。台北縣、新竹縣、高雄縣各三名。台 北市二名。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嘉義市、彰化市、花蓮 縣、基隆市、台東縣、澎湖縣各一名,全省共應選出三十名省參議員。137
省參議會並有候補,以備省參議員因故去職時由該縣市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因 此,省參議員選舉除了正選三十名外,也同時選出30 名候補省參議員。1946 年 4 月15 日舉行第一屆台灣省參議員選舉,這場全省最高民意機關的間接選舉,選舉 人是甫當選不久的各縣市參議會議員,17 個縣市選舉人總計 523 人,有 1180 位候 選人角逐30 個名額,平均當率只有 2.54%(參見表 2-9)。
1946 年 4 月 15 日,由全省十七個縣市參議會的參議員投票選出 30 名的台灣 省參議員。台省第一屆參議員,於1946 年 5 月 1 日全體就職,隨即召開第一屆第
134 薄慶玖(1964),《台灣省議會》,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中心,頁 28。
135 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1965),《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台中: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 編輯委員會,頁227。
136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台灣新生報》,1946 年 4 月 4 日。
136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台灣新生報》,1946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