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戰後初期政治體制之建構
第二節 各級機關之建立(含初期行政區劃)
壹、光復初期之接收工作
1945 年 9 月 1 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重慶成立臨時辦事處,積極展開各 項準備工作,像接管計劃與程序及其實施辦法之擬定,各級接收人員之選任,各 項專家之延聘,台灣行政幹部人員之訓練,均在此一時期辦理。71
「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招考各機關人員一百二十餘名,施予四個月的訓 練,但只招收一期即因抗戰結束而停止。「該班之主要工作為搜集並翻譯日人接管 台灣之法規資料,了解台灣當時之社會狀況,藉以研擬政府日後收復台灣之步驟 與重建方案。」該班學員於光復後成為接收主力。72
戰前台調會曾在編譯台灣資料方面頗有成就,如〈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行政制 度〉等,介紹台灣概況的資料四十萬餘字,選譯台灣法規四十三巨冊,並從事戰 後台灣行政區劃、土地問題及公營事業等專題研究。73這些事前所做的準備工作,
對於戰後國府迅速順利接收台灣,應有相當的貢獻。
依據行政院節參字第01297 號〈訓令〉:自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台灣人)
應即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宣告台灣正式光復。各機關、部隊軍事設施亦於 11 月1 日開始接收工作,地方之州、廳、郡、街庄改為縣、區、鄉、鎮,各地警察、
醫療、郵便、機構及學校均派員接收。各級政府及民意機構亦陸續成立,工商企 業、糖廠、公賣局亦陸續修復開工,公路運輸、自來水、電燈,亦於1946 年前派
71 盛清沂、王詩琅(1975),《台灣史》,台北:眾文,頁 726-727。
72 許介鱗(1996),《戰後台灣史紀》,頁 87。
73 許介鱗(1996),《戰後台灣史紀》,頁 88。
員接管。74
行政幹部,除在大陸訓練之一千人外,及設省訓團培養中級幹部。過去在大 陸之台灣革命會同志均獲重用,台藉人士黃朝琴初任台北市長,繼當選省議會議 長,李萬居接任新生報社長兼台灣省參議會副議長,連震東初任接管會主任委員,
後任台灣省議會秘書長,謝東閔任高雄縣長,林忠任台灣電台台長,游彌堅初任 財政部特派員,繼任台北市長,杜聰明被任命為台大醫學院長,劉啓光任新竹縣 長。75
一、接管原則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 1945 年 10 月 25 日在台正式辦公後,即成立接管委員 會,以公署民政處長周一鶚為主任委員,依據〈台灣省接管計劃綱要〉之規定,
並遵照「工商不停頓、行政不中斷、學校不停課」之要求,確定下列接管三原則:
76
1、原有機構或業務,在不需變更或不急於變更,或尚無決定性之變更以 前,一切暫維持見狀,使行政不致中斷。如醫療機關等,除名稱及負責 人更迭外,其餘一律照舊。
2、過去分散或不健全之機構或業務,於接管後,逐漸集中整頓,以提高行 政效能。如人民團體之調整登記、社會福利設施之改善等。
3、違反人民意向及不合國情之制度,立即加以徹底改革,以發揚三民主義 之政治精神。例如戶籍行政之移歸民政處辦理,地政設局,及各級議事 機關之改為民選,並限期成立機構等。
二、地方機關之接收
地方機關之接管,亦由民政處主持,另組各州廳接管委員會辦理。各州廳委 員會的主要工作如下:77
1. 辦理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之接管工作;
2. 指揮監督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繼續辦理日常應辦事務;
74 魏永竹(1995),《抗戰與台灣光復史料輯要》,頁 74。
75 魏永竹(1995),《抗戰與台灣光復史料輯要》,頁 74。
76 魏永竹(1995),《抗戰與台灣光復史料輯要》,頁 92-93。
77 盛清沂、王詩琅(1975),《台灣史》,頁 727。
3. 籌備接收區內縣市政府之成立;
4. 考察各級幹部,選拔優秀人才,提供遴選任用。
行政長官公署於 11 月 7 日公佈各州廳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名單:台北州連 震東、新竹州郭紹宗、台中州劉存忠、台南州韓聯和、高雄州謝東閔、花蓮港廳 張文成、台東廳謝真、澎湖廳陳松堅。78待接收工作完畢,各縣市政府成立之後,
各接管委員會便予以撤銷。
三、接收人員之遴派
在接收人員的遴選上,大致是由以下人員中遴派:79
(一)學識優良,富有行政經驗者;
(二)與接收有關各處會之高級職員;
(三)地方公正人士,具有碩望,深得人員信仰者。
遴聘來台的各處會之高級職員大部份是省外較熟悉國內行政業務者,少數自 大陸歸台的台籍精英,也在接收人員之列。
由於日據時期,上自總督府,下至各州廳市郡街庄之行政工作人員,均多數 為日人,本省人佔極少數,尤其任中級以上吏員者更少,高級官吏,台胞殆無一 人。因之在接收工作進行中,為保持「行政不中斷」之原則,對於原日籍之工作 人員,難以全部辭退,不得不將原有日籍工作人員留用若干。僅就民政處範圍以 內而言,其原在省屬各機關之日籍工作人員,即有238 人(各醫藥機關尚未列入),
而地方機關經各州廳接管委員會接管留用之日籍工作人員,則達 13069 人(台中 廳留用者尚未列入)。80
78 謝東閔(1988),《歸返》,台北:聯經,頁 191。
79 何鳳嬌(1990),《政府接收台灣史料彙編(上)》,台北:國史館,頁 125。
80 魏永竹(1995),《抗戰與台灣光復史料輯要》,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頁 430。
表3-3:光復後台灣省民政處及各州廳留用原有人員員額表
2、日人偷賣藏匿軍用品甚多,經查獲之物品有時並不呈報歸公,而自行處 理。
3、常有人以搜查軍用品為藉口,入民間任意取物,騷擾百姓。
4、因接收人員過少,在接收時多係表面工作,未盡澈底,尤以空軍為甚。
貳、行政長官公署
一、成立
台灣光復之初,省行政機構為台灣省行長官公署,係依行政院頒布的台灣省 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而設立。置行政長官一人,下設秘書處、民政處、教育處、
財政處、農林處、工礦處、交通處、警務處及會計處,分處辦事。置秘書長一人,
輔佐行政長官,處理政務。
1945 年 8 月 29 日,國民政府令:「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翌日(8 月 30 日)國民政府續下令派遣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之幕僚長以及各處處長的名單如 次:83
表3-5:長官公署幹部名單 職務 人選 秘書長 葛敬恩 祕書處處長 錢宗起 民政處處長 周一鶚 教育處處長 趙迺傳 財政處處長 張延哲 農林處處長 趙連芳 工礦處處長 包可永 交通處處長 徐學禹 警務處處長 胡福相
83 鄭梓(1994),《戰後台灣的接收與重建》,頁 65。
表3-6:台灣省前進指揮所職員錄(1945)
(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職別 姓名 任務 備考
祕書長 葛敬恩 前進指揮所主任 祕書 樓文釗 幕 僚
祕書 鄭南渭 幕 僚 祕書 葛充怡 幕 僚 祕書 張邦傑 幕 僚 參議 張錫祺 幕 僚
財政專門委員 馬 咸 調查監視並準備接收 財政專門委員 陳靈谷 〃
金融專門委員 張 武 〃 工礦專門委員 湯元吉 〃 交通專門委員 徐人壽 〃 交通專門委員 楊志章 〃 農林專門委員 曾憲璞 〃 市政專門委員 黃朝琴 〃 新聞事業專門委員 李萬居 〃 民政專員 盧 明 〃 教育專員 梁翼鎬 〃 教育專員 林紹賢 〃 工礦專員 李佛續 〃 金融專員 陳伯夏 金融專員 徐建平 農林專員 過立先
廣播事業專員 林 忠 宣 傳 廣播事業專員 林伯忠 宣 傳 中央通訊社 葉明勳 採 訪 上海大公報 費彝民 採 訪
大公報 李純青 採 訪 中央日報 楊正和 採 訪 攝影記者 林世璋 攝 影 譯電員 樓綏校 電 報 調官 劉琦 隨 從
(二)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職別 姓名 任務 備考
少將副參謀長 范誦堯 前進指揮所副主任 少將參謀主任 蘇紹文 幕 僚
少將參謀 王民寧 幕 僚 少將參謀 陳漢平 幕 僚 少將參謀 馬德尊 幕 僚 上校秘書 瞿絡琛 幕 僚 上校參謀 蔣碩英 幕 僚 上校參謀 朱嘉賓 幕 僚 上校參謀 羅遠芳 幕 僚 中校參謀 施長雲 幕 僚 中校參謀 郭華榮 幕 僚 中校參謀 王廷棟 幕 僚 少校參謀 胡維達 幕 僚 上尉參謀 劉家駒 幕 僚 中尉譯電員 蔣立人 譯 電 軍薦二階無線
電台台長
馬光泰 通 訊
資料來源: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編印(1946),《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 總報告書》,台北,頁3-6。
鄭梓表示,接收之初,行政長官公署裡主任秘書以上(包括行政長官、秘書
長、各處處長、副處長及主任秘書)共20 名的上層官員,僅有一名(副處長)係 本省人,比例是百分之五;至於各處股長以上(包括秘書、專員、科長、視察、
主任及股長)總共316 名的中層官員中,也只有 7 名的專員、7 名的股長和 3 名的 視察,計17 名屬本省人,比例亦約百分之五。84但參閱表1-1,台人在最高六級職 位上,佔61%的人數,恐是鄭梓資料有誤。
二、行政長官之職權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擁有的權力來源,乃是依據 1945 年 9 月 20 日所頒佈 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根據此條例,台灣省行政長官之權限可自歸 納如下:85
(一)基於中央政府法令統籌管理台灣全省政務。(第 1 條)
(二)得制定並發布署令與單行規章。(第 2 條)
(三)得受中央政府之委託,辦理屬於中央行政之業務。(第 3 條)
(四)對在台之中央政府機關有指揮及監督權。(第 3 條)
(五)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第 5 條)
分析行政長官公署職權的大小,端視公署實際上之運作便可得知。表面上,
公署雖設有「政務會議」,由行政長官、秘書長、各處處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機要人事兩室主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參謀長以及其他長官所指定之人員組成。
但依「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政務會議暫行辦法」第一、四條之規定,該政務會議 不過是為了「檢討政務、增加聯繫起見」而設立,而其議案範圍又僅限於「長官 之交議曁出席人員提議或臨時動議者」,86可說是毫無任何議決之權,僅備行政長 官決策的諮詢罷了,因此一切最高行政決策之權皆歸長官一人獨攬與專斷。87 同一時期,大陸各省省主席不過是省府委員中之一名,省主席之職權亦僅限
但依「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政務會議暫行辦法」第一、四條之規定,該政務會議 不過是為了「檢討政務、增加聯繫起見」而設立,而其議案範圍又僅限於「長官 之交議曁出席人員提議或臨時動議者」,86可說是毫無任何議決之權,僅備行政長 官決策的諮詢罷了,因此一切最高行政決策之權皆歸長官一人獨攬與專斷。87 同一時期,大陸各省省主席不過是省府委員中之一名,省主席之職權亦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