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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流行音樂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第三節 台灣流行音樂在中國大陸的演出機制

第三節 台灣流行音樂在中國大陸的演出機制

目前中國大陸唱片約有98%都是盜版,歌手最大的利潤是舉辦演唱會,事實 上「台灣出片、大陸辦演唱會賺人民幣」,已成了台灣歌手到中國大陸開拓市場 的一種模式。中國大陸演唱會市場紅火,根據道略文化產業研究中心2011 年發 佈資料顯示,2010 年中國大陸演出市場收入達人民幣 108 億元,其中專業演出 場所演出為人民幣 57.18 億元,佔 54%;大型場館演唱會等演出為人民幣 13.2 億元,占12%166

ㄧ、台資投資中國大陸演出機構之限制

隨著港台藝人入境中國大陸商演日益頻繁,為有效管理演出組織和商演活 動,2009 年 8 月 5 日中國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據《條例》,凡是涉 及營利為目的、通過售票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均都受此《條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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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通過的《條例》大幅度調整演出市場准入政策,取消了演出單位主體 資格的所有制限制,只要符合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依法投資興辦演出單位,

舉辦演出活動。根據《條例》,允許港、澳投資者以合作、合資或獨資方式經營,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於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

至於台資在內的外資尚未開放獨資經營經紀機構或演出經營單位,僅得以中 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方式,設立經紀機構,但中資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1%,並擁 有經營主導權,投資方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文化部遞件申請 辦理168。在取得文化部頒發的批准檔後,90 日內向所地省級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166「2010 年中國演出市場收入高達 108 億元,演唱會市場 13.2 億」,金鷹網,2012 年 01 月 04 日,http://ent.hunantv.com/m/20110129/853355.html。

167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 的;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168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 紀機構,除(三)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 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檔;(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

      

      

      

大陸就不怕沒有市場,因此港台藝人紛紛前往中國大陸開演唱會,而週末看港台 藝人演唱會,儼然已成為中國大陸民眾最具吸引力的休閒活動之一170

中國大陸對於演唱會審批權的制度調整,有2 個趨勢︰(1)放寬審批限制︰

演出市場配額取消、簡化行政時程;(2)中央權力下放:2009 年修訂之《營業 性演出管理條例》,大量將演唱會審批權下放至地方政府,文化部僅就「台灣演 藝團體或個人」及「於非歌舞娛樂場所演出之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進行審批17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20 條規定演唱會行政審批內容包括︰「(1)演出名稱、

演初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2)演出時間、地點、場次;(3) 節目及其視聽資料」172

台灣藝人要在中國大陸舉辦演唱會,藝人的經紀公司或者經紀人需和中國大 陸具有涉外演出經營資格的一類演出經紀機構簽約,然後經過行政部門內部的報 批程式取得文化部批文才能進行相關藝文活動。目前,《條例》明定任何的營業 性演出,演出公司之間,演出公司和演員之間都需要簽訂這種協定,要求對演出 的場所、地點、場次、收入以及雙方責任,都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障雙方權益。

中國大陸透過演唱會審批制度既可以宏觀調控市場熱度、決定誰(主辦者與演出 者資格)可以進入市場,同時,利用「節目及其視聽資料的審查」,事先掌握演唱 會表演內容與演出方式,進行文化與政治上的審核。

 

170「兩岸舉辦演唱會,賺錢?賠錢?」,聯合報資料庫,2012 年 01 月 03 日,

http://stars.udn.com/star/StarsContent/Content1388/。

171 張容瑛、周志龍,「治脈絡中的創意專案網路兩岸跨界演唱會案例研究」,地理學報,第 46 期(2006 年 5 月),頁 96~97。

17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三章 演出合同 第十七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單位之間、演 出單位與所邀請的演員之間、演出單位與有關的非演出單位之間應當簽訂書面演出合同。演 出合同包括:演出經營合同、演出經紀合同、演出場地租賃合同、演出器材租賃合同、演出 贊助或者投資合同等。 第十八條 簽訂演出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應當經過審批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准後,合同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