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司改會社會行銷《法官法》之定價策略
為達成所設定之「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目標,司改會針對其社會行銷《法 官法》之產品與通路,需進一步根據目標客群考量實際付諸「全民參與司法改革」
行動之成本,量身訂做適合之定價策略,使其感到付出該行動成本是值得的,進 而自願主動投入、持續透過《法官法》產品與通路參與司法改革。
壹、針對訴訟案件當事人之定價策略
司改會申訴中心之前身為檔案追蹤小組,以冤案、已經定讞的案件為主,期 能透過案件蒐集與研議,針對司法體制缺失促成改革。《法官法》生效後,司改 會改設申訴中心為當事人檢舉不適任司法官,並提供教戰手冊使民眾可以便利的 查閱相關資訊。訴訟案件當事人因其案件已定讞,但仍深感蒙冤與不公,期望提 供自身案件與法律專業人士面談、討論,即使其未必瞭解參與司法改革與己身關 聯,願意出面來到司改會、具名提供案件、與申訴中心共同分析討等,皆為參與 司法改革的實際行動,且對我國司法個案累積相當重要。
那《法官法》通過之後讓這件事情有制度性的管道可以推動。…個案是司改會跟 民眾之間的一個相對應…那過去只能做救援,冤案救援…然後成功率也很低。那 你現在檢舉法官、檢察官,如果以我們救的個案,跟檢舉法官檢察官成功的機率 看起來,這高多了…你看救一個冤案多難啊,救一個蘇建和搞 20 年,弄一個徐 自強搞 16 年還在弄(行政A)。
然而前往申訴中心與查閱教戰手冊的行動,需要付出個人時間與成本,除了 需努力蒐集完整之書面資料,檢舉不適任司法官時,當事人還可能產生如:擔心 其他人的看法、對於後果感到未知等心理的、精神的負面壓力,也是影響當事人 決策是否實際行動的關鍵成本。
那如果現在還沒有平反以前,你講的話…人家會說你這個判決、這麼死皮賴臉在 那邊說什麼對不對?雖然現在我講給你聽,你看一看你相信了,但是外面的人尌 不相信「啊你尌被判罪了!你被人家判刑了啊,自己在那邊耍賴怎樣怎樣…。」
所以有時候我覺得說,不要…(申訴E)
因此,司改會促此客群參與司法改革行動的關鍵,在於利用定價策略提升訴 訟案件當事人參與意願,以及拓展通路來降低其參與行動之成本。
一、《法官法》之限制提升訴訟案件當事人參與意願
依目前通過的《法官法》,訴訟案件當事人無法逕行對不適任司法官提出檢 舉,第 35 條規定,有權提出個案評鑑之機關與團體為:(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 法官 3 人以上,(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 署,(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4)財團法 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如此雖限制人民直接參與的機會,卻也是司改會 通路吸引民眾近用的誘因之一。
《法官法》只讓幾個團體具有檢舉法官跟檢察官的資格。他並不開放尌是說,讓 民眾…真的受到法官不公平的審判的對待,我尌可以提出檢舉,不行,他一定要 你透過司法院允許,那這個允許的尌很少數(志工B)。
就上述四個管道而言,民眾在既有的司法制度裡受到冤屈,因此其選擇法官 或檢察署作為檢舉司法人員的意願相對較低。資深志工提出他的看法:
那還有一個當然是法官他們自己、檢評會他們可以自己,那請問一下法官自己會 檢舉法官嗎?對不對?不會嘛,對,所以《法官法》我覺得他事實上是一個保守
(志工B)。
而以律師公會而言,具《人民團體法》之職業團體之性質,成員具備法律專 業背景,但自身工作與司法官有密切的互動,代民眾提出檢舉實有相當之限制、
甚或不願提供協助。一位申訴人表示,曾考慮告法官瀆職,律師即婉拒提供協助,
使其視司改會為最後的求助管道:
因為他名字寫下去,律師跟我說,名字寫下去,以後我接別的案件…(法官)會 給我刁難啊!啊這影響他的生意,這真的很實在…(申訴E)
基本上民眾是先來這裡,包括說他受委屈,他要申訴哪個法官。他不會跑去律師 公會,他一定跑來我們這裡,對,一定的。因為他們看到我們揭發的人後來怎樣…,
我們揭發的大概都彈無虛發,大概都不會錯。大家覺得說,喔,找司改會是最有 機會的,去找別組織的不太容易(行政A)。
好像說律師公會的意思尌是,你是球員嘛,你是籃球選手,那你可以檢舉那個裁 判是不是對你不公平?你敢檢舉嗎?明天的比賽尌是那個裁判在場啊,那你今天 要來檢舉嗎?那你檢舉不見得通過啊,那你下次還想玩籃球比賽嗎?(志工B)
而至 2013 年底,業經司法院許可提出評鑑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共有以 下三個團體(如下表 4-6):
表 4- 6 司法院許可提出評鑑團體登記資料
名稱 有效期間(民國) 主管機關 地址 財團法人民間司
法改革基金會
101 年 3 月 13 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止
法務部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90 巷 3 號 7 樓
社團法人中華人 權協會
101 年 3 月 13 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止
法務部 台北市中正區杭 州南 路 一段 23 號 4 樓之 3 中華民國臺灣法
曹協會
102 年 1 月 23 日起至 105 年 1 月 22 日止
法務部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 段 380 號 9 樓
資料來源:文件 2-4:司法院,2013。
分析此三個可提出評鑑團體,發現皆為民眾提供公益性質的免費服務,且皆 採取電話預約制及書面審理等方式,以降低民眾的成本,然而其實際服務內容仍 有相當之差異(表 4-7)。
表 4- 7 依《法官法》可提出評鑑團體之服務內容比較 http://www.cahr.org.tw/events_detail.php?nid=33 ; 臺 灣 法 曹 協 會 網 站 http://www.jurist.org.tw/。
除司改會以外之兩個團體,皆要求申訴民眾填寫詳盡之申請書,其中並需描
將抽象的法條內容具體成為檢舉的範本,不但可使當事人之冤屈得以伸張,也是 公民參與司法改革的具體實踐。
二、拓展通路以降低成本
《法官法》上路後,因應地方上民眾、尤其是來自各地律師的聲音,顯示各 地需要幫助之民眾、司法案件數相當多,已運作多年的台北辦公室,顯然不足以 做為因應來自全台民眾的唯一窗口,往其他縣市拓展已是司改會正在進行之通路 規劃。
我們跟靜宜大學合作嘛,然後他們那邊有辦公室,尌是到學校去有申訴專線,然 後哦下午四點到七點(研究者:在那個學校裡面?)對、我們有律師。那高雄比 較慢一點,但是高雄也有請律師這樣的機制(行政A)。
《法官法》成立後,民眾一直要求我們一定要到地方上,成立工作點、成立分會,
因為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法院的特色,要尌近觀察、不能只在台北,過去因為以 政策為主,所以當然是在台北嘛:媒體、立法院、行政機關,但是呢,觀察具體 的法官、你尌有那個需求要到地方上觀察,地方上特殊的狀況、特殊的法官位置,
這是我們接下來有可能會、組織會擴張,尌是因應《法官法》後續具體的需求(行 政C)。
至於拓點後,是否造成組織人力、物力等成本提升,一位律師志工認為無須 多慮:「其實高雄大學也有法律系,並不是沒有建立據點的條件。」(文件 1-1-11:
司改會編輯部,2013:13)申訴中心行政專員也表示樂觀其成:
其實是民眾要求我們下去的,當地的律師要求我們下去的,因為法官和檢察官在 當地作威作福啊,像我們昨天檢舉屏東的檢察官魚肉鄉民啊,那當然那些被魚肉 的鄉民知道了現在有這個《法官法》,當然是請我們下去啊,請下去那尌有人尌 有資源、那自然尌會成立啊(行政C)。
顯見拓展通路,使案件申訴人得以更便利的近用,相對降低其參與行動成本,
如:往返車資、時間,並使產品服務內容可以更在地化、貼近其需求,對於組織
本身之社會行銷目標「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能夠更容易推廣至潛在客群,吸 引其選擇與近用司改會之通路與產品服務。
貳、針對法律專業背景客群之定價策略
司改會專職行政人員有限,如何將組織人力發揮到最大,即是善用實習生、
志工的人力資源,以降低組織人事成本,故設定《法官法》社會行銷之價格策略,
吸引此客群願意加入司法改革工作,對於司改會之運作相當重要。
司改會尌 10 個工作人員,因為我們預算大概尌一千萬,再多尌一千萬多一點點
(研究者:1 年嗎?)對,已經維持 10 個人刂已經差不多 10 年了(行政C)。
法律專業背景客群主要為大學法律相關系所的實習生及律師志工,其選擇進 行學習與工作時,有許多選擇,例如:法院、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等,
如對於司改會的瞭解有限,即可能影響其選擇參與司法改革行動的意願。以實習 生為例,一位同學於實習心得中表示:「看到實習單位卻是我最後一個志願司改 會,頓時心裡的感受尌像坐雲霄飛車一樣,跌到谷底,因為我當時以為去那實習 只是要做一些文書處理,但這樣的實習內容不是我所希望的實習,所以我一度還 在想要不要放棄這個機會…」(文件 4-4-2:實習心得)另一位擔任學生志工之同 學接受司法改革雜誌專訪時,表示其一開始對於司改會之認識:「其實我在高中、
大學時期,便從電視上看到有關司改會的新聞,不過當時我的觀感比較偏向負面,
因為當時並不知道他們訴求的議題,只覺得他們很『吵』。」(文件 1-1-11:司改 會編輯部,2013:20)
再者,經由司改會參與司法改革,可能對其未來就業機會或工作造成負面影 響,也是法律專業背景者所需擔負的成本。加上要在原本的學習、工作等生活中,
再者,經由司改會參與司法改革,可能對其未來就業機會或工作造成負面影 響,也是法律專業背景者所需擔負的成本。加上要在原本的學習、工作等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