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章首先陳述研究背景與研究主題的重要性,進而闡述研究目的與問題,最 後則為本研究重要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司改會社會行銷《法官法》與公民參與司法改革之關聯,我 國躋身民主法治國家之林,公民力量能否著力於司法改革,以參與行動帶來持續 的改革動力?而公民團體在其中的角色與功能為何?以下透過瞭解司法權對人 權之保障,以及我國司法改革與公民參與之背景,探究本研究之重要性。
壹、研究背景
一、司法審判權與人權保障
聯合國為落實 1948 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於 1966 年 12 月 16 日經由大會第 2200 號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兩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 之法源。其內容闡明基本人權,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 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共約 160 個締約國,可謂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內容於第 14 條明載,人民有接受 公正審判之權利,顯示人民應該受到公開審判、妥速審判、無罪推定等制度保障。
因為公正、獨立的司法系統才能使人民相信法治,信任法官職權乃基於國家法律 及憲法,不受制於行政的變動或多數輿論壓力,國家維持司法獨立性實為民主制 度下司法體制對人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
然而,近年來我國司法改革一直只著重在司法內部制度,如刑事訴訟兼顧原
告與被告雙方人權,並由「法官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即為一例。至於外部的參與或監督,即使我國已於 2009 年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 年 4 月 22 日),仍未解決司法制度在民主政治中的課責性問題(王金壽,2008a)。
二、我國的司法改革與公民參與
過去戒嚴時期,公民團體被排除在政策、法律的制定與決策的過程之外,以 致於政策和立法與人民真正的需求有所落差。隨著時代變遷,解嚴象徵我國逐漸 邁向政治民主化的里程,人民權利意識增長,公民參與的聲浪有逐漸抬頭趨勢。
台灣的司法體系在解嚴之後開始產生改變,從大法官的角色與定位到刑事訴 訟制度均產生極大變化,其中最主要議題之一為司法獨立及其與民主化之間的關 係。此議題的要點有二,第一、若司法無法取得一定的獨立與自主性,空談人權 的保障並無太大意義;第二、在民主政治中,法院的正當性必須和民主政治相呼 應,司法體制及與人民切身相關的法律制度,應能夠回應民主政治的要求。
1999 年 4 月 23 日司法院召開第一次全國司法改革籌備會議,開始各項準備 工作,包括決定參加人選、討論議題,及如何做結論等。同年 7 月 6 至 8 日正式 召開分組會議和大會。當時討論的諸多議題,最重要的有三項,第一是司法院的 組織定位,第二是訴訟制度的改革,第三是改善法官的人事制度,以期建立一個 更有效率的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六次籌備會議與大會的參與者中,除了司法院、
法務部、民意代表以及媒體外,還有如: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 下稱為司改會)等團體代表提案與出席參與。
然而,直至 2009 年的「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其中有關法 官人事改革的提案與執行情形,仍以「《法官法》未通過立法」、「《法官法》
之制定始為落實 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法官人事制度之重要方式」,做 為引言提要及與談重點(湯德宗、黃國昌,2010)。
此顯示在台灣的民主政治下,雖有公民團體如台北律師公會、司改會的參與,
並針對制度層面建議發聲,但因公民團體為非營利、非政府的組織形式,在各項
資源與權力的侷限下,功能如何發揮仍有探索空間。此外,外部公民直接參與司 法改革的機會也相當有限,因此,公民團體在自身參與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如何 採用社會行銷設計產品、通路、價格以及推廣的進程與理念,促使更多公民參與 司法改革,突破其資源與權力之限制,將是本研究探討的核心問題。
貳、研究動機
近年來,多起法官職權相關案件受到社會關注,譬如 2010 年 7 月,傳出高 院法官集體收賄,台北地院並於 2011 年 7 月 1 日宣判 13 位被告中的 12 人有罪。
其中具有或曾有法官、檢察官身分者多達 8 人,創歷來司法官風紀案一次判決最 多人紀錄(王己由,2011 年 7 月 1 日)。同 年 11 月 2 日,前 述 被 判 有 罪 者 亦 遭 監 察 院 認 為 嚴 重 破 壞 司 法 威 信、損 及 政 府 形 象 而 予 以 彈 劾( 陳 彗 萍,2011 年 11 月 2 日 )。這起高院法官貪污案判決書指出「食國家俸祿、司 平停曲直之職,本應清廉公正自恃,以維護司法清譽。卻透過審理案件機會,收 受當事人賄賂,戕害民眾對司法的信賴」,顯現司法人員風紀案件重創台灣民眾 對司法獨立之信任。
再者,2010 年 8 月起,接連數件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例,引起網友串聯「開 除恐龍法官」活動,共集結約三十萬人連署,並發起「白玫瑰運動」。在這波追 求司法改革的行動中,各方以個人或團體方式匯集而成的社會力,提倡柔和訴求、
參與者安全,以及跨色彩、跨黨派立場。「白玫瑰運動」在數個公民團體的串聯 推廣下,將司法改革的訴求透過大規模的公民參與,表達民眾期望擴大妨害性自 主保護對象,更提出建立不適任法官評鑑、淘汰制度,使法官不受現有憲法終身 職保障。
上述司法案例中所突顯的司法人事議題,非僅是喧騰一時的新聞,而是有公 民團體持續關注的工作,其中最重要者即為持續推動《法官法》,並仍不斷監督 其修法的司改會。研究者身為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於師資培育階段即對於人 權如何落實於生活中有相當程度的認同與重視,因此希望透過探究司改會推動
《法官法》過程,瞭解其對公部門與我國民眾的影響,研究者並於 2012 年在台 灣師大社會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就讀期間發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社會行銷之實
踐—以推動《法官法》專案為例」研討會論文,探究司改會如何以《法官法》做 為社會產品,推廣予政府與大眾之行銷內容與策略。
司改會長期推動《法官法》的制定,其中,針對《法官法》草案未三讀通過 前,尚缺乏現有法律約束法官職能,司改會就曾辦理民間版法官評鑑,並舉行記 者會公布評鑑結果,隨即獲得國內各大媒體報導引述,以及其他公民團體正面回 應。然而,2011 年 6 月 14 日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過的《法 官法》版本與司改會期望有所出入,因此司改會仍持續發動許多連結組織內部與 外部公民參與的《法官法》相關行動,包括網路活動、座談會、記者會與相關新 聞整理等。例如,三讀通過當天,司改會即發出聲明稿表示,鑒於法官評鑑機制 將正式上路,為協助民眾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將擴大籌設受理個案之既有
「檔案追蹤小組」,正式成立「申訴中心」受理民眾冤判誤判之檢舉。
由此可見,司改會相當積極於建立公民參與司法改革的管道以監督法官職權 等司法改革行動,故本研究延續 2012 年研究者針對司改會推動《法官法》社會 行銷之研究結果,進而探究司改會之社會行銷策略與公民參與司法改革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