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公民參與相關理論及其研究現況
國內許多研究將 ― citizen participation ‖ 翻譯為公民參與或民眾參與,其他 相近名詞還包括公眾參與、公眾涉入、民間參與及公民涉入( citizen involvement ) 等,名稱雖不同、探究之學術領域及議題不同,但其所指涉的參與行動與意義是 相近的(陳金貴,1992)。根據文獻資料,學者較多採用政治哲學上具規範意涵 的「公民」一詞,以下進一步探討公民參與的意義、內涵,以及公民團體促進公 民參與之策略與途徑。
壹、公民參與之意義
Arnstein(1969)認為公民參與是一種公民權力的運用,是權力的再分配,
使目前在政治、經濟等過程中無法掌握權力的民眾,其意見在未來能有計畫地被 列入決策中。
學者 Putnam (1993)曾言:「一些批評者以為我的研究成果是在證明:沒有良 好的公民傳統就不可能有民主。事實上,這不是我的觀點。相反的,我相信這項 研究的主要教訓是強調民主的改革者必須以基層開始,切實鼓勵普遍公民之間的 公民參與」。Putnam所指涉的 ― civic engagement ‖ 正好可以充分表達出透過這
種社會上無形的關係,將有助於集體行為產生。一般來說,可透過公民性相關社 團的參與來具體測量(陳孝庭,2004)。
傅麗英(2000)則指出,公民參與著重公民主觀性對公民意識的覺醒與重視,
因而產生參與公共事務的主動性興趣和行動。公民參與包含個人與公民團體,基 於對自主權、公共性與公民資格的體認,以及對公共利益與公共責任的重視,主 動投入其意志、情感、知識與勞力與公共事務之決策與執行等活動中,所採取積 極而直接的參與活動。
公民參與的目的在於使人民充分表達意見、影響公共政策的決定,而公民依 其能力、所需付出成本、公共議題的範圍,以及可能發揮影響力的因素考量,會 選擇最有效的參與方式進行(許文傑,2000)。雖然學者們提出很多方式,但最 重要的是促進人們觀念、意見、態度、溝通與共識感的發展及相互信任,進而形 成政策或計畫(陳金貴,1992)。
松敏麗(2006)進一步將公民參與的主體分為兩類:「集體參與」以及「個 別參與」的型態,前者強調民眾是藉由實際參與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或者利益 團體等方式,再由組織的方式進入公共參與的領域當中,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主要 的目的,在於藉由直接涉入政策制定過程以影響決策的結果,大多數民眾會透過 參與利益團體,運用集體的方式整合歸納民眾之意見,並設法喚起相關單位對於 利益團體與偏好組織的重視,更進一步接納團體之意見。採取此類參與方式較為 普遍也較容易受到關注。「個別參與」則是指民眾不尋求組織、集體的力量,各 自運用投票、寫信、電話、行政的訴訟等方式表達個人之意見與觀點,但她也認 為此方式影響力較微弱,因此多數依然採取集體的意見表達居多。
研究者認為公民團體中的組織決策者固然較能瞭解專業知能、政策與立法之 途徑,然而公民團體如何透過社會行銷以促進社會中個別的公民參與行動?以及 公民團體如何透過社會行銷以連結「個別參與」,甚至形構「集體參與」的可能?
這是公民團體永續發展不可忽略的關鍵。
貳、公民參與程度與公民團體角色
一、Sherry R. Arnstein 公民參與階梯
美國學者 Sherry R. Arnstein (1969)認為,公民參與就是公民力量的展現,並 根據參與影響力的程度,建立了公民參與階梯,成為公民參與的參考架構(見表 2-2)。階梯最下層表示沒有接觸權力,隨著階梯往上,權力也逐漸由公民掌控,
最上層則為公民自行控制權力。
表 2- 2 Arnstein 公民參與階梯
類別 參與階梯 例證
公民力量 8 公民控制 公民治理、社區或公民團體控制
7 代議權力 優勢決策方案、與官方權力對等公民團體 6 合夥(雙向) 地方社區組織、公民團體
象徵式涉入 5 安撫 公民顧問會議
4 諮詢 意見調查、地方會議、公聽會
3 告知(單向) 以媒體、文宣、藉地方會議公開宣傳 非參與 2 治療 假裝教育群眾的團體集會
1 操縱 公民諮詢會議 資料來源:Arnstein,1969 : 217 ; 陳金貴,1992:106。
最低的是第一階操縱與第二階治療,這兩階描述的實為「非參與」,公民並 非實質參與,而是多由官方的領導人物、掌權者操縱團體,或假借教育民眾之名,
達成觀念的灌輸。第三階至第五階是讓民眾有接收訊息也有發聲機會的「象徵式 涉入」,但因缺乏權力,以致意見提出後,仍由掌權者決定,公民僅能公開公平 地「接近」決策過程。至第六階時,民眾開始進入合夥關係,可與傳統掌權者協 商,並獲得部份涉入。到第七階的代議權力與第八階的公民控制,公民則獲得多 數的決定席次或完整掌控的權力。
其中較高階層的公民參與方式,多是透過公民團體而達成,就我國情形言,
傅麗英(2000)指出,民間公益團體的公民參與類型,可視為一種組織性的參與 模式,公民可透過民間公益團體而能獲得對公共事物的參與機會與能力,公民甚 至享有權力去要求組織結構和程序的改變,以對於政府產生影響力,為達到展現
公民權的最高參與。本研究期望探究司改會參與者之涉入程度,並透過其公民力 量的實踐情形,進一步分析其公民參與程度為何。
二、公民團體於促進公民參與中扮演之角色
在價值多元變遷急速的社會,公民團體之所以存在並展現獨特的功能,實因 為其扮演各種積極的社會角色所致( Kramer, 1981),包括下列五種:
(一)先驅者:非營利組織能敏感的體驗社會需求,以組織多樣與彈性的特質發 展具有創新的構想,適時地傳遞給政府。
(二)改革與倡導者:非營利組織深入社會,實際瞭解政府政策的偏失,運用輿 論或遊說等具體行動,促成社會變遷並尋求政府的改善措施。
(三)價值維護者:以倡導、參與改革精神改善社會並主動關懷弱勢團體。
(四)服務提供者:發揮彌補( gap–filling )的角色,經常選擇政府未做、不想做 或較不願意直接去做、卻符合大眾需要之服務。
(五)社會教育者:利用刊物、舉辦活動透過媒體的宣傳等方式,負起傳遞特定 人群需求的資訊,藉此嘗試提供新的觀念改變社會大眾與決策者對社會的刻板印 象或漠視態度,並補充正規學校教育體系之不足。
第四節 公民團體社會行銷與公民參與之相關研究
針對我國公民團體社會行銷與公民參與之研究進行探究,可分三部份,分述 如下。
壹、公民團體社會行銷之相關研究
社會行銷日漸受到政府、業界以及公民團體的重視,其中針對非營利組織性 質之公民團體的社會行銷相關研究更是日漸增加,以環保型、宗教型、文教型的 公民團體為多;此外,探討影響政策之倡議型公民團體也蓬勃發展,如推動「限 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政策(周鴻騰,2001)、兒童用藥安全政策(畢 兆偉,2012)等。然而,對於司法改革公民團體的相關研究仍相當缺乏。
以「社會行銷」為關鍵詞輸入台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倡議型公民團體透
過社會行銷理念推動立法之相關研究有以「民間監督健保聯盟」遊說《全民健康 保險法》為個案研究對象,探討遊說行為對於政策發展產生之影響,並從我國的 立法制度與國會生態作深入探究(呂佩珊,2000)。以及針對董氏基金會,此一 國內最早推動菸害防制宣導的非營利組織,歷經十年進行的菸害防制工作規劃、
教育宣導、促成的相關政策法案制訂及監督執法等進行策略分析,於 1997 年推 動《菸害防制法》立法後仍執行一系列菸害防制之社會行銷策略(姚慕蘭,2007)。
透過既有研究發現,公民團體為推廣理念,除利用社會行銷之 4P 指標外,
實際也運用多種促進公民參與之推廣策略,如團體間的聯盟策略、教育宣導時設 計資訊策略等。故本研究將 Berry (1977)提出公民團體為促進公民參與之推廣策 略,合併與社會行銷第 4 個 P 推廣內容共同討論,以期發現公民團體社會行銷中 推廣之重要內容。
貳、公民團體與公民參與之相關研究
江金山(1985)以 Berry (1997)的分類架構,探討個案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影 響公共政策策略,並進而探討其影響政策時的活動技巧,最後歸納與分析公共利 益團體的角色與功能,及其活動的限制。
傅麗英(2000)也參考美國學者 Berry (1977)的策略,探討教育改革的參與 者:家長、教育工作者與社會人士,各選定一個代表性團體,以主婦聯盟教育委 員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及四一〇教育改造聯盟,了解本土公民團體的公民參與情 形。並分析民間公益團體之公民參與的實踐過程。最後,對民間公益團體與政府 方面,提供能促進我國公民參與發展及實踐的十項建議,並展望未來後續的研究,
能朝向更本土性、深入面的探究。
參、公民團體社會行銷與公民參與關聯之研究
根據 Andreasen (1994)的定義與研究結果,社會行銷策略是以影響志願行動 改變為規準。然而國內外的研究,多著眼於社會行銷的動機、情形與影響結果,
並未深入探討對個人公民參與的實際影響。各國對於公民團體的設置有法規制度 上限制,再加上組織本身的內在限制,倡議型公民團體在促進公民參與的策略上
也有相當差異,因此社會行銷影響公民參與的實徵研究,可以說相當有限,卻又 廣泛的被討論(Berry,1977; 江金山,1985;傅麗英,2000)。
綜論之,公民團體社會行銷已為頗受矚目之發展,公民團體對於我國公民參
綜論之,公民團體社會行銷已為頗受矚目之發展,公民團體對於我國公民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