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法官法》作為社會行銷產品及其公民參與司法改革之理念
司改會於 1995 成立,宗旨為「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改革」,對於改善我國審 判文化、促進「全民參與司法改革」行動不遺餘力。近年最重要的專案工作,當 屬 1998 年開始推動之《法官法》立法,並於 2011 年《法官法》通過實施後,迄 今仍不斷致力於社會行銷《法官法》,期望使民眾瞭解、認同此法案對於我國公 民參與司法改革之重要性與需要進一步再改革之處。
我們主要在推動的這些改革,它不會是在短期之內達成的:10 年、20 年、30 年 都只是很基本的時間,譬如推動《法官法》尌花了司改會超過 15 年的時間,很 多制度的改革都是這樣,他需要長時間的累積,也尌是說這些願景是很多年以前 尌提出來的、我們現在最重要的在做《法官法》(行政C)。
司改會投入多年時間爭取《法官法》通過,其過程即是促進公民參與司法改 革的實踐,也是一段相當完整的社會行銷方案設計,本節將呈現其以《法官法》
作為產品,其中設計的背景脈絡、產品設計理念、產品產出的過程以及產品的目 標客群等要點。
壹、產品設計的背景脈絡
司改會社會行銷《法官法》此一產品,係基於改善傳統威權審判文化之積習,
以提升我國民眾訴訟權益。其中亟需改善之關鍵在於(1)民眾對於司法制度的不 信任,(2)司法人員選任機制之爭議,(3)司法人員終身職保障與無淘汰機制。
一、民眾對於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我國過去威權體制是民眾對司法制度不信任的原因之一,然而現今台灣已為 民主法治國家,實際進到法院的民眾卻仍對於法院有著不信任感,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兼法官協會理事長蔡烱燉,曾於司改會發行之司法改革雜誌投書表示:「司 法公信刂不彰,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者,均是受害者,因為此等工作者,欠缺職 業的應有尊嚴!然而最大受害者,應是人民—尤其是訴訟當事人,因為當事人對 裁判的不信任,將使其投注更多的心刂、物刂於訴訟上…。」(文件 1-1-7:蔡 烱燉,2001:36)顯示我國司法制度是否為民眾所信任,不但攸關人民的基本權 益,也是司法官職權正當性的來源。
司改會為具體檢視官方「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實績,作為人民瞭解我國司 法改革現狀之參考,曾於會議當年 1999 年以及 2002 年舉辦司法網路民調,經過 三年之實踐,2002 年之分析結果顯示,官方改革成效仍未能符合我國民眾之期 待,以前三題調查結果觀之:第一題、您信賴我國法院的判決結果嗎?有 65%
的民眾表示:「不信賴」;第二題、您認為法官會受干預或關說的影響嗎?竟有 81%的民眾認為:「會受影響」;第三題、您認為法官會收受賄賂嗎?也有 66%民 眾回答:「會」。(文件 1-3-2:司改會,2002)可見我國民眾對於司法制度仍有著 強烈的不信任。
同年由司法院統計之「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一般民眾 對法官審判公信刂,表示很好者僅有20.4%;而到過法院洽公民眾對法官審判公 信刂,認為很好者為27.1%。」(文件2-1:司法院,2002)上述調查資料皆顯示 我國司法制度與民意期待相差甚遠,更遑論實質保障審判過程中當事人權益。尤 其上述司法院官方調查結果,指出民眾對於司法審判的不信任感,主要來自於訴 訟過程中親身經歷,與所接觸的個別司法人員表現。如此結果,也反映我國司法 體系陳痾之所在—缺乏一套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機制。
司改會行政人員表示,《法官法》是能夠「汰劣」不適任司法人員,改善台 灣司法之關鍵:
那台灣的司法的問題也是人啊,法官的品質是不是真的好、盡忠職守、然後能夠 認真工作,然後整個司法圈的風氣是否好了,收錢的法官把他關進去啊,這些法 官在裡面都不是1-2年、都是20年、30年,過去都是這樣啊,這些人要淘汰掉,
事實當《法官法》通過後,淘汰的這些人是過去幾10年的總和,你不把這些人趕 出去、司法永遠不會好(行政C)。
我國既躋身民主法治國家之一,司改重點應包含保障與促進我國人民之參與,
否則將如司改會批評官方改革往往只在內部改革,如同「茶壺裡的風暴」與一般 人民脫節。一位司改會律師志工評論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之參與成員時,曾表示:
「雖然司法改革的若干議題牽涉到法律專業知識,非有法律人參與難以竟功,但 在配比上有必要高達8成以上嗎?這些法律人代表不同立場,又佔與會成員絕大 多數,無怪乎有人形容這次的司法改革會議恐怕又是一場茶壺裡的風暴。再加上 討論議題的高度艱難,越加拉大人民對司法的疏離感。」(文件1-1-6:羅秉成,
1999:21)顯見司改會設計產品之出發點著重貼近人民之需求,與公民參與司法 改革之權利。
二、司法人員遴選與任用機制爭議
司法官人事制度改革包含選任、獎懲、評鑑等許多重要內容,建立去蕪存菁 的法官評鑑與淘汰不適任者之退場機制固然關鍵,但首要之改革在於遴選與任用 的進場機制,是否能夠選出有足夠智識與社會經驗者擔任司法官,而以司法官考 試作為此一進場機制,顯然相當不足。司改會前執行長林峯正表示:「縱使我們 不惜動搖國本施展鐵腕,淘汰了所有大家認為的恐龍法官,還是對於透過法官考 詴源源不絕供應的奶嘴法官、娃娃法官束手無策…簡言之,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 的建立只是除弊,如何找到優秀的人才擔任法官職司審判才是真正的興利。」(文 件3-1-2:林峯正,2011年3月24日)
我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司法官之任用資格除司法官考試及 格者外,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之
教授或副教授等可擔任法官,但需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之限制,使得經由此管道 擔任法官之律師、教授較為少數。司改會律師志工曾撰文表示:「最近司法院雖 然通過《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將律師轉任司法官應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之限制取消,但律師欲轉任法官,一律要參加司法官訓練,年資不予列計,對於 執業年資較久之律師恐難有吸引刂。」(文件1-1-3:林永頌、施淑貞,1998:
15)顯示我國現有考選制度使法官缺乏有效的多樣化來源。
另一位律師志工更直指法官現行考選制度有兩大缺陷:第一,為法官之出身 過於單一,絕大多數法官來自司法官考試及格者,而絕大多數應試考生又為法律 系畢業生。第二,為初任法官者過於年輕,法學院畢業生於司法官考試及格之後,
接受 1 年 6 個月之訓練,不過二十餘歲即獲任為候補法官,開始參與審判工作。
其認為:「前者使法官之養成與遴任管道太過狹隘,阻絕不同領域專才及多元價 值思維,進入司法體系,造致司法與社會日益疏離;後者縱使成為勤於任事之法 官,終因涉世未深,閱歷不足,難能博取民眾信賴。」(文件 1-1-4:高瑞錚,
1998
:15)顯示我國亟需改善司法官考試、訓練的單一性,建立合理適當的制度,
使法官來源多元化,以期在位的法官不但具備學識與專業能力,還能夠與時俱進 累積應有社會經驗,以勝審判之重責大任。
三、司法人員終身保障與無淘汰機制
司改會曾於 1998-2002 年持續辦理民間版法官評鑑,期望由民間力量建立保 障好法官、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基礎,五年的評鑑結果如表 4-1 所示,其中有些法 官有連續未達評鑑指標而上榜的情形。
表 4- 1 司改會法官評鑑結果一覽表 http://www.jrf.org.tw/newjrf/Layer2/aboutjrf_2-1.asp?id=704
可見僅由民間版法官評鑑,難以有效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因此司改會大力 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句話。」(文件 1-1-5:顧立雄,1998:15)
以上三點顯示《法官法》三讀通過前,我國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相當無能為力,
綜合上述,司改會之產品設計初衷,即相當重視一般民眾參與力量,並以民 間公民團體角色推動由下而上之改革。
貳、產品設計的理念
因應制度性規範建立的需求,司改會匯集民間與專業意見提出民間版《法官 法》草案,以傳達「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此主要訴求,以期改善我國審判文化。
一、司改會的《法官法》草案特色
司改會於1998年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如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研 擬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希望藉由推動《法官法》改革長期之司法積弊,強 化司法官素質、落實司法改革,其中甚至將檢察官人事排除在此法外,於草案第 107條提出:「檢察官人事另以法律定之。」(文件4-1:司改會、台灣法學會、
台北律師公會,1998年4月10日)
分析司改會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其關於保障人民實質權利、改善我國審 判文化之重要精神,包含進場機制、人事審查以及退場機制三方面(文件1-1-2:
司改會編輯部,1998:14。文件4-1:司改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1998 年4月10日)。
(一)進場機制—好法官從何而來?
法官養成為決定法官素質之關鍵,民間版希望放寬司法人員的應考資格,准 許非法律系畢業,但已修習一定學分的法律科目者亦能應考,希望建立多元化管 道,多方吸收優秀有經驗之律師、法學教授成為法官。並將法官候補研習的時間 延長為五年,且需擔任法官之助理,以厚植辦案能力、累積審判經驗。更期待改 革法院就特定類型之案件實施「國民參審」制度,取歐美法系中之陪審團精神,
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強化法官在專門知識或技術上之不足,提高裁 判品質,以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二)人事審查—如何保障法官工作?
改善法官工作條件、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不僅是為留住好法官,更是提升裁判
改善法官工作條件、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不僅是為留住好法官,更是提升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