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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的信實度與研究倫理

壹、質性研究的信實度

在質性個案研究中,經收集與分析資料所發現的事實,與量化研究所謂的「客 觀事實」的「真實性」不同,而是欲探究的研究對象看到的「真實」,且對研究 效度的定義和檢驗存在著爭議,因此雖大部份的學者與文獻多仍沿用效度一詞,

但表示的概念是用來評價研究報告與實際研究場域的相符程度,如 Lincoln 與 Guba (1985) 指出,質性研究的效度就是指可靠性、穩定性、一致性、可預測性 與正確性。學者多建議以三項科學之哲學思維基礎,以幫助質性研究達成目標(潘 淑滿,2003;胡幼慧,1996)。本研究實際執行信實度與研究倫理之設計與執行

如下說明。

一、找尋值得信賴的詮釋 (seeking trustworthiness)

當研究法的設計不是為了否認假設,而是尋找值得信賴的資料時,研究者會 盡可能的採用多種方法和資料來源,並在研究過程中反覆檢視,以對研究結果獲 得較佳的詮釋。本研究將透過計劃書的撰寫、資料分析前後與同儕及教授之討論,

以及反覆的針對訪談結果,整理成文本後,與研究對象進行內容的確認,以避免 研究者身分的限制,對研究結果可能的偏誤。

研究對象中,除E、F因為聯繫有所限制,前者表示沒有手機、電子郵件也 不太接電話,後者已於訪談後一周內入監。B、D與G皆對訪談稿內容給予確認 與肯定。A與C對於訪談稿內容的確認之外,也給予研究者相當多的支持,以及 如何對申訴人進行邀約、詢問等實務建議,C並針對其「審判文化」的描述有進 一步的補充,雖未選入研究結果之分析,但促使研究者對於其工作內容、司改會 之角色等脈絡,皆有相當的釐清與認識。

二、三角檢證 (triangulation)

又稱為多元測定,是取代傳統的線性邏輯思維 ( linearity )模式,透過多元交 叉檢視的方式來解釋資料與現象。本研究企圖運用多重的證據來源、建立個案研 究資料庫、發展一連串的證據鏈等三項原則(尚榮安譯,2001),期望將上述深 度訪談、參與觀察以及文件分析之三種收集資料的優點充分發揮,並將研究結果 與理論比較,進而補充理論架構可能的不足,提出研究的分析、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初始設計,訪談對象僅以行政人員以及志工為主,後於文件資料與 參與觀察之收集過程,取得行政人員以及實習生的信任與協助,並為深入探究「公 民參與行動」受到司改會社會行銷可能影響之研究目的,因此增修申訴人與實習 生作為訪談對象,與教戰手冊、實習手冊與心得等文件資料,以及參與觀察記錄 之田野筆記,共同作為多重的證據來源。

三、對現象厚實的描述 (thick description)

強調對於研究現象進行全面性的解釋,並重視現象的時、空與文化歷史脈絡 關係,企圖透過厚實描述過程來詮釋現象或行動背後的意義。研究者將對公民參 與行為的實際情形、民眾與司改會的互動做厚實的敘寫,以忠實呈現與詮釋司改 會社會行銷對於公民參與行為的可能影響。

貳、研究倫理

本研究乃係針對司改會推動公民參與進行質性的初探研究,在研究過程皆需 面對以下倫理議題(潘淑滿,2003):

一、告知後同意

研究者將充分告知參與研究的目的、重要性及相關訊息,在研究對象被告知 有關之訊息、並同意參與研究時,就簽署一份書面同意書。且在研究過程中,研 究者也將告知即使已簽署同意書,若被研究者想要終止研究關係,於參與訪談的 過程中,隨時都可以終止。

研究者曾於 2013 年 11 月 20 日之申訴中心參與觀察過程中,得到一名申訴 人之同意進行訪談,其案件並經司改會行政人員建議可以檢舉司法官,然而後於 觀察發現其情緒波動、言行也相當不穩定,例如會因為一些動作聲音而感到驚擾,

考量其對於接受訪談可能之壓力影響,且回答內容多未能與訪談大綱相關、僅能 就自身案件描述與鋪陳,因此並未將其訪談內涵納入後續之分析,也未納入表 3-2 中。

二、誠實與公開

研究者將主動向被研究者公開研究目的與身分,由於公民參與含有權力運作 的自願、掌控特性 (Arnstien, 1969),且研究者期望透過訪談瞭解民眾參與經驗 中互動之行為,若有任何隱瞞將無助於研究發現,因此本研究將秉持誠實與公開 之立場。

本研究訪談前、參與觀察進入田野前,皆主動表明身分、說明研究主題與目 的,獲得訪談對象與觀察者同意後才會開始執行,以免任何的隱瞞與未公開資訊

影響與研究個案參與者之互動與信任。

三、隱私與保密

在開始進行資料收集之前,研究者將主動向研究對象說明其個人資料的處理 方式,包括其姓名及相關可辨識身分之訊息將匿名處理,且收集與整理之資料將 不移作他用。

然而,本研究之匿名原則也將針對個案研究作彈性處理,將在與研究對象討 論後,決定不公開其姓名與訪談之逐字稿,僅有分析於研究結果中的訪談內容才 引用於文中並標明代號,對個人僅提及職稱與主要負責工作等內容。為免潛在傷 害與風險,研究者也將保持敏銳度,避免對研究者造成可能的傷害,僅可能對研 究對象與本研究負責任。

四、互惠關係

(一)針對個案組織

為回饋司改會對本研究之貢獻,研究者在正職工作之餘,將投入司改會志工 行列,貢獻一己之力,並將研究成果提供司改會,及融入研究者未來之教學。目 前已針對國二法律課程與高中之人權課程,介紹邱和順案、播放「肉圓哥阿順」

影音資料,實為投入論文寫作之餘,也對於研究者之日常工作有相輔相成之效。

(二)針對個別受訪者

針對同意接受訪談者,將扮演好的傾聽者角色,以忠實呈現其意見、經驗及 貢獻於本研究中,並將其個資作保密,所有資訊僅將與本研究相關之部份列於研 究結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