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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現況觀察

第三節 司法審查實務之分析

欲檢視行政法院對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實務,首先可以著手者乃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第 4 款及第 201 條對行政法院為裁判之規定。故本文先以「裁量瑕疵&

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裁量瑕疵&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為檢索語分別 檢索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惟以「裁量瑕疵&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為檢索語所檢索得之判決數量過少,故加上「裁量&瑕疵&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第 4 款」(擴大檢索空間),復加以「裁量&瑕疵&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四款」(擴大檢索時間)為檢索語檢索之。並篩選出法院以各該法條為判決,且與 行政裁量有關者。此外,由於前述以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及第 201 條對行 政法院為裁判之規定所為之檢索,得到之判決數量有限,且僅顧及原告勝訴之一 面,似未見周全。故本文另以「裁量瑕疵&裁量怠惰&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以此 多重檢所語限制檢索判決數量)檢索判決日期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期周延46。關於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部分,則以上述檢索語檢索,以廢棄或駁回內容與行政裁量有關者為限。茲 整理羅列檢索判決如表(表一:行政裁量判決檢索整理表)。

45 惟大法官於此號解釋所指:「…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 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 標準創設相對人於接到違規通知書起十日內到案接受裁罰及逾期倍增之規定,與法律 保留原則亦屬有違…」乃以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作為罰 鍰額度裁處之考量因素,不但與個案情節毫無關係,更以「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作為裁罰準據適法性之判斷,造成誤解。此亦乃此號解釋與第 511 號解釋為何結論相 反之原因。對大法官此號解釋與第 511 號解釋之比較評析,參照李建良,前揭註 4,

頁 311-312。湯德宗,大法官有關行政、立法兩權關係主要解釋案析論,收錄於同著 者,權力分立新論卷一 —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元照出版,2005 年 4 月初版 1 刷,

頁 301-302。洪家殷,論裁罰標準表之性質與目的-高雄高等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 四 0 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 41 期,2002 年 12 月,頁 32-35。

46 民國 93 年以前之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檢討則參照劉鑫楨,前揭註 7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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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整前述檢索所得判決,本文歸納如下:就個案裁量方面,於前述高等行政 法院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有瑕疵而撤銷之案件共 66 件中,遭行政法院以裁量瑕 疵為原因之一而撤銷者有 40 件—其中遭認有裁量逾越者占 0 件、有裁量怠惰者 占 11 件、有裁量濫用者占 31 件。(圖表一)裁量濫用之中,遭認有衡量瑕疵之裁 量濫用者占 2 件、有濫用權力之裁量濫用者占 5 件、有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之裁量 濫用者占 25 件。(圖表二)遭高等行政法院以一般瑕疵為原因之一而撤銷者有 33 件—其中遭認有事實誤認者占 10 件、有錯誤解釋法規者占 3 件、有涵攝錯誤者 占 2 件、有不符法定要件或程序規定之違法者占 23 件。(圖表三)

圖表 1 裁量瑕疵分布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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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2 裁量濫用分布圖表

圖表 3 一般違法瑕疵分布圖表

分析上述情況,推測可能係因裁量逾越於外觀上較易判別,故應多已於上級 行政機關處理訴願時遭撤銷或是遭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而未達於行政訴訟之階 段。裁量怠惰則因其本質上只要行政機關有依一定程度之裁量而為決定即可避 免,發生機率自較裁量濫用須避免裁量權行使時對各個裁量或非裁量要素之審酌 失當來的低。而一般瑕疵則為行政行為瑕疵之問題,與行政裁量並無何特殊必然 之關聯。另外,從各判決內容中亦可看出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乃多以檢視行政機 關有否各種裁量瑕疵態樣為出發點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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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一般裁量方面,於前述高等行政法院關於判決涉一般裁量之案件共 65 件中,對於各該一般裁量本身僅作為判斷之參考者占 2 件;對於各該援用之一般 裁量本身僅提及但未論證其合法性者占 22 件;而對於各該援用之一般裁量本身 之合法性有論證者占 41 件(圖表四)。此外,於前述高等行政法院關於判決涉一 般裁量之案件中,行政法院所認個案裁量之違法原因,與各該一般裁量本身有相 關者47占 31 件(圖表五)。

圖表 4 涉一般裁量案件論證分布圖表

 

47 此處所謂與各該一般裁量本身有關者,例如上述整理表編號 65 號判決所指:「…被告…

未依上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列示考量事項區分等級予以配分並彙整加總後再對照違法等級暨罰鍰額度 而為裁量。…」或上述整理表編號 46 號判決:「…被告並未依上開法條之授權,就本 件原告違規情節、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資力等因素,由下限 10 萬元起裁 量適當之罰鍰金額,一律依上開統一裁罰基準,科處罰鍰 20 萬元,即未就下限予以 裁量,誠屬裁量怠惰,應認係裁量濫用,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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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5 涉一般裁量案件與個案裁量違法原因分布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