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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類型化嘗試之必要性

第二章  我國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現況觀察

第五節 小結—類型化嘗試之必要性

依前述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法院對一般裁量之審查,並未清楚突顯出該一 般裁量所在之不同法位階而為審查。蓋回饋金事件中所欲處理者乃法律授權訂 定之辦法,而水汙染防治法事件中所處理者則非。然行政法院並未因此位階之 不同而對該一般裁量有不同之制衡強度,更竟皆以「細節性、技術性」之霸王 條款模糊帶過,如此並非能確保行政權行使時所應受到法之拘束被貫徹。故以 傳統之司法審查方式,未深論及此,有所不足。

第五節 小結—類型化嘗試之必要性

本章基於實務上對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採取質的區別說之前提下,觀 察目前行政裁量學說與實務上因個案正義與平等原則之不同考量而區分個案裁 量與一般裁量兩種類型之司法審查方式,可謂已有一定之模型。惟檢索並分析我 國行政法院對涉行政裁量案件之判決,可知現行司法審查之問題,不僅於形式面 上有進步空間,實質面上更有細緻化之必要。

依前所述,傳統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方式未能顧及現代行政事件類型之需 求。傳統個案裁量之司法審查方式對人民權利保護面向有所不足,就一般裁量之 司法審查而言則未明顯區分不同法位階之制衡強度。於現代行政事件複雜化之情 況下,法律狀態無可避免的亦愈趨複雜,若為避免因難以捉摸而對行政行為失去 信心之情況發生,須有一獨立中立的司法審查有效介入,以強化人民之信賴及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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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行政行為之合法性49。對此問題,本文欲尋求之解決方法即為「對行政裁量採 取類型化之司法審查方式」。此乃由於現代行政事件類型所考量之因素較傳統繁 多,相應於此者,對其所為之司法審查自應有再分類歸納而尋求適切的同與異之 劃分,此即為類型化。而類型化之作用在於,藉由將行政裁量在個案裁量與一般 裁量之區分下,更進一步細分不同類型,以作為行政法院更細緻化其不同之司法 審查方式之基礎。

欲討論如何對行政裁量採取類型化之司法審查,首應探究者,乃行政裁量之 司法審查其背後所涉權力分立之問題,即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相互間之關 係。蓋行政裁量由於其本質上係立法者授予行政機關之空間,司法權對其所為之 司法審查,自涉三權相互間之運作協調問題。惟有透過對其權力間互動之觀察,

得知權力間運作之不同考量後,方能討論如何之類型化標準能適合解決前述司法 審查之不足,又不致破壞權力分立之平衡。本文以下即以此類型化嘗試之提出為 前提,討論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與權力分立之問題。

49 類似看法 Vgl. Winfried Brohm, 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 im modernen Sozialstaat, DÖV 1982, Heft 1, 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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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 檢索語:裁量瑕疵&裁量怠惰&裁量逾越&裁量濫用 裁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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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以及北高行 93,訴,3226、93,訴,3196、93,訴,3195、93,訴,3160、93,訴,3151、93,訴,2270、

93,訴,1461、93,訴,1307、93,訴,1195、93,訴,906、93,訴,905、93,訴,904、93,訴,903、93, 訴,848、93,訴,818、93,訴,776、93,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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