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課稅單位之理論
第三節 各國現況
一、美國-聯邦所得稅
美國公民2及居住者3之所得若符合最低標準者,應就美國境內外來源(全 球)之所得,填具申報書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居住者4僅就美國境內來源所 得採就源扣繳或結算申報制度。依納稅義務人身分之不同,尚可分為單身、戶 長、已婚採合併申報、已婚採分開申報、合格之寡婦或鰥夫等多種類型納稅義 務人,適用不同的租稅待遇,若同時符合二種申報身分者,可選擇稅負最低者 做為申報身分之基礎。
2
於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並受美國管轄者。
3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1)合法長期居住者;(2)當年度居住天數至少 31 天且當年度居住天數
×1+去年居住天數×1/3+前年居住天數×1/6 之居住天數之和大於 183 天者;但不包括於美國臨 時居住或暫時停留之外國人。
4
除居住者外於美國境內取得收入之外國人。
表 2-2:美國 2011 年個人所得稅申報最低標準(起徵點)
申報身分 年齡 所得總額(美元)
單身 未滿 65 歲 9,500 年滿 65 歲 10,950 戶長 未滿 65 歲 12,200 年滿 65 歲 13,650 夫妻採獨立申報 任何年齡 3,700 合格之寡婦或鰥夫,並
扶養未成年子女者
未滿 65 歲 15,300 年滿 65 歲 16,450 夫妻採合併申報
夫妻皆未滿 65 歲 19,000 夫或妻年滿 65 歲 20,150 夫妻皆年滿 65 歲 21,300
資料來源:美國內地稅局網站(http://www.irs.gov)
(一)應納所得額
美國公民與居住者所有來源所得,所得總額包括(但不限於)15 種來源所 得:(1)勞務報酬:包括薪(工)資、小費、佣金、福利性所得及其他類似之項 目;(2)營業之毛所得;(3)財產交易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6)權利 金所得;(7)股利所得;(8)贍養費及分居生活費所得;(9)年金所得;(10)人壽保 險及養老保險契約所得;(11)退休金所得;(12)債務解除所得;(13)合夥分配所 得;(14)來自與死亡者有關所得;(15)來自遺產及信託利益所得。
將以上各類所得(除了資本利得外)合併計算為總收入,應稅所得則為總 收入減去某些法定扣除調整後總收入(AGI)後,5可扣除(1)標準扣除額或列舉 扣除額及(2)個人免稅額,可得應納所得額,並依據不同申報單位課以不同稅 率。
(二)標準及列舉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Standard deduction)
標準扣除額包含一般標準扣除額、老人或盲人增列標準扣除額、受扶養親 屬標準扣除額:
(1) 一般標準扣除額:
5
將總所得扣除一些基本扣除額,換算成調整後總所得(adjusted gross income;AGI),包含:
商業及貿易扣除額、特定藝術表演費用、受僱者補償費用、租賃及權利金所得之費用、自營 者提撥之退休計畫金、財產交易損失、支付之離婚贍養費、搬家費用、存款因提前解約而喪 失之利息所得、失業補償金補充利益之提撥金、醫療儲蓄帳戶(medical savings account;
MSA)之提撥金及學生貸款利息費用等。
表 2-3:美國 2011 年標準扣除額
申報單位 美元
單身/夫妻單獨申報 5,800 夫妻合併申報/符合資格之寡婦或鰥夫 11,600
戶長 8,500
(2) 老人或盲人增列標準扣除額:
○1 納稅義務人年齡滿 65 歲或眼盲,除可享有一般標準扣除額外,可再享 有額外標準扣除額,2011 年金額如下:已婚夫妻(無論合併或單獨申 報)及存活配偶者增列 1,150 美元,戶長及單身者增列 1,450 美元。
○2 納稅義務人年齡滿 65 歲且為盲人,其額外標準扣除額加倍計算。
(3) 受扶養親屬標準扣除額:
2011 年受扶養親屬之標準扣除額為下列二者取低者,但不得超過納稅 義務人一般標準扣除額之額度(依申報者身分不同而異)
○1 受扶養親屬當年之勞動所得總額超過 650 美元者:為當年之勞動所得 加再加計 300 美元。此處之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小費、專業費 用、執行業務所得與收到的其他賠償,亦包括獎學金。
○2 受扶養親屬當年之勞動所得總額未超過 650 美元者:為 950 美元。
(二)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s):
1. 已納稅額:如州及地方所得稅、州及地方財產稅、超額利潤稅、環境 保護稅等;不包括聯邦所得稅及社會安全捐、遺產及贈與稅、公用事 業稅、菸酒之特種銷售稅、汽油稅等。
2. 利息支出:包括自用住宅抵押貸款利息、購買證券組合投資之投資貸 款利息、學生貸款利息;不包括個人信用卡、汽車等之貸款利息。
3. 意外或竊盜損失:因火災、風災或其他意外及竊盜所發生之損失。
4. 醫療與牙醫費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所發生之醫療與牙醫 費用,總金額超過全年調整後所得總額之 7.5%之部分,可申報扣除。
5. 投資費用:因投資所發生保管費、文書費、辦公室租金及其他個人投 資費用,總計金額超過全年調整後所得總額 2%,始可申報扣除。
6. 受僱者非補償性營業費用:受僱者之非補償性之營業費用可予扣除,
總金額須超過列舉扣除額 2%之下限條件,有關餐飲及娛樂費用最高僅 可扣除實際發生費用金額之 50%。
7. 受僱者教育費用:因維持或加強個人於受僱或其他事業領域之技能所 支付之教育費用,總金額須超過列舉扣除額 2%之下限條件。
8. 慈善捐贈:捐贈給符合規定的慈善機關,依其捐贈機構及財產型態而 有不同規定。
(三)個人免稅額
個人只要非為其他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扶養親屬,均可申報個人免稅額;
2011 年本人、配偶及每名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為 3,700 美元;採合併申報之夫妻 可申報二倍免稅額。惟子女的免稅額必須未滿 19 歲或 24 歲以下並全職就學 者,始可扶養。
(四)稅率結構
應稅所得額乘以下各類稅率,稅率乃依據不同的申報單位而有四種類型的 累進稅率結構:
表 2-4:美國 2011 年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 1.夫妻合併申報/符合條件的寡婦或鰥夫 應稅所得額(美元) 稅率級距(%)
17,000 以下 10 17,001 – 69,000 15 69,001 – 139,350 25 139,351 – 212,300 28 212,301 – 379,150 33 379,150 以上 35
2.戶長
應稅所得額(美元) 稅率級距(%) 12,150 以下 10 12,151 – 46,250 15 46,251 – 119,400 25 119,401 – 193,350 28 193,351 – 379,150 33 379,150 以上 35
3.單身
應稅所得額(美元) 稅率級距(%) 8,500 以下 10 8,501 – 34,500 15 34,501 – 83,600 25 83,601 – 174,400 28 174,401 – 379,150 33 379,150 以上 35
4.夫妻單獨申報
應稅所得額(美元) 稅率級距(%) 8,500 以下 10 8,501 – 34,500 15 34,501 – 83,600 25 83,601 – 174,400 28 174,401 – 189,575 33 189,575 以上 35
資料來源:美國內地稅局網站(http://www.irs.gov)
二、德國
德國個人所得稅課稅原則為屬人兼屬地主義,居住者就依其國內外所得課 徵,非居住者則按德國來源所得課徵。
(一)應納所得額
符合居住者資格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選擇採合併申報計稅或單獨申 報計稅制。採用合併申報制,可自聯合淨所得中扣除屬於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 額;若配偶獨立課稅,則特別費用(special expenses)的部分,只可扣除配偶本 身的扣除額,而特別費用每一配偶只能扣 50%。
子女的所得均不包含於父母所得中,須分開計稅。
居住者的所得來源可分成下列七類:
1. 農林業所得。
2. 貿易及營業所得。
3. 獨立的專業服務所得。
4. 薪資所得及與薪資有關的補償收入。
5. 資本投資所得。
6. 不動產租金所得、特定有形動產、特許權收入。
7. 其它所得。
應納所得額計算方法:
1. 淨值比較法(net worth comparison method):比較本會計年度終值與上 一會計年度終值的淨額,適用於農林業所得、貿易及營業所得,獨立的 專業服務所得只要納稅義務人申請即可適用。
2. 淨所得法(net income method):以現金基礎計算收支,除了以上二類所 得外,其餘五種所得加總後,扣除相關的費用後的淨額。
(二)扣除額與免稅額 1. 扣除額:
(1) 特別費用(special expense):
○1 保險費:法定退休金及私人退休金計畫、強制健康醫療險…等。
○2 捐贈:對非營利機構、政黨…等。
○3 雜支:膽養費、納稅義務人的初次職業教育或一般教育支出…等。
(2) 非常事項費用(extraordinary expense):無法避免且相對於相同所得組 所額外負擔的費用,如因疾病發生的費用。
(3) 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小孩擁有以下二項扣除額:
○1 小孩扣除額:1,824 元(合併申報為加倍計算)
○2 小孩的教養、教育、照顧扣除額:1,080 元(合併申報為加倍計算)
2. 免稅額:
(1) 單獨申報免稅額:每人 8,005 歐元 (2) 聯合申報免稅額:夫妻 16,010 歐元
(三)稅率結構
表 2-5:德國稅率結構(2011)
單身 已婚
稅率
(%) 級距(歐元) 稅率
(%) 級距(歐元)
0 8,004 以下 0 16,008 以下 14 8,005- 52,881 14 16,010 – 105,764 42 52,882 – 250,730 42 105,764 – 501,462 45 250,731 以上 45 501,462 以上
德國的折半乘二制表現在其稅率結構表中,已婚者之稅率級距是單身者的 2 倍,因此已婚者之租稅負擔恰為夫妻所得加總後,先除以二,以之計算稅 額。夫妻之所得首先加總之後,二人各自取得其中之一半,以之為所得之應稅 基礎,再適用個人所得稅之累進稅率,其家庭稅捐負擔之總額,即為上述適用 累進稅率後稅額之二倍。自 2010 年起單身基本免稅額為,已婚者則為;單身年 收入淨額(扣除免稅額、寬減額)薪超過 52,882 歐元或已婚收入淨額超過 105,764 歐元者,基本稅率為 26.3%,稅額級距差額部分課徵 42%;單身年收 入超過 250,731 歐元或已婚收入淨額超過 501,462 歐元者,基本稅率為 31.8%,
稅額級距差額部分課徵 45%。
三、日本
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制是採用個人計稅制,除了申報(適用於居住者)也適 用就源扣繳(適用於非居住者)制。
(一)應納所得額
區分永久居住6與非永久居住7;永久居住者按其全球所得課徵,包含資本
6
在日本設籍並居住一年以上者。
7
並無在日本永久居住的傾向,除非在日本設籍或居住在日本五年以上者。
利得。非永久居住者只就日本來源所得課。
日本的所得總額包含十大類: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不動產所得、營業所 得、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退休所得、林業所得(timber income)、資本利得、
臨時所得、雜項所得。每一類所得均可扣除其法定的扣除額後,再將十大類所 得分成三大類:退休所得、林業所得(timber income)、普通所得(ordinary income)。
1. 退休所得、林業所得(timber income):獨立申報並課予累進稅率。
2. 普通所得:除了退休及農林業所得外者均包含於此,則依據申報的所得額 再扣除個人免稅額後,課予累進稅率。
(二)扣除額與免稅額
法 定 扣 除 額 分 為 二 類 : 扣 除 額 ( physical deductions ) 與 個 人 免 稅 額
(personal exemptions)
1. 扣除額:傷亡損失、醫療支出、社會保險費、小規模企業互助保費、在退 休金法(Defined-Contribution Pension Law)下的個人退休金保費、壽險保 費、傷亡保險保費、捐贈…等。
2. 個人免稅額:殘廢、寡婦鰥夫、在職學生、配偶、親屬。(見表 2-7)
(三)稅率結構
表 2-6:日本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 級距(日元) 稅率(%)
1,950,000 以下 5
1,950,001-3,300,000 10 3,300,001-6,950,000 20 6,950,001-9,000,000 23 9,000,001-18,000,000 33
18,000,000 以上 40
表 2-7:2010 年日本扣除額
單位:日元
項目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的基本額 380,000 調整項
納稅 義務 人
寡婦且至少扶養一個親屬,且總淨所得少於
5 百萬日幣 350,000
寡婦 270,000
在職學生-淨所得低於 65 萬日元 270,000
配偶
一般 70 歲以下 380,000 70 歲以上 480,000 無法自理 70 歲以下 730,000 70 歲以上 830,000 其它親屬(每人)基本額 380,000
調整項
其它 親屬
16-22 歲 630,000 超過 70(含)並與納稅義務人居住 580,000 超過 70(含)未與納稅義務人居住 480,000 嚴重殘疾且超過 70(含)歲並與納稅義務人居
住於同住所 930,000 嚴重殘疾且 16-22 歲 980,000 嚴重殘疾 730,000 額外
扣除 額
肢體傷殘 270,000 嚴重肢體傷殘 400,000
四、法國
法國個人所得稅課稅原則為屬人兼屬地主義,居住者依其國內外所得課 徵,非居住者則按法國來源所得課徵。
(一)應納所得額
除了特殊狀況始可採用夫妻獨立分開計稅外,個人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計稅 單位。未婚同居者亦視為一家戶。
家戶所得包括:夫妻雙方所得及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的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