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方案之分析與評估
第三節 折半乘二制方案評估
1. 採用國家:
目前採用折半乘二制的國家,計有法國、盧森堡、葡萄牙、德國及愛爾蘭 等。此外,美國雖採多組稅率制,但其中亦包含有折半乘二制,故亦可屬之。
2. 稅收損失:
以民國 98 年度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計算課稅單位若採折 半乘二制制,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維持每人 27 萬元,與現制做比較。稅收總 損失為 297 億元。
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改為每人 13 萬 5 千元,與現制做比較。稅收總損失為 297 億元。
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合併扣除 270,000 元,若有超過部分依照個人儲蓄投 資所得比例扣除至 270,000 元止,與現制做比較。稅收總損失為 276 億元。以 9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2286.75 億元來看,稅收損失占應納稅額的 12.06%至 12.99%之間。98 年綜合所得稅之稅收僅達 97 年稅收的 72.65%,亦 僅達 96 年度的 74.32%。亦即如果以 97 年資料計算,因不同的儲蓄投資特別扣 除額的各項方案的稅收損失還會再增加。如果假設稅收損失占應納稅額之比例 不變,則以 97 年之資料計算之稅收損失會在 380 億至 409 億元之間。(表 4-6)
3. 婚姻中立(效率):
在折半乘二制下,夫妻二人的總體稅負不可能大於婚前單身二人的加總,
個人不因結婚而增加稅負,不涉及婚姻的懲罰。然而,本制唯有在夫妻兩人收 入完全相同時,其婚後稅負與婚前稅負相同,大多數人幾乎都是婚後低於婚 前。就此,可能有給結婚補貼甚至紅利的嫌疑,是另一種違反婚姻中立性的情 況。
4. 租稅公平性:
(1) 垂直公平
而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合併扣除 270,000 元,若有超過部分依照個人儲蓄 投資所得比例扣除至 270,000 元止,將課稅單位依所得高低十等分位計算各分 位之稅收損失。以 98 年之資料顯示:最高所得分位之稅收損失為 198 億元,減 稅戶數占該等分位家戶申報戶比例為 64.51%,減稅金額占全部減稅比例為 71.90%。其次第九等分位之稅收損失為 35 億元,減稅戶數占該等分位家戶申 報戶比例為 45.30%,減稅利益占該全部減稅利益的 12.71%。亦即採用折半乘 二制所出現的租稅優惠有超過七成以上由最高等分位家庭享受。84.61%以上的 租稅優惠由最高及次高等分位家庭享受。(表 4-8)
(2) 水平公平
在折半乘二制下,夫妻作為消費共同體,其總所得相同者將會繳納相同稅 負,這點如同合併申報制。不過,與合併申報制不同的是,個人從單身到婚 後,其稅負並不會增加,甚至反而可能減少。主要原因出在總所得折半,使得 累進效果消失。就拿被用來批判合併申報制最為有力的雙份收入家庭來說,在 折半乘二制中便不致於因累進稅率而增加稅負,也沒有懲罰婚姻的疑慮。非但 如此,當婚後個人與單身人士所得相同時,還可能出現因其配偶收入較低,於 夫妻所得加總折半後,稅基減少甚至稅率降低,而使其稅負較低,導致懲罰單 身的批評。儘管不會因結婚而增加稅負,但因結婚而減低稅負,嚴格來說,也 算是釋字第 696 號解釋所謂因婚姻之有無而有差別待遇。如此有無違反平等原 則?是否只因其未冒犯家庭權而降低審查門檻?都是值得注意的。附帶指出,
在當今多元社會中,機能類似夫妻,但非一夫一妻的生活共同體並不少見。就 像未婚同居和同性生活伴侶,其無婚姻之名,卻可能有消費共同體之實,但在 租稅待遇上,他們卻始終無法比照夫妻。嚴格來說,亦屬因婚姻之有無而有差 別待遇。
5. 稅務行政:對試算服務的影響
在綜合所得稅的高度累進稅率下,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之稅負較重,因 此,有些國家採取所得分割法制度來申報計算所得稅。所得分割法又可分為折 半乘二制及係數分割法兩種。如前所言,折半乘二制,其實就是將家庭係數固 定為 2,於計算所得稅額時,先將夫妻二人所得加總後除以二,再將該除得之 商數對應並且乘上累進稅率,最後將乘得之稅額乘二,即為應繳稅額。而根據 本研究的估算,若按目前我國相關稅法,直接將每一家戶的所得淨額直接實施 折半後乘二制,相關的稅收損失是三種建議方案中最高者。其主要原因乃是在 累進稅制之下,將稅基折半後所對應的累進稅率亦會下降,造成應納稅額大幅 下降所致。
從稅務行政的角度而言,折半乘二制在計算稅額之前,徵納雙方完全是按 現行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申報與查核,不受任何影響,僅須在最後計算應納稅額 時加以微調,因此不會增加未來所得稅的納稅單位,而徴課費用與行政成本亦 不會增加過多;同時,民眾的報稅習慣亦不會受到大幅影響,且稅額試算服務 亦可繼續維持。
折半乘二制度在三種建議方案中其相關的稅務行政成本是較低的,但它所 造成的稅收損失卻是最大的。同時,它雖然可以保證夫妻合併申報後的稅負不 會超過夫妻個別申報,符合大法官釋字 696 號解釋文旨意,但從另一角度而 言,它因此形成租稅對婚姻的獎勵,反而對單身及單親家庭有所不公。更嚴重 的是,根據本研究的估算,折半乘二制將會對高所得者產生最多的租稅利益,
因此它在租稅公平上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則是不可忽視的潛在問題。
6. 分居的處理:
在折半乘二制下,以家戶觀察,配偶之間所得差異越大,家戶減稅效果越 明顯。但以婚前婚後觀察,也會出現所得低的一方因結婚而增稅的現象。而對 所得高的一方有減稅效果。如果夫妻間因感情不睦而分居甚至申請家暴令,對 於所得較低的人確實存在懲罰。因此,在採取折半乘二制之餘,必須考慮到自 願分居以及因家暴而強迫分居的問題。其處理方式,釋字第 696 號解釋理由書 第五段有謂:「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規定:
『……』查該函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
係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以致在夫妻所得差距懸殊之情 形下,低所得之一方須分擔與其所得顯然失衡之較重稅負,即與租稅公平有 違,應不予援用」亦即不得依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有鑑於此,似可考慮 容許他們採取獨立申報。惟此必須以法律定之,才能符合租稅法定原則。
7. 相關稅法之修訂:
(1) 所得稅法第 15 條
我們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可以參考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 26 條之 2,修 正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夫妻將共同 作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至於第 2 項,可以參考德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 32 條之 1,修正為:「夫妻依前項規定共同計算稅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以 他們共同應納所得淨額的一半,按照稅率計算出的稅額的二倍。」。
(2) 第 16 條第 1 項
所謂折半乘二制,仍然強調家戶概念,雷同於現行合併申報制。如果單單 著眼於此,那麼本項規定便不致於因改採折半乘二制而有調整必要。然而,若 從營利所得獲得優待,可能導致違反平等原則來說,卻不無商榷餘地。
(3) 第 17 條 A、第 1 項
在所謂折半乘二制下,第 1 項大致可以維持現狀,不必修改。
B、第 2 項
由於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已經修改,所以本項規定應該配合修正,予以 刪除。
(4) 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因為折半乘二制仍有家計色彩,所以本條第 1 項但書關於配偶死亡後的結 算申報,以及第 2 項但書關於配偶離境後的結算申報,都無須修改。
折半乘二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對照表列示於表 5-3。
表 5-3:折半乘二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
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 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 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 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 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 扣除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