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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之檢討

第五章 方案之分析與評估

第四節 扣除額之檢討

我國綜合所得稅中的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並減除 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首先對於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需要因應課稅單位調整而加 以檢討。98 年綜合所得稅標準及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戶數及金額列示如表 5-4。

(一)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73,000 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選用此種方式的課 稅單位在 98 年度有 4,462,159 戶,占所有申報戶 5,349,318 之 83.42%。若因應 課稅單位之調整,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與折半乘二制者,因仍以家互為申報單 位,此項目金額無須調整。若採獨立申報制,且允許納稅義務人選用夫妻並申 報制,則此項目金額無須調整,但文字應修正為「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 千元;有配偶並選用合併申報者加倍扣除之」。

表 5-4:98 年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十分位申報統計表單位

金額(千元)

分位別 納稅單位 總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第一分位 534,935 159,033,601 529,593 52,193,608 5,342 795,852 第二分位 534,930 185,483,841 527,616 50,436,564 7,314 1,032,762 第三分位 534,931 205,168,362 520,588 50,960,736 14,343 1,887,445 第四分位 534,933 226,028,565 509,753 52,206,756 25,180 3,330,735 第五分位 534,933 250,139,325 495,590 54,043,980 39,343 5,397,639 第六分位 534,929 278,743,711 478,965 55,514,276 55,964 8,312,626 第七分位 534,933 317,370,269 450,216 55,622,348 84,717 14,013,706 第八分位 534,933 362,733,561 399,774 52,562,132 135,159 25,560,962 第九分位 534,930 410,907,861 331,861 45,691,428 203,069 43,470,559 第十分位 534,931 491,689,954 218,203 30,985,808 316,728 94,054,746 合計 5,349,318 2,887,299,050 4,462,159 500,217,636 887,159 197,857,031 資料來源: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統計專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 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

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 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 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 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 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 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 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 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 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 扣除。

以上六項列舉扣除額,若因應課稅單位之調整,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與折 半乘二制者,因仍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則此項目無須調整。若採獨立申報制,

且允許納稅義務人選用夫妻並申報制,此六個列舉扣除項目應修訂為「納稅義 務人、選擇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此外,若採獨立申報制,且選用與配偶分開申報者,其捐贈、保險費、醫 藥及生育費應屬於個人之支出,不應由配偶所得中扣除,且因一家可有兩位獨 立申報者,應將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可扣除之上限減半,以符合與單 身者平等之原則。

表 5-5:綜合所得稅各項特別扣除額十分位申報統計表單位

金額(千元)

分位別 納稅 單位

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 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第一分位

534,935 290,834 21,770,895 97 1,957 234,300 8,026,756 10,539 1,166,880 11,351 327,026

第二分位

534,930 466,149 47,976,204 114 4,153 192,594 9,312,424 14,492 1,588,392 10,613 311,130

第三分位

534,931 489,375 52,559,316 135 6,069 207,434 10,452,655 22,177 2,416,128 13,231 383,311

第四分位

534,933 496,848 56,402,129 175 12,079 236,670 12,048,761 29,676 3,236,584 17,618 514,850

第五分位

534,933 501,679 61,078,838 224 14,279 266,928 14,190,624 36,597 4,009,824 24,502 722,427

第六分位

534,929 503,707 66,024,334 324 26,206 302,085 17,506,121 44,033 4,889,976 36,052 1,079,503

第七分位

534,933 505,765 72,572,988 526 46,715 341,849 22,055,265 53,640 5,992,688 52,847 1,652,760

第八分位

534,933 508,507 77,953,754 744 74,532 379,879 26,662,558 69,577 7,871,136 71,243 2,298,237

第九分位

534,930 515,038 84,941,884 1,374 166,670 426,077 33,141,011 82,959 9,567,688 95,395 3,165,378

第十分位

534,931 513,827 90,228,566 4,565 923,108 482,497 49,759,658 96,082 11,396,944 118,659 3,982,753

合計

5,349,318 4,791,729 631,508,910 8,278 1,275,769 3,070,313 203,155,831 459,772 52,136,240 451,511 14,437,376

資料來源: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統計專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但災害損失衡量家戶唯一共同生活單位,若有災害損失分開申報有拆分之 困難且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有不得扣除之限制。若可以拆分申報損失,

而保險給付是另一人,可享保險給付免稅。會有避稅空間。因此,本研究建議 對於災害損失之扣除應選定一人,且以保險給付對象為原則。

購屋借款利息目前是以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 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 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二、特別扣除額

我國綜合所得稅中五項「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 蓄投資、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額。其可由應稅所得中扣除的理由不一而 足。

由表 5-5 所示,98 年度各項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戶數中,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額占所有申報戶的 89.58%,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申報戶數占所有申報戶的 0.15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戶數占所有申報戶的 57.40%,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額申報戶數占所有申報戶的 8.59%,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戶數占所有申報 戶的 8.44%。

其中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所得成本費用概念,與薪資所得直接連結,

易於歸屬,不會出現因課稅單位改變而有應由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扣除的困擾。

此項目沒有立即必須調整的必要。

財產交易損失:出現在特定財產交易產生損失,我國財產均有登記制度,

若出現此項損失,亦無歸屬給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扣除之困難。此項目沒有立即 必須調整的必要。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性質上屬於個人,應予撫養親屬關係相互連結,是 以無論採用何種課稅單位,此項扣除額均應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殘障者。無須調整。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雖然實質上子女多為夫妻共 同撫養,採用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時不會產生爭議,但若採獨立申報制時此二項 特別扣除額應與子女由何人申報撫養相互連動。

因課稅單位之變動必須調整的特別扣除額項目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 年申報資料觀察有 3,070,313 所得稅申報戶享用此一扣除之租稅優惠,由所得稅 基中扣除的金額達 2,031.56 億元。而由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統計之表 5-6 資料發 現綜合所得中利息所得有 2,578.21 億元,由此發現利息所得中有 78.80%均由所 得稅稅基中減除。而觀察薪資所得,發現薪資所得總額為 3.182 兆元,扣除薪 資特別扣除額後之薪資淨所得為 2.551 兆元。顯示薪資結構中有 19.83%由稅基 中扣除,80.17%的薪資成為計算所得稅之稅基。其他可扣除成本費用的所得 中,租金收入之成本費用率為 43%,亦即 57%的租金收入為計算所得稅之稅 基。執行業務所得依各職業規定,約在 28%~40%之間,亦即 72%~60%的執 行業務收入為計算所得稅之稅基。

觀察各類所得當中,利息所得稅基侵蝕最為嚴重。即便是考量資本累積而 對於資本利得輕稅,也必須重新檢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額度,應該調降。

可行的方式可採逐步調降方式,由目前的每一申報戶 270,000 元的儲蓄投資特 別扣除額,先下調至 180,000 元,在下調至 90,000 元。

否則對於勤勞所得相對出現的差別待遇,會造成租稅不中立,以及水平及 垂直不公平的現象;亦較符合低利率水準的現況。因此,若因課稅單位的調整 而採用獨立申報制,每個人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額度不但應降,且降幅可 考量擴大。而若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或折半乘二制,因仍以家戶為申報單 位,可維持現制,但長期仍應向下調整,以期儘量彌平各類所得的差別待遇。

惟可藉課稅單位修正之際一併向下調整。

表 5-6:98 年綜稅各類所得金額十分位申報統計表單位

金額(百萬元) 分位別 合計 營利

所得

執行業 務所得

薪資 所得

利息 所得

租賃及 權利金

財產交 易所得

機會中 獎所得

股利 所得

退職 所得

其他 所得

薪資淨 所得 第一

分位 53,540 3,919 1,436 27,237 8,087 2,232 446 111 8,690 30 603 5,466 第二

分位 128,361 3,695 1,679 100,629 9,403 2,945 478 104 7,557 60 860 52,653 第三

分位 173,532 3,668 1,764 143,410 11,014 3,109 542 125 7,692 70 1,262 90,851 第四

分位 217,103 4,193 2,045 180,860 13,632 3,665 652 156 9,136 91 1,737 124,458 第五

分位 265,014 4,845 2,461 220,815 17,065 4,306 771 196 11,184 120 2,239 159,735 第六

分位 321,127 5,793 3,144 264,393 22,198 5,450 973 240 14,864 153 2,778 198,368 第七

分位 395,678 7,162 4,203 320,205 28,873 7,306 1,290 308 21,211 205 3,560 247,630 第八

分位 504,476 8,355 5,851 405,467 36,167 9,767 1,666 395 30,308 279 4,722 327,511 第九

分位 684,477 10,263 9,957 545,511 41,908 14,449 2,401 523 49,570 547 7,020 460,563 第十

分位 1,504,680 21,528 51,224 973,740 69,477 42,415 7,374 1,035 298,404 5,463 23,665 883,437

合計 4,247,988 73,421 83,7633,182,268 257,821 95,643 16,593 3,193 458,615 7,018 48,447 2,550,673

資料來源: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統計專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第六章 結論

一、合併申報制不必然會使個人婚後稅賦增加

課稅單位制度設計的考量有相當多面向,乃是基於夫妻作為「營業與消費 共同體」,其於稅捐上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基本單位)。至於其使得人民因 結婚而增加稅負,主要是因為在夫妻所得加總後,仍與個人適用同一套累進稅 率所致。但也有因結婚而使得免稅額扣除額增加而減稅的情形,例如只有配偶 之一方有所得,在結婚合併申報後會因扶養配偶而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

自所得總額中減除其個人以及配偶之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出現稅賦下降的情 形,此種情形的減稅效果因綜合所得稅採差額累進,使得適用高邊際稅率的高 所得者,邊際減稅效果最大可達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的 40%。53而合併申報懲 罰婚姻,主要是對於配偶雙方都有所得,而且是所得越接近,且所得越高稅賦 增加的效果越強。以目前家庭型態多元情況觀察,綜合所得稅採用合併申報 制,在婚前婚後稅賦負擔會有家戶因此受惠,也會有家戶出現負擔加重的情 形。

因此,要以稅負增加來全面質疑合併申報制違反婚姻與家庭受憲法的制度 性保障,是有些疑義的。但是,我國現今的家庭型態及功能與過往有相當多的 差異,家計不必然一定由夫或妻之一方負擔,男女平等觀念普及,女性教育水 準提高,於結婚前大多已經外出工作,而婚後希望繼續保有經濟自主性、或是 因為其他因素繼續工作。所以合併申報制產生懲罰效果,此種懲罰效果雖因薪 資分開計稅已大幅下降,但仍有其他類別之所得因合併計算而增加稅賦。台灣 近來晚婚、少子化以及人口老化問題日益嚴重,各界在苦無對策下,也將矛頭 指向合併申報制54。但如果由單身到結婚,的確使個人稅捐負擔能力上升,則仍 可以量能課稅原則觀點課徵所得稅。必須注意,如此論證,在衡量稅捐負擔能 力有無上升時,其觀察主體是由兩個個人變為一個家戶。

二、租稅負擔能力之觀察應由兩個個人變為一個家戶

二、租稅負擔能力之觀察應由兩個個人變為一個家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