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方案之分析與評估
第二節 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方案評估
1. 採用國家:
在採用夫妻獨立申報制的國家中,雖有少數國家對於非勞動所得是採合併 處理(如比利時),但要求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者,似未之有也。
2. 稅收損失:
以民國 98 年度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計算課稅單位若採各 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維持每人 27 萬元,與現制 做比較。稅收總損失為 141 億元。
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改為每人 13 萬 5 千元,與現制做比較。稅收總損失為 130 億元。
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合併扣除 270,000 元,若有超過部分依照個人儲蓄投 資所得比例扣除至 270,000 元止,與現制做比較。稅收總損失為 129 億元。以 9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2286.75 億元來看,稅收損失占應納稅額的 5.64%至 6.17%之間。98 年綜合所得稅之稅收僅達 97 年稅收的 72.65%,亦僅 達 96 年度的 74.32%。亦即如果以 97 年資料計算,因不同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的各項方案的稅收損失還會再增加。如果假設稅收損失占應納稅額之比例不 變,則以 97 年之資料計算之稅收損失會在 178 億至 194 億元之間。(表 4-6)
3. 婚姻中立(效率):
與現制相較,分開計稅合併申報,配偶間薪資以及其他所有所得皆分開計 算。如此,將使稅基不致擴大,家戶累進效果大幅降低。但有可能使得所得較 低的夫或妻因婚後可得減除的扣除項目減少,在實質上產生因配偶之一方因結 婚而增加稅負的疑慮,然而相對來說,其所得較高的配偶也將因可得減除的扣 除項目增加或者標準扣除額變成二倍而減少稅負。家戶總稅賦因此下降。因 此,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幾乎不致於發生懲罰婚姻的效果,也比較不可能被 詬病為補貼婚姻。就婚姻中立性來說,算是相對持平的。
4. 租稅公平性:
(1) 垂直公平
而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合併扣除 270,000 元,若有超過部分依照個人儲蓄 投資所得比例扣除至 270,000 元止,將課稅單位依所得高低十等分位計算各分 位之稅收損失。以 98 年之資料顯示:最高所得分位之稅收損失為 73 億元,減 稅戶數占該等分位家戶申報戶比例為 31%,減稅金額占全部減稅比例為 56.42
%。其次第九等分位之稅收損失為 23 億元,減稅戶數占該等分位家戶申報戶比 例為 27.12%,減稅利益占該全部減稅利益的 17.94%。亦即採用分開計稅合併 申報制所出現的租稅優惠有超過一半以上由最高等分位家庭享受。74.18%以上
的租稅優惠由最高及次高等分位家庭享受。(表 4-8)
(2) 水平公平
為了避免懲罰婚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嘗試分開計算夫妻所得,
期能降低累進效果;而在免稅額以及扣除額等減項上,仍然盡量維持家計制。
因此,若從課稅單位來看,算是折衷了家戶和個人。就此,在衡量水平公平 時,是有可能會受到違反平等的挑戰。但以家戶為單位,在所得稅課徵上仍然 意義重大;德國採折半乘二制與美國多組稅率制仍保有屬於家計課稅制度,不 是沒有道理的。所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在維持家計制度上,有其合理性。
5. 稅務行政:對試算服務的影響
現行我國的所得稅法是採行超額累進制度,因此為了減輕勞動所得的租稅 負擔,現行稅法允許夫與妻的薪資所得得以分開計稅,再統一扣除家戶其他有 關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後,計算求得家戶的所得淨額與應納稅額,再由夫與妻合 併申報所得稅。不過,目前的所得稅法僅是允許薪資所得採用分開計稅之方 式。為了符合大法官釋字 696 號解釋文之精神,亦即不因婚姻的形成而有租稅 上的懲罰,因此本研究建議可進一步對夫與妻所有所得來源均分開計稅後再合 併申報。而在相關的免稅額與扣除額部分,本研究建議在分開計稅的過程中,
個人部分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均由夫與妻各 自分開認列;至於其它的撫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以及其它的特 別扣除額均由夫與妻共同申報。
此一方案是以目前所得稅申報制度為主所進行的修正。換言之,仍維持目 前所得稅以「戶」為單位的精神,是故有關共同生活而產生的撫養親屬之免稅 額與扣除額仍由夫與妻共同申報。但為了不因婚姻形成而產生個人租稅的增 加,夫與妻個人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均由夫 與妻各自分開認列。因此,相對於獨立申報制度,分開計稅但合併申報改制方 案不會增加未來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單位。再者,它不需大幅修改目前相關的所 得稅法,也不會造成民眾報稅習慣的重大改變,因此相對的徵課費用與行政成 本是較低的。
在稅額試算服務方面,由於夫與妻個人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均已由夫與妻各自分開認列,而其撫養親屬之免稅額與其 它扣除額是由夫或妻一方申報認列,因此稅捐單位必須同時試算若由納稅義務 人申報或由其配偶申報時之應納稅額為何,再選擇較低者通知納稅義務人即 可。是故,分開計稅但合併申報制度在稅額試算服務上,應仍屬可行。
6. 分居的處理:
本制有可能發生所得較低的夫或妻因婚後可得減除的扣除項目減少,在實 質上產生因結婚而增加稅負的疑慮,但相對來說,其所得較高的配偶也將因可 得減除的扣除項目增加而減少稅負,致使夫妻整體稅負反而比二人單身時還
少。惟此必須是在夫妻兩人感情和睦,生活不分你我的前提下;倘若夫妻因感 情不睦而自願分居,或者因家暴申請家暴令而強迫分居,那麼所得較低的人便 須承擔惡果。假設被施暴人所得較低,反差可能更大。因此,在實行本制的同 時,即須同時設想對策。至於具體方案,由於釋字第 696 號解釋理由書第五段 有謂:「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規定:『……』
查該函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係依個人 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以致在夫妻所得差距懸殊之情形下,低 所得之一方須分擔與其所得顯然失衡之較重稅負,即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 援用」亦即不得依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有鑑於此,似可考慮容許他們採 取獨立申報。惟此必須以法律定之,才能符合租稅法定原則。
7. 相關稅法之修訂:
(1) 所得稅法第 15 條
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 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 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在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下,本項規定仍可維持。
但所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是為了避免懲罰婚姻而希望將累進效果盡量 降低,所以讓夫妻全部的所得都分開計算。其中,所得較低的夫或妻只得減除 其個人「免稅額」以及諸如「捐贈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以個人為扣除單位的項 目;至於其他扣除額,便由所得較高的夫或妻來減除。因此,第 15 條第 2 項應 該修正為:「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 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 稅額、捐贈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 除,並不得再減除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 所得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
由於所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仍然強調家戶,如果延續過去見解,那本項 規定仍有存在可能。只不過,本項對於營利所得加諸特殊待遇,有無違反平等 原則,恐怕仍有探討空間。
(3) 所得稅法第 17 條 A、第 1 項
在所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制下,第 1 項大致可以維持現狀,不必修改。但 須注意,現行規定以家戶為單位來減除的列舉以及特別扣除額,可能有必要一 一檢討其屬性,視社會經濟現況而改以個人為單位。就像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目前是以家戶總計 27 萬元為限,可能有必要因應其個人專屬性如此強烈,
而改以個人為單位,並且列為夫或妻個人減除的項目。至於具體數額,應該由
權責機關體察社會現況來妥適反應。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扣除額。
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所得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 開計算稅額者,該所得者之 免稅額、捐贈列舉扣除額、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薪資所 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 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 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 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 之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 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第十七條 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 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 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 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 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 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 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
,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 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 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 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 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 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