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理使用於數位著作之適用
第二節 合理使用之內涵與判斷基準
隨著印刷術的改革、錄音錄影機的發明、電腦的出現及網際網路的普及,著作權法 制也產生很大的變動,初始著作權主要保障、規範者,係著作的「重製權」,但影印機 的出現,使紙本著作的複製成本、時間與難度都大幅降低,而網際網路時代來臨後,由 於網路本身設計的架構,使每一個利用行為都可能構成重製,而被推定受到著作權法的 管制,39且由於數位檔案易於重製、傳輸的特性,網路上大多數的著作重製物皆非獲得 著作權人合法授權而重製、散布或公開展示,而是利用人自市場取得著作後,擅自將著 作數位化並上傳至網路供不特定多數人傳輸、閱覽或使用。在此情況下,資訊的散布不 再受到時間、地域的限制,任何數位著作都可藉由極低的成本傳輸到世界的每一個角 落,此種變化對著作權保護帶來史無前例的衝擊,造成傳統的著作交易市場相對萎縮,
進而嚴重的侵害了著作權人之權益。有鑑於此,現代著作權法保護之重心由逐漸由傳統 的「重製權」,轉移至「散布權」與「公開展示權」,亦即只有在成功遏止第三人公開 展示、散布違法著作重製物的情況下,始能真正達到有效保障權利人之目的。
在數位化的洪流中,由於著作權法肩負著保護著作權人權利,以及促進文化發展的 公益目標,因此,如何能夠一方面確保權利人在數位化時代中,獲取合理報酬之權益,
另一方面又不過度地限制民眾近用著作之機會,並能兼顧追求促進資訊、文化傳承之立 法目的?此可謂所有立法諸公與專家學者,責無旁貸之重責大任。
第二節 合理使用之內涵與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雖然有合理使用之規定,但在科技發展、數位化普及,以及商業授權模式 變化之下,既有規範似不足以解決新興爭議(例如法定強制授權與合理使用之界限漸趨 模糊等),因此,我們除了要了解合理使用初始的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外,面對數位內 容易於重製、公開傳輸之特性,更要進一步思考應否重新界定數位著作下合理使用的判 斷基準,上述議題皆為本節所欲探討之重點。
第一項 合理使用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
「合理使用」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以外之人,在未取得權利人同意或授權的情 況下便逕行利用其著作,惟因其利用行為在合理利用的範疇之內,故例外地不構成著作 權侵害,40我國著作權法參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 Ο 七條規定,於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明 訂:「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同條第二項訂有概括條款:「著 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
39 王敏銓,前揭註 2,頁 221(2005)。
40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 II,頁 145(2009)。
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其中「應審酌一切情狀」之規定,
使合理使用之判斷範圍不只侷限於第二項所列之四款事由,給與司法機關更大的裁量空 間。41
第一款 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為了鼓勵作者的之創作精神,使權利人對於作品享有獨占之經濟上利益,
惟,其目的並非壟斷著作之使用,或限制文化被大眾近用之可能性,相反的,著作權法 是基於保障私權與鼓勵文化創新,進而提升藝術與科技之進步等目的,始賦予權利人與 眾不同的保障。然而,若過度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勢必會導致一般民眾接近、利用著作 之難度大幅增加,如此,反不利於知識傳遞與整體社會之發展,故為調和私權保護與公 共利益,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便因此應運而生。42
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是經由早期判決中法官造法所產生的理論,
43在 1841 年 Folsom v. Marsh 案中,44美國聯邦法院發表了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即針對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行 為會否降低著作在市場上的銷售利益、或產生取代著作之結果等,進行綜合考量,於個 案中審酌其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抗辯。45西元 1976 年,美國國會正式將合理使用明文於 著作權法中,其原意僅在於便利合理使用於實務中之應用,而非改變其性質,或擴張、
限縮其使用範圍,46而何謂「合理」之使用,實務或學界並無一定的判斷基準,在此情 況下,合理使用僅具有抽象之原則,其內容尚需透過實務判決加以具體化。
申言之,合理使用之立法目的乃在平衡著作權人之權利以及大眾近用著作之公益,
若著作權法不能給予權利人適當之保護,任由他人重製、改作或散布著作,勢必會降低 作者的創作意念,然而,站在促進公共利益之考量,亦不適合過度保護著作權人之利益,
故基於下述原因,著作權人對於作品的獨占性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1)依中華 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講學、出版及著作之自由,其中便包含了接近、
利用資訊之基本權利,合理使用原則有助於表見自由之實現;(2)為促進國家文學、
科學及其他領域之文化發展,促進知識的傳遞,在合理的範圍內應限縮對著作權人之保
41 同前註。
42 蕭雄淋,著作權法論,頁 207(2010)。
43 劉博中,YouTube 影音分享網站上著作權責任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究所碩士
論文,頁 45(2007)。
44 Folsom v. Marsh, 9 F.Cas. 342 (C.C.D. Mass. 1841).
45 ROGERE. SCHECHTER& JOHNR. THOMAS, PRINCIPLES OFCOPYRIGHTLAW433 (2010).
46 蕭雄淋,前揭註 42,頁 207。
護,使人民能公平的近用著作;(3)著作權人之創作成果雖係基於個人之努力,但其 中或多或少受到先人文化遺產的影響與啟發,若使著作權人得以獨占性的排除他人利用 著作之可能,並非妥適。47
誠如牛頓所說,每個人皆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始能看得更遠,48知名著作權法學 者 Zechariah Chafee, Jr.於「著作權法之迴響」一文中引用之,以作為詮釋著作權法之立 法目的:「世界之所以能不斷向前邁進,是因為我們得以前人辛勤耕耘之成果為基礎,
正如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侏儒可以比巨人本身看得更遠。」49準此,為了達到著作權法促 進國家文化發展、保障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必須對於著作權施加必要之限制,使著作 之成果在合理範圍內得由國民共享,而合理使用原則即為衡平著作權人私益與社會公益 之重要工具。
第二款 法律性質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明訂:「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 害」已如前述,而關於合理使用法律性質之研究,目的在於進一步探討此制度在著作權 法中的地位,以利於釐清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50此外,合理使用之法 律性質在訴訟法上也有著相當重要的區分實益,舉例來說,利用人得否積極對著作權人 為「合理使用權利」之主張,抑或是僅得於被訴侵權時,始得提出「合理使用之抗辯」?
51其結論會因所持合理使用法律性質的不同,而大異其趣。詳言之,有關合理使用之法 律性質,主要可分為以下四說:52
(1)權利限制說
此說將合理使用視為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概因著作權法授予權利人之著作權,本 質上屬於排他性之獨占權利,但合理使用原則之適用,使利用人得以在未取得著作權人 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故合理使用之性質與法定許 可、強制授權相似,皆屬於對著作權人權利之限制。美國著作權法第一 Ο 七條載明合 理使用係對著作權之限制「Limitation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53,而美國學者 John
47 羅明通,前揭註 40,頁 145-46。
48 ROBERTK. MERTON, ONTHESHOULDERS OFGIANTS: A SHANDEANPOSTSCRIPT31 (1965).
49 “The world goes ahead because each of us builds on the work of our predecessors. A dwarf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a giant can see farther than the giant himself.” See Zechariah Chafee, Jr., Reflections on the Law of Copyright: I, 45 COLUM. L. REV. 503-29 (1945). 轉引自黃怡騰,著作之合理使用案例介紹,頁 7-8(2001)。
50 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訂版),頁 130(2005)。
51 蔡惠如,前揭註 10,頁 60。
52 吳漢東,前揭註 50,頁 130-36。羅明通,前揭註 40,頁 148-51。
53 17 U.S.C. §107.
S. Lawrence 亦認為,站在保護利用人權益之觀點,合理使用並非僅對於著作權人獨占性 權利的限制,也是保障大眾近用資訊的重要規定。54
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原則規定於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 下,亦說明合理使用乃是對於著作權之限制,學者楊崇森也認為:為了保護著作權人及 藝術家的創造動力,以促進學術、文藝之發展,固然需要落實對著作權之保障,但在另 一方面,卻又不宜過度保護著作權人之權利,以免阻礙資訊之傳播以及一般大眾接近、
利用著作之權益;準此,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各國的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皆設有相關之 限制規定,意圖在不影響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以及創作動力的情況下,有限度的允許大 眾於合理範圍內無償利用著作,由此可知,合理使用原則係基於衡平公益與私益之必要 下,對著作權最重要且應用最廣的一種限制。55
(2)侵權阻卻說
此說認為合理使用屬於著作權侵害的阻卻違法事由,此觀點首先便假定合理使用係 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惟基於公益之考量,以法律規定明文阻卻其違法性。56美國學者 Paul Goldstein 認為合理使用原則是法院所創設的「安全閥」(judicial safety valve),係基於
此說認為合理使用屬於著作權侵害的阻卻違法事由,此觀點首先便假定合理使用係 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惟基於公益之考量,以法律規定明文阻卻其違法性。56美國學者 Paul Goldstein 認為合理使用原則是法院所創設的「安全閥」(judicial safety valve),係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