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理使用於 Google Book Search 之適用及實證研究
第三節 合理使用於數位閱讀時代之新思維
雖然在現行法體制下,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似乎無從主張合理使用之保護,惟
418 Perfect 10, 487 F.3d at 725.
現行合理使用原則是配合傳統的紙本閱讀環境所訂立之規則,在數位科技蓬勃發展,人 民生活習慣逐漸改變的情況下,合理使用是否要因應數位閱讀的趨勢,而做出相應的變 革?下段章節中,本文將針對數位閱讀時代下,合理使用原則可能採取的變化及思維,
提出研究建議及心得。
第一項 重新檢視大量重製整份著作於合理使用判斷中之關聯性
本文曾於第二章中提及,在電腦及網際網路普及之前,傳統著作權法保障的重心為 著作權人的「重製權」,但網路時代來臨後,大多數情況下,單純的重製行為對著作權 的侵害遠不如違法散布或公開展示來的嚴重,由於數位資訊的傳播並無時間或地域的限 制,對於著作權人的權益造成極大衝擊,故現代著作權法保護的重心,始由「重製權」
轉向「散布權」以及「公開展示權」,旨在防止第三人於網路上違法散布著作重製物,
以真正落實對著作權人之保護。
以本案中「圖書館計畫」為例,爭議最大的三點分別是(1)「重製權」:Google 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便掃描圖書館提供的整本圖書內容,並儲存於 Google 的數位資料 庫中;(2)「公開展示權」:Google 在搜尋結果中,公開展示圖書的部分內容;(3)
「散布權」:Google 將掃描的數位版本提供一份給合作的圖書館。而觀諸本文在上開章 節中的介紹,由於圖書館保留數位圖書檔案之目的,多半在於保存館藏書籍以免滅失,
或是基於教育等公益目的,對權利人的權益侵害不大;此外,由於 Google 對於尚在著 作權保護期間且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著作,僅提供「片段顯示」服務,對於著作權人
「公開展示權」的侵害亦大幅降低,因此,可以發現本案中「散布權」與「公開展示權」
的爭議性顯然不如「重製權」來的高,因此,在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究竟得否構成 合理使用的判斷中,最關鍵的爭點無疑是「重製權」的定性與解讀問題,亦即 Google 重製上開著作的行為若可主張合理使用之抗辯,圖書搜尋中所有的難題都將迎刃而解。
在現行著作權法規範下,Google 大範圍掃描、數位化著作的行為,引發諸多侵權疑 慮,惟若自數位時代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觀點出發,由於圖書館是出於數 位典藏之公益目的而保留系爭數位圖書檔案,而 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的主要功能,
在於進一步方便公眾對於特定著作之檢索與確認,使其得以精確取得所需之資訊,並有 利於使用者進入市場選購著作,故其目的並非替代原著作商品之市場,且本案中利用人 最終僅能閱覽包含關鍵字的寥寥數行文字,綜上所述,此部分較有利於成立合理使用的 抗辯,本文認為,有鑑於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推動文化、藝術與科學發展,並促進 智識傳播,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亦須隨著時代變遷而改變,在網路成為人類生活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之今日,為充分有效利用技術達到精確檢索資訊之公共利益,應重新檢視大 量重製整份著作於合理使用判斷中之關聯性,而以「資訊檢索、散布及傳播的結果,會 否對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之檢驗結果,作為判斷合理使用的最重要因素。
申言之,縱然利用人完整重製了著作的全部,但其「散布」或「傳播」的結果卻在 合理範圍內,(例如本案中圖書館基於保存目的所為之「數位典藏」,或是 Google 提 供的「片段顯示」服務),則因利用著作的結果對著作權人權益的影響甚微,但卻極有 利於民眾近用著作的公益,此時,利用人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
第二項 圖書館的數位典藏權限
承上所述,雖然本文贊同數位典藏與圖書搜尋計畫的想法,但上述例外的、不構成 侵權的情形顯然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案例,縱使是圖書搜尋服務的提供者,也應視其性質 屬於公立或私營企業,而給予不同的限制,析之如下。
第一款 公立圖書館之權限
在實證訪談中,圖書館受訪者也提及未來應會由政府或國家機關主導此類大規模的 書籍數位典藏計畫,而傳統圖書館也會漸漸轉型成為兼具實體館藏與數位典藏功能,並 提供兩種不同服務的經營型態,在圖書館肩負教育性目的,並提供大眾近用著作等重要 使命及特殊地位的情況下,立法者應制訂特殊的免責條款,以解決當前數位圖書館所面 臨的發展困境,本文提出些許建議如下。
(1)數位典藏
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應允許由政府部門主導或協助主要圖書館(例如:國家圖書 館)數位化其所有館藏書籍,且毋庸遵守「授權先行」規定,可基於文化保存之目的,
直接實行數位典藏及相應的圖書搜尋服務,此係為了避免因多數著作權人身分不明或無 法取得聯繫,而使數位圖書館如同虛設。
(2)借閱及圖書搜尋服務
雖然數位圖書館之設立目的,在於便利大眾近用著作,惟有鑑於數位檔案易於重 製、散布的特性,故在全國大型公立圖書館的數位安全系統均設置完備之前,為了保障 著作權人及出版社之權益,上開數位檔案之借閱及搜尋服務,應僅限於國家圖書館,國 家圖書館可於館內設置數位閱讀裝置,讀者僅能於該些裝置上搜尋、閱覽數位館藏,並 依著作的性質,提供不同的服務:①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著作:僅提供館內閱覽及 圖書內容搜尋服務,並嚴格限制讀者複製、列印其內容;②已落入公共領域的著作:讀 者除了能於館內閱覽之外,也可以選擇以PDF 或相類似格式下載完整的圖書檔案,或 自行付費列印。如此一來,在落實對著作權人保障的同時,也達到數位典藏之目的,且 保護了公眾近用著作的權利。
第二款 私營企業數位圖書館之權限
由於私營企業所主導的數位圖書館(如 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雖然也具有保 存著作、提高大眾近用圖書等優點,惟其經營者系屬營利性機構,縱使其宣稱將免費提 供大眾利用其數位檔案,仍無法完全避免在其發展過程中,轉變為商業性利用著作的可 能,故對於私營數位圖書館之典藏權限,本文認為應適當的限制之。
(1)數位典藏
私營企業的數位典藏計畫,此即 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中最重要的爭點所在,由 於企業本身便帶有商業性的營利色彩,由其主導對於人類文化、社會發展極其重要的數 位典藏計畫是否妥適,不無疑義;惟大規模的圖書數位化需要鉅額資金及勞力投入,在 政府機關遲遲未能決定是否跨足此領域之前,站在廣大民眾利用著作的公益角度考量,
若是私營企業(如本案中的 Google,或是 Amazon、Random House 等)願意投入人力與 資金從事圖書數位典藏計畫,且承諾不從中獲利,並能確保數位檔案不會外流的前提 下,則由私營企業進行大規模的圖書搜尋計畫,亦未嘗不可。但必須注意的是,在現行 法下 Google 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抗辯的情形下,數位典藏行為仍需以其符合「授權先行」
的前提下,始得為之。
(2)圖書搜尋、閱覽服務
以 Google、Amazon 或Random House計畫為例,其試圖建立者為存在於網路上的 數位圖書搜尋系統,故私營企業的數位圖書館與前述公立圖書館之間一大差異在於,其 沒有實體的圖書館建築,故所有的搜尋、閱覽服務都是透過網路為之,在此情況下,其 所提供的服務將僅限於搜尋及閱覽,而未包括借閱服務。
由於私營企業所推動的數位圖書館具有上述商業色彩等不確定性,且與公立圖書館 相較之下,私營企業設置的數位圖書館更難以獲得著作權人與出版社的信賴,故其所能 提供的搜尋、閱覽服務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①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著作:本文 認為其僅能提供與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相同的「片段顯示」服務,亦即搜尋結果將 僅會片段顯示特定頁面中包含關鍵字的那一行內容及其頁碼,而不顯示完整的頁面,若 特定關鍵字於同一本著作中多次出現,搜尋結果至多也只會顯示三次摘錄的片段內容,
且禁止讀者複製或列印其內容,避免消費者藉機無償的閱覽書籍全文,以保障著作在市 場上的價值不因此而減損; ②已落入公共領域的著作:使用者可以閱覽書籍的全部內 容,並得以 PDF 或相類似格式下載完整的圖書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是基於鼓勵私營企業投入數位圖書典藏、搜尋計畫所例外給予 的免責待遇,故若是私營企業嗣後將上開數位檔案用於商業性用途(例如藉由銷售數位 圖書版本而獲利),或是並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致使數位檔案外流時,其自然不得 主張此處的免責條款,對於著作權人因此所受損失,應負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如此一來,
方能督促私營數位圖書館善盡保護數位圖書檔案之義務,並完善對於著作權人權益之保 障。
第三項 小結
現行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針對傳統的紙本著作而訂定的規範機制,
惟於電子化時代來臨、數位閱讀的重要性逐漸提高,大型企業前仆後繼的投入電子書市 場之後,傳統著作權法的觀點似不足以滿足社會需求;本案中,雖然Google Book Search
惟於電子化時代來臨、數位閱讀的重要性逐漸提高,大型企業前仆後繼的投入電子書市 場之後,傳統著作權法的觀點似不足以滿足社會需求;本案中,雖然Google Book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