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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四節 結語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美國因為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得否繼續開展而爭執的 沸沸揚揚、歐盟針對是否透過延伸性集體授權制度建立國家數位圖書館,進行如火如荼 討論的情況下,我國不妨參考其經驗,以作為國內推動數位典藏、圖書搜尋計畫之借鑑。

489 Durantaye, supra note 225, at 286.

誠如本文前開所述,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立意雖佳,且提供了一種孤兒著作可 能的解決之道,惟著作權與一國的經濟、社會與及文化發展息息相關,其重要性不言可 喻,若允許如 Google 一般的民間企業或團體,任意藉由私人間的和解協議創設一種著 作權法「授權利用」的例外規範,超法規的解決著作近用問題(包括利用尚在著作權保 護期限的著作,以及孤兒著作),實不妥適;此外,由於北歐諸國採行的「延伸性集體 授權」制度,以有法律明文規範為前提,故在立法者修法增訂之前,在我國的侵權訴訟 中,利用人仍不得援引「延伸性集體授權」制度作為抗辯。

為了解決孤兒著作的利用問題,我國於 2010 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 法中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 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 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項規定雖與加拿大著作權法的「勤勉搜尋」相 似,惟我國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中,所規定 的單件孤兒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卻高達新台幣五千元,如此高額的申請規費勢必會 影響、甚至降低利用人的申請意願,然而,觀諸在各國實際運作之下,相關申請與核准 案件卻都不多的結果看來,為避免此一強制授權制度成為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之主要 源頭,破壞著作權法既有合意授權商業機制之發展,主管機關於制度上必須以價制量,

以收防止浮濫之效。

此外,由於我國並未將「延伸性集體授權」制度納入著作權法體制的情況下,私營 企業或團體想要進行大規模的數位圖書搜尋計畫,只能依循現行法「授權利用」原則,

逐一取得權利人之授權後,使得為之。

惟為了避免如同發生如同 Google 案中文化產業被單一企業獨占的危險,又希望能 達到促進資訊傳播、文化發展與保障民眾近用資訊等公益目的,本文認為可仿效挪威的 作法,由政府機關主導大規模的圖書數位化計畫(本文認為可考慮委由具有代表性的國 家圖書館進行),建立一座公立數位圖書館,可能的實行方法有二:

(1)國家圖書館可先行數位化「已落入公共領域」與「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著 作」, 而針對尚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限且未獲得授權之作品,國圖可主張基於保存資料 之必要性,而以數位化方式加以典藏。490惟此種作法下,民眾仍無法利用孤兒著作或未 取得授權之著作,其雖有助於大規模數位典藏之實行,卻無益於解決孤兒著作的利用困 境。

490 謝銘洋,前揭註 9,頁 80-81。

(2)除了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的「勤勉搜尋」之外,立法者可 考慮將「延伸性集體授權」制度納入我國著作權法規範,如此,始能確實且有效的解決 孤兒著作利用爭議。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可參考美國著作權局之作法,徵詢各方意見,

廣納不同見解,並在經過周密的思慮與討論後,制定符合我國國情與法制的「延伸性集 體授權」規定。

本文認為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解決相關爭議的第二種作法較為可行,此外,為了確 保孤兒著作與未授權國圖的權利人能獲得合理的使用報酬,配合「延伸性集體授權」之 實施,政府機關或國家圖書館應設置一個信託機關,由其負責前開著作的利用收益,並 以合理且公平的方式分配給個別權利人,在權利人超過一定期限(例如:著作被利用後 十年)仍未出面主張報酬時,可將該些金額全數捐給慈善團體,作為公益之用。

最終,雖然孤兒著作的利用方式依所利用的數量,與國內或國際性的利用而有所不 同,但其中仍存在一個關鍵性的共同點—皆應由國家機關立法明定其利用方式,概孤兒 著作所涉及的層面太廣,對於國內甚至國際間的經濟、文化與資訊傳播影響甚鉅,其重 要性不言可喻,故唯有仰賴各國立法者透過立法方式,明文訂定其利用模式與使用報酬 的管理機制,如此一來,始能衡平權利人之私益與大眾近用著作之公益,並避免文化產 業被私人企業壟斷的危險;此外,透過立法明文訂定孤兒著作的利用方式,對於網路社 會發展、圖書搜尋計畫之推動,以及世界數位圖書館之建立等均有助益,亦能為文學財 富之永久典藏,以及人類文明之進步形成卓越且不可抹滅的貢獻。

參考文獻

中文書籍

1. 蕭雄淋,《著作權法論》,七版一刷,五南圖書出版,台北(2010)。

2. 許忠信,《國際著作權公約及發展趨勢》,初版一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北(2009)。 3. 謝銘洋,《數位內容之著作權基本問題及侵權》,初版二刷,經濟部智慧局,台北

(2009)。

4. 藍道‧史卓思著,吳嘉哲、黃貝玲譯,《Google 衝擊》,遠流出版,台北(2009)。

5.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I】》,七版,台英商務法律出版,台北(2009)。

6.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II】》,七版,台英商務法律出版,台北(2009)。

7. 大衛.懷司、馬克.摩西德著,蕭美惠、林秀津譯,《翻動世界的 Google》,初版 四刷,時報文化出版,台北(2006)。

8.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06 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白皮書》,經濟部工業局,台 北(2006)。

9. 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2005)。 10. 蔡念中、張宏源,《匯流中的傳播媒介—以美國與台灣為例》,亞太圖書出版,台

北(2005)。

11. 陳豐偉,《網路不斷革命論》,商周出版,台北(2004)。

12. 黃怡騰,《著作之合理使用案例介紹》,一版一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北(2001)。

13. 黃怡騰,《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四款衡量標準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北(2001)。

14. Paul Goldstein,《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之著作權法》,葉茂林譯,初 版一刷,五南圖書出版,台北(2000)。

15. 楊崇森,《著作權法義論叢》,華欣文化事業中心,台北(1983)。

中文期刊雜誌

1. 林利芝,「從加拿大最高法院 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案 探討加拿大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與自助式影印服務之侵權責任(下)」,智慧 財產權月刊,第 158 期,61-84 頁,2012 年 2 月。

2. 林利芝,「從加拿大最高法院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Music Publishers of

Canada v. Canadian Assn. of Internet Providers 案探討加拿大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

責任」,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49 期,6-46 頁,2011 年 5 月。

3. 黃惠敏、黃千娟、許容慈,「『Google 圖書館計畫』—美麗新世界?著作權侵害?

還是合理使用?」,萬國法律,第 170 期,73-82 頁,2010 年 4 月。

4. 楊智傑,「搜尋引擎與合理使用:美國案例與 Google 圖書館計畫」,智慧財產權 月刊,第 125 期,41-42 頁,2009 年 5 月。

5. 章忠信,「世界圖書館的大未來」,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24 期,52~74 頁, 2009 年 4 月。

6. 林利芝,「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原則的 經典案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124 期,213-234 頁,2009 年 3 月。

2. 陳世偉,《Google Book Search 涉及著作權問題法律研究-以合理使用為中心》,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 年 7 月。

3. 魏菱慧,《由 Google Books 和解協議探討電子出版發展之研究》,國立臺灣科技大 學科技管理所碩士論文,2010 年 7 月。

4. 汪雪,《數字圖書館之法律問題分析―從 The Authors Guild v. Google 之修正和解協

議談起》,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0 年 4 月。

5. 林之崴,《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現況及趨勢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7 月。

6. 張淑美,《網路服務業者之侵權責任—以著作權侵權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 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11 月。

7. 蔡惠如,《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價值創新與未來展望》,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 所博士論文,2006 年 8 月。

8. 盧文祥,《從創新觀點檢視創作共享機制與著作權保護及知識分享擴散之關係》,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 年 7 月。

9. 星友康,《衝突或妥協?—科技保護措施立法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

10. 許富雄,《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 律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7 月。

中文論文集

1. 林佳瑩,<著作權數位產業市場授權之研究>,收於《著作權法制與實務論文集(95 年)》,頁1-1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北(2006)。

2. 賀德芬,<著作權法的發展和若干新興問題>,《文化創新與商業契機》,國立台 灣大學法學叢書(41),頁 63-93,增訂再版,月旦出版,台北(1994)。

3. 賀德芬,<錄影帶之法律問題>,《文化創新與商業契機》,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 書(41),頁 291-368,增訂再版,月旦出版,台北(1994)。

其他中文參考文獻 網站資料

1. Google 圖書搜尋的歷史,關於 Google 圖書搜尋:

http://books.google.com/googlebooks/history.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4 月 13 日)。

2. 章忠信,美國著作權局為解決「孤兒著作」之利用困境覓良方,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33(最後點閱時 間:2012 年 6 月 7 日)。

3. 術語表,Google 圖書和解方案:

http://www.googlebooksettlement.com/help/bin/answer.py?

answer=118722&hl=zh-Hant (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3 月 20 日)。

英文書籍

1. BATTELLE, JOHN, THESEARCH: HOWGOOGLE ANDITSRIVALSREWROTE THERULES OF

BUSINESS ANDTRANSFORMEDOURCULTURE(2005)

2. BALL, HORACEG., THELAW OFCOPYRIGHT ANDLITERARYPROPERTY(1944) 3. CLERMONT, KEVINM., PRINCIPLES OFCIVILPROCEDURE(2th ed. 2009)

4. FICSOR, MIHÁLY, COLLECTIVEMANAGEMENT OF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

(2002)

5. Gervais, Daniel, The Changing Role of Copyright Collectives, in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Daniel Gervais ed., 2006) 6. GOLDSTEIN, PAUL, COPYRIGHT’SHIGHWAY: FROMGUTENBERG TO THECELESTIAL

JUKEBOX(2003)

7. GOLDSTEIN, PAUL, COPYRIGHTPRINCIPLE: LAW ANDPRATICE(1989) 8. JOYCE, CRAIG,ET AL., COPYRIGHTLAW(8th ed. 2010)

9. LESSIG, LAWRENCE, FREECULTURE(2004)

10. LEAFFER, MARSHALL, UNDERSTANDINGCOPYRIGHTLAW(1989)

11. LAWRENCE, JOHNS., FAIRUSE ANDFREEINQUIRY: COPYRIGHT AND THENEWMEDIA

(1980)

12. MORVILLE, PETER,ET AL., THEINTERNETSEARCHER’SHANDBOOK(1996)

13. MERTON, ROBERTK., ONTHESHOULDERS OFGIANTS: A SHANDEANPOSTSCRIPT(1965) 14. OLER, HARRIETL. & MARILYNJ. KRETSINGER, COPYRIGHT

L

AW AND

T

HE

F

AIR

U

SE OF

13. MERTON, ROBERTK., ONTHESHOULDERS OFGIANTS: A SHANDEANPOSTSCRIPT(1965) 14. OLER, HARRIETL. & MARILYNJ. KRETSINGER, COPYRIGHT

L

AW AND

T

HE

F

AIR

U

SE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