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圖書搜尋與孤兒著作的解決之道
第二節 延伸性集體授權
為了使 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得以順利進行,Google 於和解協議中便同意由其出 資 3,450 萬美元,成立一個由作者和出版社的代表組成、非營利的「書籍著作權登記中 心(Book Rights Registry)」,440其功能類似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負責清查每本書 的著作權關係,並讓 Google 以外的機構或企業也能透過「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取得 數位著作之授權;此外,Google 還會將藉由 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所取得之收益,包 括廣告收入、電子書銷售所得、機關訂閱等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交給書籍著作權登記中 心,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在扣除百分之十的營運所需費用後,再將剩餘金額按比例分配 給著作權人。441
雖然「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能稍微平息 Google 涉嫌獨占數位圖書市場的批評聲 浪,但其仍無法解決 Google Book Search 計畫中的另一個關鍵性爭議—孤兒著作之利用 問題。由於孤兒著作的著作權人若非身分不明,就是無法尋得,而在無法取得其授權的 情況下,縱使設立「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Google 對數以百萬計的孤兒著作之利用行 為,若在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或 DMCA 的情形下,仍有侵權疑慮。由於無論傳統的著作 權集體管理團體或「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都無法解決上述爭議,筆者認為,延伸性集 體授權(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ECL)或許提供了另一個可能的選擇。
第一項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之目的
在介紹延伸性集體授權機制之前,必須先對於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之設置目 的與功能有初步的了解,以下,本文僅列舉出其於實務運作中被肯定的數項功能。
440 Original Settlement Agreement, supra note 281, § 5.2.
441 Id. §§ 4.5(a), 6.1(d). Durantaye, supra note 225, at 262.
第一款 有效落實著作權法保障著作權人之目的
在集體管理制度並未出現之前,著作權人是由自己控制著作的重製與散布,並自 行監督是否有人侵害其著作權,因此,早期著作權人是透過「直接授權」之方式,建立 與與利用人之間的雙邊關係。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與進步,著作利用的方式產生極大 的改變,當著作散布各地且被廣大的利用人近用時,由於權利人的時間與精力有限,其 無從與所有的利用人進行談判、訂立授權契約並收取報酬,更遑論一一監督其著作被利 用的情形,因此,權利人發現其空有著作權法所賦予的權利,卻無法有效落實相關保障,
在此情形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便應運而生。442
最初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目的,便是代表個別權利人向利用人訂定相關授權契 約,並代為收取使用報酬,使著作權人的心血能獲得回報,而在落實了著作權法保障其 權益及經濟利益的情況下,也間接提供了促使作者繼續創作的誘因。
第二款 提高著作權人的議價能力
當個別的權利人與大型的商業利用人洽談授權契約時,常常因為雙方談判地位懸 殊、且利用人具有壓倒性的經濟優勢,而使著作權人不得不接受一份相對不公平的契 約,此種情形在集體管理團體出現後,有了很大的改善。雖然個別權利人的議價能力較 低,但當眾多著作權人彼此合作,並組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集體管理團體後,由於其掌握 了豐富的資源,使其得以享有與大型利用人抗衡之地位,並能代表權利人締訂平等的授 權契約。
第三款 便利性與規模經濟
集體管理團體雖然是由權利人組成,並代表著作權人的利益,但並不表示集體管理 並未帶給利用人任何好處。事實上,透過集體管理機制的運作,在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 建立了良好且便利的授權管道,申言之,權利人只要加入此團體,便無需花費心力逐一 地與利用人進行談判授權等工作,能保留較多時間與精力在創造新作上面,就利用人而 言,其可透過集體管理團體迅速且確實的取得授權,而不用為了尋找特定權利人而花費 大量的時間與人力成本,更避免了其因遍尋不著權利人,只能在冒著違法風險的情形下 擅自利用著作,與迫不得已而放棄利用著作之間,進行艱難的二擇一決定,此即集體管 理帶來的「便利性」。443
442 賴文智,前揭註 10,頁 214-15。
443 林之崴,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現況及趨勢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7
(2008)。
此外,為了要在一定地域範圍內有效且廣泛的管理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必須具有相 當之規模,故各國的集體管理團體多半都具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獨占地位,而此種獨占 現象也帶來了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的優勢。詳言之,由於集體管理團體運作 所需的行政成本是固定的,此固定成本不會因管理一本書或一千本書而有太大差別,因 此越是具有規模的集體管理團體,其越能壓低管理個別著作的成本,而在其行政成本降 低的情況下,也可能相對減少向利用人要求的使用報酬,如此一來,權利人與利用人都 能從中獲益。444
第四款 促進社會利益與文化發展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向來秉持著一個理念,認為透過持續地支援發展中 國家擴大並增進其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利用及效率,便可促進該國經濟、社會與文化等各 方面的發展。而集體管理團體正是能夠擴大並提高著作被授權的可能與效率,並促進民 眾近用著作的一種機制,其不僅有利於個別權利人與利用人,對於促進文化發展與社會 公益,更展現了顯著的功效。445
第二項 延伸性集體授權之發展背景與功能
在釐清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的設置目的與功能後,接著要進一步探究為什麼 我們需要延伸性集體授權這種新的機制?其具備何種功能,與前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 體有何不同?對於上述問題,本文一併析之如下。
第一款 發展背景
著作權法制於過去三百年來所追尋的目標,便是使權利人得以在市場中獲取合理報 酬,進而鼓勵作者不斷從事創作,以促進文化及社會的發展,446然而,隨著數位時代的 來臨,此目標的達成難度卻越來越高。
由於電腦與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資訊的流通與傳播跨越了時間與地域的限制,
著作被第三人隨意利用早已成為屢見不鮮之事,且因為數位著作易於重製、散布與公開 展示的特質,著作權侵害的情況較過去更為嚴重,縱使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也難以逐 一向違法利用者索取報酬或賠償,而監督著作有無被違法利用一事,無論在經濟或技術 層面都是一大考驗;再者,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任何人都能透過電腦將各式各樣的著 作公開於網路上,無論是文學作品、圖畫相片或是音樂創作,都能藉由數位科技輕易的
444 同前註,頁 27-28。
445 同前註,頁 28。
446 賴文智,前揭註 10,頁 232。
傳送到世界的每個角落,此種情形雖然有助於資訊傳播,但同時也增加了利用人取得授 權的困難。資訊爆炸的時代來臨,意謂著利用人必須花費更多的精力與金錢,才有可能 尋找到分散於各地的權利人,且縱使能聯繫上著作權人,也不一定能順利的取得授權,
在此情形下,既有的集體管理機制已無法負荷數位時代下權利人取得報酬與利用人獲得 授權之需求,更無從妥善保障大眾近用資訊的權益,為了解決前開問題,延伸性集體授 權(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ECL)制度便由此應運而生。
第二款 定義與功能
(1)定義
「延伸性集體授權」制度起源於西元 1960 年代,當時的北歐國家採用立法技術,
將該些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權利人的著作,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歸入某種類著作中 具有代表性的集體管理團體中,使其得以一併管理某種類著作中的全部作品,除了希望 確保權利人於著作權法下應享有的經濟報酬外,也提高利用人取得授權的機會。447
簡言之,延伸性集體授權的定義,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當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中,某種類著作的多數權利人與大型利用人達成授權協議的情況下,其餘小權利人只擁 有反對、退出的權利,若其並未表示反對,則授權協議的效力會「延伸」至該種類著作 的其他著作權人身上;448更有甚者,縱使權利人並不屬於該集體管理團體,其仍在授權 協議效力的所及範圍之內,例如在北歐諸國,該些授權的效力不僅及於該國國內的權利 人,也涵蓋了國外的權利人,甚至包括身分不明、無法聯繫或已經身故的著作權人,都 為授權的效力所及。449
447 DANIELGERVAIS, APPLICATION OF ANEXTENDEDCOLLECTIVELICENSINGREGIME INCANADA: PRINCIPLES ANDISSUESRELATED TOIMPLEMENTATION15 (2003) [hereinafter GERVAIS, APPLICATION OF ANEXTENDED COLLECTIVELICENSINGREGIME INCANADA],
http://aix1.uottawa.ca/~dgervais/publications/extended_licensing.pdf. “In place in all Nordic countries,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ce combines a voluntary assignment with a legal extension of the repertoire to encompass non-represented rights holders, thus accelerating the acquisition of rights.”
448 Durantaye, supra note 225, at 289. “ If membership in the society extends to a ‘substantial’ number of rights holders of a certain category of works, a license extends to other rights holders of that category of works, even if they are not members of the society.” See Alain Strowel, The Europe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Model, 34 COLUM. J.L. & ARTS665, 666 (2011). “An ECL is a license agreement that is freely negotiated between a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a user, and which is later extended by law to the works of outsiders. So, there are basically three elements. First, there is an agreement based on a negotiation; this is the voluntary aspect of ECLs. Second, there is the extension effect, which aims at integrating outsider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agreement. Third, this extension effect is realized by virtue of the law.”
449 Daniel Gervais, The Changing Role of Copyright Collectives, in COLLECTIVEMANAGEMENT OFCOPYRIGHT
性質上,延伸性集體授權雖然具有法律授權的基礎(backup legal licence),惟因權 利人可任意的選擇退出此機制,故其並不屬於強制授權(或法定強制授權),450在性質 上更偏向半強制授權(semi-compulsory)。451
性質上,延伸性集體授權雖然具有法律授權的基礎(backup legal licence),惟因權 利人可任意的選擇退出此機制,故其並不屬於強制授權(或法定強制授權),450在性質 上更偏向半強制授權(semi-compulsory)。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