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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使用於數位著作之適用

第四節 總結

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在於獎勵著作的創作及資訊的流通,並促進知識、文化、科 學與藝術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法一方面保障著作權人之私益,另一方面,也含有推動 社會文化進步及保障大眾近用著作等公益性色彩,合理使用原則在此情形下應運而生,

肩負著在數位化的時代洪流中,衡平著作權人私益與社會公益之重責大任。

在印刷術引發著作權與科技之衝突後,著作權之保護對象由印刷業者轉移至著作權 人本身,而重製也成為此時期著作權關注之焦點;在 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案之 前,照像機、電影、廣播與錄音設備等新興技術之發展,促使立法者深思著作權法在此 情況下是否足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而 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案更直接引爆著 作權與新興科技間的衝突,在此情況下,著作權之保障應否擴及新興科技之利用模式?

而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應如何兼顧公共利益?上述種種皆成為當時極為重要的議題;

近年來,由於電腦與網際網路的普及,以及搜尋引擎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在美國實務 上更引發一連串有關搜尋引擎、圖片搜尋及超連結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以及利用人 得否主張合理使用等新興爭議。

縱觀美國法院於上述 Campbell 案、Kelly 案、Field 案與 Perfect 10 案例中之判決,

除了合理使用之適用更為彈性化之外,不難發現以下趨勢:

(1)整體衡量已成為合理使用之判斷方法

Campbell 案中的「整體衡量原則」於後案中被法院一再的重申及引述,法院於每個

217 Id. at 725. “As we discussed above,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make a finding that Google users have

downloaded thumbnail images for cell phone use. This potential harm to Perfect 10's market remains hypothetical. We conclude that this factor favors neither party.”

218 Id.

案件中都會分別羅列並闡述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並引用上級法院或前案之見解,

於本案判決中一一分析並涵攝後,始能清楚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得以主張合理使用。

(2)轉化性成為關鍵性判斷要素

新著作之利用及性質是否具備「轉化性」,以及其是否提供了公共利益等因素,在

Campbell 案之後亦成為法院認定合理使用之關鍵性要件,簡言之,若是新著作具有的商

業性利用程度不高,且其具備轉化性,並能為社會帶來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例如 Kelly 案,提供使用者迅速搜尋、辨識資訊之服務),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將大幅提升,亦 即「新著作具備的轉化性越高,其他不利的判斷要素之重要性就越低」。

(3)第二項與第三項判斷基準之弱化

在上述案例中,系爭作品皆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甚至都屬於應受到較高程度保 護的創作性著作,且在 Kelly 案、Field 案與 Perfect10 案中,被告所利用者並非原著作 之一部分,而是「全部複製」,但從法院的判決理由中可發現,「若完整複製的行為是 達成新著作目的不可避免的手段時,複製著作的全部仍是被允許的」,由此可見,在合 理使用適用於搜尋引擎的相關案例中,此二項判斷基準對於判決結果多半已不再產生決 定性的影響。

(4)利用結果會否損害原著作於潛在市場之利益,不能僅憑臆測而決定

在 Kelly 案與 Perfect10 案中,法院均認為新著作之利用結果是否會損害原著作之市 場利益,要有明確的證據顯示、支持,始有利於原告,否則,單純臆測的潛在損害並不 會使法院做出不利於合理使用之認定。

除此之外,法院於審理時還要回歸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之考量,亦即其利用是否有助 於文化、科學與藝術之進步,而不應拘泥於法條文字,故法院應審酌具體情狀,於個案 中為通盤之考量後,彈性化的判斷系爭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由於合理使用無論在搜尋引擎或圖書搜尋案例中,都是關鍵性的抗辯及判斷要素,

因此,本文藉由闡述合理使用原則之立法目的、判斷基準,並統整近年來美國相關的重 要實務判決,對合理使用之發展與應用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分析法院於個案中的衡量標 準,並歸納出關鍵性的影響因素,以期能作為後續章節中,針對圖書搜尋得否主張合理 使用之研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