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興庄的防禦政策與族群關係
第二節 合興庄的隘租
一、隘租與土地經營的關係
墾戶將防線內的土地交由墾佃墾闢耕種,按甲抽收地租作為隘防工作經費之來源。
墾佃欲繳交之租金即為隘租,之後不論隘寮的修建、隘首的酬勞、隘丁的口糧均由墾戶 向墾佃所抽收的隘租中支付,且墾戶請墾的主要目的,在於開闢荒地,收租納課、永為 己業,因此隘租在整個隘防系統內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合興庄隘墾區內,經由租稅關 係所建立起來的土地經營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圖 4-1):
圖 4-1 隘墾區內經由租稅關係所建立的土地經營方式
資料來源:引自施添福《清代台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竹北:
竹縣文化局,2001 年,頁 101。
66
(一)、先由墾戶自備資金,設隘防番,再招佃開墾:就山區的拓墾而言,土地在開墾時,
收穫量無法確定,為兼顧墾戶與佃戶雙方利益,先依照固定收成比例抽收租額,即為抽 的租,等到墾荒有成(一般約三年),再按田甲採定額收租,這是因為農業生產逐漸趨向 穩定,單位面積的生產量提高,墾佃不希望自己辛勞的成果,平白讓業主分享。13但是 之後墾戶所收隘租不夠支付隘防費用,則另立新丈單,增加租栗。這樣的繳租模式,在 陳長順所訂立的招墾契約中,可以清楚見到。道光六年(1826),陳長順立給佃戶曾天賜 的墾批中即約定墾荒三年內按照當地一九五抽的,抽收隘糧大租,三年後採定額租收 租,田每甲五石,若是超過期限才墾成田園,則重新丈量田甲數,另給丈單。咸豐六年 (1856),陳長順因隘防吃緊,所收隘糧租栗入不敷出,要求佃戶曾琳發調高隘租為每甲 十二石。14
(二)、採取抱隘方式:即墾戶將隘務包與他人辦理,可能貼納隘糧或撥出墾區內某處山 場,讓抱隘者收取山利或由墾戶割出完單讓抱隘首向區內墾佃收隘糧,作為報酬。而抱 隘人需行募丁建隘防守,保護耕種樵牧,以免番害,此種方式即為抱隘。15如前述,陳 長順抱隘協防劉引源、衛壽宗的隘務,必需設隘防番,保護墾佃安全,報酬為可獲得未 墾埔地招佃開墾,以資隘糧。在這件抱隘契約中可看到隘丁口糧收取分為兩部分,一部 分是由抱隘人陳長順(新墾戶)召募墾佃,收取隘資,另一部分是出抱人(原墾戶)幫貼隘 丁三十一名作為新隘協防,所需隘糧,由原本各庄照舊支給,也就是由原墾戶幫貼隘糧,
可見隘租實攸關整個隘防系統的運作。除此之外,在訂立抱隘協防一年多後,陳長順又 與五股林、石壁潭等庄佃戶、隘首共同商議立了一張借隘丁契,內容為石壁潭原隘不需 虛設,原配額隘丁及佃租交與陳長順作為新隘協防,並言定抱隘者不得加租,佃戶也要 按時繳納。值得注意的是,抱隘人雖對區內佃戶收隘糧,但非直接對土地有物權,僅有 隘糧請求權(對出抱人有請求隘糧的權利),隘糧大租權,仍屬於出抱人(原墾戶)所有,
因此,在抱隘時,出抱人原隘糧收取權,不因抱隘而受影響,且又可藉新隘防番出擾,
13 施添福,〈竹塹地區傳統稻作農村的民宅─ 一個人文生態學的詮釋〉,《清代台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 區的歷史地理研究》,頁156-157。
14 詳見〈道光六年陳長順立給墾批字〉、〈咸豐六年陳長順立給丈單〉收入劉澤民編《關西坪林范家古文 書集》,頁88-89;120-121。
15 戴炎輝,〈第七編隘制及隘租〉,《清代台灣之鄉治》,頁 592-597;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 區域發展─ 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清代台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頁 100。
67
維護墾區的安寧。16
承抱隘務的人有時會再將一部分隘務出抱與他人經營,如:合興庄墾戶陳長順承辦 九鑽頭等庄隘務,其子陳紹藩(墾號陳福成)於光緒八年(1882)將獅頭山一帶隘務出抱與 鍾石妹經營,並由其墾拓南河、八十份等地。17可見墾戶可能承抱他人隘務,又將部分 隘務出抱與他人經營。
二、裁隘政策與隘租
清光緒十二年(1886),劉銘傳進行清賦撫番政策,下令裁撤舊墾隘,由官派勇守隘,
諭將各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做撫番經費,18導致內山墾戶們(包括合興庄的陳福成)十 分抗拒清政府徵收隘租的行動而集體具稟要求延後實施。19墾戶們意見大致有兩個重 點,首先關於隘租部分,內山墾隘,是由官給諭戳,墾戶自備津本,設隘防番,用招佃 開墾所收之糧谷,應付隘防支出。歷年向墾區內佃戶所收隘糧,除給丁糧外,所有炮櫃、
鉛藥、撫番需費與隘丁遭番殺斃埋葬銀兩等,均由此支付。且每年七月先發放給隘丁的 口糧、工資及各款費用,都是先由墾戶自行先墊或是向有錢的佃戶先借給發,至下個年 度六月早稻收成收到隘租後,墾戶才能結清上年度借墊的款項。每年隘租都是先墊後 收,現在馬上要求墾隘首不得再向佃戶收取隘租,一切隘租收歸國有,充作撫番經費,
那麼他們這些墾戶所墊付之款項將無法收回,損失慘重。
其次自撫番撤隘政策實施以來,許多隘佃被殺,生番日見猖獗,墾隘愈見憂危。墾 戶們所設隘線聯合共百餘里,許多地方,清政府尚未派隘勇駐防,勇未駐防,則原隘不 能撤,原隘又需靠墾戶收糧供養。現今一旦丁糧裁撤,將導致生番入侵,田園荒蕪,內 山十餘萬居民流離失所。基於此兩項理由,墾戶們希望官府不要收取今年度隘租,讓他 們能償還墊給之款。20
但是,劉銘傳不能接受墾戶們的理由,他認為這些墾戶們向來借公肥己,旨在收利,
像惡霸一樣要求佃戶繳納租金,抽收隘租所養的隘丁多是自家的墾丁,此種情形早已聽
16 戴炎輝,〈第七編隘制及隘租〉,《清代台灣之鄉治》,頁 592-594。
17 黃奇烈,〈橫山鄉文獻採訪錄〉,《新竹文獻會通訊》第零壹壹號,頁 12。
18 《淡新檔案》,編號 17329-39。
19 《淡新檔案》,編號 17329-34。
20 有關於劉銘傳撫墾政策及隘租的收編過程,可參見陳志豪〈北臺灣隘墾社會轉型之研究:以新竹關西 地區為例(1886-1945)〉,頁 63-68 的討論。
68
聞。又墾戶所稱各地有生番殺人之事,是因撤隘所引起的,劉氏認為從前由墾戶雇丁守 隘,生番難道未殺一人嗎?劉氏說明自己是個言出令行之人,已諭令隘租歸公,絕不能 由墾戶把持。因此要求新竹縣速將各該墾戶所收隘租,查明數目嚴限追繳,墾戶如有藉 口抗違,即照地方兇惡棍徒嚴辦。21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就在劉銘傳委派鹹菜甕撫墾分局委員葉家鈺查辦撫墾情形之 時,南河庄民曾得長稟報,墾戶陳福成向來有隘勇八十名,隘租有三千餘石之多,現今 只報出隘勇四十名,隘租一千餘石,是想吞匿隘租,以多報少,貽害地方。此案件後來 交由新竹縣知縣方祖蔭處理,很快地,方知縣查明結果,墾戶陳福成,所有隘租額在林 汝梅負責清查新竹地區隘租時呈報為二千四百石,然經方祖蔭訪查,該墾戶租額應不止 如此。22陳福成辯稱墾田被水沖毀,有些土地貧瘠廢耕,所以隘租短少,每年實收二千 四百石,當初葉委員(葉家鈺)據庄民說詞所稟,陳福成只報出隘租一千餘石,可能有誤。
然而根據方祖蔭回報的結果,劉銘傳認為方氏只聽陳福成片面之詞,未實地探查清楚隘 租由三千餘石變成只有呈報二千四百石其中短少之因,再加上方祖蔭從各地實際徵收的 隘租數額不如預期理想,因此劉銘傳指派候補同知吳本杰會同方祖蔭切實查明,造冊呈 報。在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兩人給劉銘傳的報告中表示:
現據各墾聲稱坍荒,核對林道汝梅移送原冊,亦有聲明多年抗廢。緣內山日 開日深,防丁日紮日進,在內之新隘,雖可照完,而在外之舊租,逐漸無著,
間有水衝、沙壓、玩佃抗完,總難悉數收清,卑職等擬即覆勘,旋思各墾田 園,多係糾股開闢,業無專戶,租甚零畸,若逐細勘丈,非旦夕可以蕆事,
不若開單交給清丈各員,飭俟丈量各墾田段,隨將租額詳細查記,庶戶名、
租額均難遁飾,……。第耕種愚民終歲勤勞,山高土瘠,戶鮮蓋藏,可否仰 邀鴻慈逾格體恤,抑仍嚴追賠繳之處。23
21 《淡新檔案》,編號 17329-34。
22 新竹地方士紳林汝梅在光緒十二年初受劉銘傳委任清查新、彰兩縣隘租,編造清冊,並負責隘租的徵 收工作,後來由於民間墾隘首全面性的抗納行動,使得林氏的收租工作在兩個月內毫無進展,而遭到 劉銘傳撤換,隘租徵收工作改由地方知縣專責辦理。有關於這部分的討論,參見李文良,〈十九世紀 晚期劉銘傳裁隘事業的考察─以北臺灣新竹縣為中心〉,《台灣史研究》第13 卷第 2 期(2006.12),頁 95-96。
23 《淡新檔案》,編號 17329-113。
69
從上述可以看出,各墾戶宣稱因天災坍廢、玩佃抗繳才使得林汝梅所造冊的隘租額 和實際情況有些出入,且田園須全面清丈,否則租額難以確定,又時間已到年底,要將 今年度隘租收齊,實屬不易。基於這些原因,方、吳兩人也希望劉氏能寬免今年度未繳 隘租。之後,依據方祖蔭與吳本杰所造的清冊中,可看到合興庄墾戶陳福成年收隘額谷 為二千四百石。24
清政府的裁隘清賦政策,對陳長順家族而言,似乎已造成經濟危機,光緒十三年 (1887)九月由其屈請劉銘傳恩准賞給家口食穀的文獻中可看出
緣成(陳福成)父陳長順,于嘉慶二十五年,奉前廳憲諭著自備工本,設隘募丁 禦番,開闢合興庄一帶山林。從前數十年,隘糧不敷,疊開疊廢,家貲三萬餘 金傾盡,閤邑周知,疊次辭退不准。至光緒初年始得開成,每年隘糧二千四百 石,交隘首給發,因前墊血本無歸,又公館薪分伙食,一切經費莫措。此近年 來再行招佃進山開闢,加收大租八百零石,只夠敷衍辦公經費,尚不能望彌補
緣成(陳福成)父陳長順,于嘉慶二十五年,奉前廳憲諭著自備工本,設隘募丁 禦番,開闢合興庄一帶山林。從前數十年,隘糧不敷,疊開疊廢,家貲三萬餘 金傾盡,閤邑周知,疊次辭退不准。至光緒初年始得開成,每年隘糧二千四百 石,交隘首給發,因前墊血本無歸,又公館薪分伙食,一切經費莫措。此近年 來再行招佃進山開闢,加收大租八百零石,只夠敷衍辦公經費,尚不能望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