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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對象主要為以成年人,青少年施用毒品為少年虞犯行為,屬「少年事件處理 法」之管轄,非本論文討論範圍,因此本論文未涉及少年施用毒品之管制政策。

總之,毒品問題包含層面相當多元與複雜,無法一一詳實與完整論述。又 探討施用毒品問題,也會涉及醫療戒治與成癮精神醫學領域,包含對於成癮性之 評估,然囿於本人並非具醫療戒治與成癮精神醫學之專業,也無社會、心理之專 業,僅從法律學科之領域切入,探究施用毒品管制之行是立法政策面向。

因此,本論文是從法律學科方面切入當前我國管制施用毒品法律規範之制 度,並檢討其問題,及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張及建議。另鑒於施用毒品行為之個 人資料屬敏感性個資,例如對於施用毒品行為之再犯或涉及其他犯罪方面之資料,

取得不易,有關官方統計資料之運用與分析,本研究僅就有限之資料加以運用與 推估、分析。本研對統計資料之運用,除運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上所公布之統計 資料外,也運用法務部於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之資料,或可得使用之二手官方統 計資料。另囿於自己外語能力不足,諸多刑法理論大多引用國內學者文獻或翻譯 之相關資料,建構本論文之理論論述。以上為本論文研究之限制。

第四節 名詞界定

第一項 毒品定義與特性 第一款 毒品之定義

「毒品」一詞目前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普遍是負面評價,認為這東西、

物質對人們健康造成危害,也會造成國家、社會的負面影響,而更多人們認為「毒 品」也存有不法的概念與意識,都認為政府應該管制、禁止「毒品」的製造、運 輸,販賣、使用及其相關行為,因此我國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管制及處 罰之。承上,此類「麻醉藥品與其製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品項,

依其物質的成分、構造與等級,區分為四級,其品項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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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刑法第 256 條稱為 高根)及其相 類製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除特別規定外,

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第二款 毒品之特性

「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定義,其基本特徵需具備「成癮性」、

「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三種特性,光這三種特性外,還必須是屬「麻醉藥 品與其製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物質。故而法律上稱為「毒品」的 物質,前提須具備下列特性3

一、成癮性(Addicition Powenial):指使用者在依藥性(Dependnce)與耐藥性

(Tolerance)的交互作用下導致成癮的結果。亦即個人因長期使用藥物,形 成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習慣,造成下意識的定期需要,而影響生活的穩定與 情緒的安定。

二、濫用性(Abuse Liability):指使用者不合醫藥需要下而擅自使用。使用者在 非醫療目的及未經醫師指示下服用藥物之情形,或經醫師指示但使用人使用 之藥量,超過正常劑量,而形成強迫性之習慣與依賴,若不使用,將造成生

3 陳仟萬,論毒品的概念與種類,軍法專刊,第 46 卷第 6 期,2004 年,12 月,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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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或心理上之不適,特別是因為使用物質後的欣悅感,會在大腦形成喜悅 的認知迴路,當身心感到不適時,大腦會尋找使用物質以為因應。

三、社會危害性(Social Liability):指使用者長期過度強迫使用某種物質或藥物,

嚴重影響個人之人際關係、家庭生活、職業或課業,為滿足個人身體對藥物 之需求或為取得該物質,淪為竊盜、搶奪、賣淫或其他犯罪行為,或因使用 該物質導致個人施行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第二項 當前國內常見之毒品類型

我國毒品區分四級截至 2017 年底,經法定公告程序的「毒品」共計 311 種及 14 種毒品先驅原料,經常出現的毒品及特性與危害性約略介紹如下4

第一款 第一級毒品

一、海洛因:俗名「4 號」或「白粉」。屬抑制劑,可產生止痛、呼吸及精神抑 制、焦慮、幻覺、縮瞳等作用。生理毒性部分,耐藥性強,一旦成癮,戒治 困難。瞳孔收縮、視力減退、便秘、呼吸抑制、嘔吐、言語障礙、注意力分 散。心理毒性:情緒不穩、精神弛怠、幻覺。施用者多以靜脈注射居多,共 用針具,易面臨愛滋病及病毒性肝炎。成癮後的戒斷症狀,會出現劇烈嘔吐、

發冷、血壓高升、皮膚會呈現已拔毛的火雞形狀,俗稱「冷火雞」。

4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常見濫用毒品及藥品簡介手冊,201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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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柯鹼:俗名「可卡因」、「快克」。屬興奮劑。阻斷神經傳導而達到局部麻 醉效果。刺激瘩大腦皮質而興奮、不安、多話。生理毒性,引起消化障礙、

神經錯亂、感覺及運動障礙、反射作用增強、脈搏加速、發高燒、瞳孔放大。

如以鼻吸入方式,造成慢性鼻炎、鼻中隔穿孔、心律不整、心肌梗塞、心臟 衰竭。心理毒性部分,產生興奮、不安、焦慮等急性中毒。致命毒性,易引 發心臟衰竭致死。

第二款 第二級毒品

一、大麻:俗名「麻仔」、「老鼠尾」。屬幻覺劑,主要物質為大麻酚,吸食者會 有輕微醉意、對時空扭曲,視覺及肌肉不協調。生理毒性部分,會有瞳孔放 大、視力模糊、口乾、眼睛發紅、煩躁不安、心跳快、高血壓、喪失方向感、

具攻擊性行為、體重增加、免疫力降低等現象。在心理毒性方面,會產生妄 想、錯覺、厭食、憂鬱、睡眠障礙、記憶及學習能力減退。

二、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名「搖頭丸」、「快樂丸」、「亞當」、

「狂喜」、「忘我」。屬興奮劑,施用後 20 分鐘至 1 小時引起興奮、知覺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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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話、碟碟不休、食欲降低、情緒及活動力亢進、幻覺、狂喜等現象。生理毒 性部分,會有食慾不振、心跳加快、精力旺盛、肌肉緊張、噁心、嘔吐、視力 模糊、寒顫、流汗、疲倦及失眠、動作失調,嚴重時橫紋肌溶解、急性腎衰竭,

進而死亡。在心理毒性方面,會有抑鬱、精神錯亂、自殺傾向等情緒出現。

三、甲基安非他命:俗名「安公子」、「安仔」、「冰糖」。屬興奮劑,服用者行為 特徵為多話、喋喋不休、食慾降低、情緒及活動力亢進、產生幻覺、狂喜等 症狀。生理毒性部分,多話、躁動不安、噁心、失眠、臉部潮紅、顫抖、散 瞳、盜汗、悶胸、高血壓、心跳過快、心律不整,嚴重時易引發心臟血管、

腦病變、或休克等症狀致死。在心理毒性部分,容易意識混淆、驚慌,產生 幻覺。

四、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俗名「浴鹽」,屬興奮劑,施用後 3 至 4 小時內會產生幻覺。生理毒性部分,會有高血壓、心跳過快、肌肉緊張、

顫抖、牙關緊閉、腸胃不適、橫紋肌解等症狀,嚴重時會有呼吸困難、腎衰 竭致死情形。心理毒性部分,會有視聽幻覺、失意、激動、焦慮、恐慌、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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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煩躁等情緒。

第三款 第三級毒品

一、氟硝西泮(FM2):俗名「十字架」(常見新聞媒體稱的約會強姦藥片)。屬 抑制劑,施用後當藥性傳腦部,易進入深度睡眠狀態。長期使用會產生耐藥 性、依賴性及出現嗜睡、步伐不穩、肌肉過度鬆弛,心理面會出現注意力不 集中、記憶力和判斷力衰退等現象。

二、愷他命(K 他命):俗名「K 粉」、「褲子」、「卡門」。屬抑制劑,藥理作用複 雜,施用後易產生幻覺效果。生理毒性部分,會有血壓上升、肌肉緊張、噁 心、平衡感消失、視覺模糊。長期使用,易罹患慢性間質膀胱炎、使膀胱壁 變厚、容量變小、頻尿、小便疼痛、血尿、下腹部疼痛等現象。心理毒性部 分,會有意識模糊、無理行為、暫發性失憶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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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硝甲西泮:俗名「一粒眠」、「紅豆」,屬抑制劑,濫用者會有昏睡、迷幻感 覺,生理毒性部分會有欲睡、噁心、嘔吐、失眠、呼吸抑制等症狀。心理毒 性部分會有記憶喪失、注意力不集中、幻覺、憂鬱等現象。

第四款 第四級毒品

市面上流通之第四級毒品,大多為毒品先驅原料,亦即是提供製毒的化學或 是藥物原料,其中以麻黃素類最為常見,而麻黃素類為感冒藥品的必要成分,過 去司法警察機關,亦有破獲製毒集團收購大量感冒藥,提煉安非他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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