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法律政策目的與制度之反思

從第二章一開始有關管制施用毒品行為法制度史的爬梳,應該每一個研究論 文應該都差不多,可以歸納出,「臺灣管制施用毒品之立法政策,是從嚴峻歷經 漫長歲月,走向寬容政策」如此意象。然本論文想提出一些觀察心得。

從 1955 年 6 月到 1998 年 7 月長達 40 餘年動員戡亂與戒嚴的時空環境下,

臺灣反毒基本政策是「肅清」的思維與概念,自然對於施用毒品行為,也是採取 重刑化政策。在那樣的環境下,公共衛生的健康思維,好像無法融入國家以司法 緝毒為核心的反毒政策脈絡中。直到打開威權統治後,一個正常的社會體系,國 家才有機會在 1998 年參考於國際社會對於毒品問題的理解,而有了不同的想法,

揚棄了「肅清」煙毒的僵化思維,改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的危害防制觀點,

重新檢討管制政策,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然而 2018 年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滿 20 週年,20 年前國家對於施用 毒品行為的管制,有了轉向政策,視之為病人,但有沒放棄施用毒品行為定性為 犯罪行為的基本調性。20 年過去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目的之一,「維 護國民身心健康」,到底做的如何?雖然 1998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 後,進行了幾次修正,但如今看看目前監所容人,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比 例佔全部收容人約 20%,涉及其他毒品之製毒、販毒、運毒等犯罪及施用毒品罪 者,將近 50%。有那麼多的供給性的毒品犯罪,也代表著也很多的毒品需求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迄今,有無做到的當初的「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政策 目的?從本論文第三章「偏向醫療的管制與發展趨勢」以及 2017 年「新世代反 毒策略」其中戒治策略的提出,很令人汗顏,20 年過去了,國家仍在建置提供,

「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的戒治療環境。我們或許可以說,我們一直朝這政策方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努力中。

另外,國家法律政策對於施用毒品行為,以毒品分級作為刑事罰與行政罰不 同法律效果之區分,根本是忽視毒品特性,也忽視施用毒品行為人施用之情狀,

採取機械式及僵化之制度設計,更是當前管制制度最需要檢討與修正之處。也凸 顯當初制度設計之法律主管機關,對毒品的特性與施用行為,依然停留甚至活在 威權時期的肅清煙毒之老舊、頑固思想中,而健康衛生部門,也未能隨時提供專 業精神醫療、公共衛生之戒癮意見,而使得 20 年來國家毒品防制政策,依然偏 重肅清之觀點,忽視戒癮之精進作為。

能說不努力嗎?似乎也未盡公允,但說實在,努力之程度依然很有限。而這 個有限程度,除了資源投入不夠外,也跟制度設計之核心思維,尤其是如何看待 施用毒品行為之法律定性,未能獲得國家、社會各界共識、認同,有很大關係。

然而,國家治理之的法律在面對公共問題之的態度,與時俱進依舊是基本的態度。

韓非子「心度篇」中提到:「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令隨時而變,

國家就能得到治理,政治措施與世相宜,治理才會有成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 於施用毒品行為的管制政策何嘗不也如此。

二、走出二元對立之保護法益框架

施用毒品行為法律定性,未能獲得國家、社會各界的共識、認同,何以如此。

如同本論文提到施用毒品行為保護法益之思辨,兩種不同法益觀點對於施用毒品 的論點態度差益所致。

對於施用毒品行為,從個人法益論出發,大多認為是屬於施用者之自傷行為,

沒有侵害他人法益,縱使同意施用毒品是不好的行為,國家應該給予必要輔導、

或是管制,但都不應該是刑法之任務。即使國家基於父權主義的思想,以刑法介 入,亦遭批判認為國家刑法無需介入。而施用毒品者,成癮者,是病人,國家該 做的是以醫療、輔導對待之,而非以刑罰,此也是主張施用毒品除罪的一個基本 論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從集體法益論觀點,認為施用毒品之行為,對其他不特定人之法益,諸如 財產、身體、生命等個人法益,還有社會安全、秩序構成威脅與風險,因此主張 刑罰可罰性。再且多數社會民眾厭惡毒品,也懼怕毒品帶來的危害,乃至整個社 會氛圍,以倫理、道德來看待施用毒品行為,導致立法者,忽視、無視、放棄或 將保護法益與刑法的謙抑思想放在一旁,僅以社會民眾的主觀感受,採取規範理 論的論點,朝重刑化的立法模式回應各界對施用毒品行為毒厭惡與恐懼。

會有如此的發展結果,並不令人意外。經本論文的論證,認為傳統與主流的 刑法理論,在討論施用毒品行為時,個人法益論的保護法益圈,仍有缺口及破洞,

無法涵蓋保護法益的範圍,也是社會多數不支持施用毒品除罪一個重要因素。而 集體法益論,卻因保護法益的涵蓋面過廣,而無法就各種施用毒品行為之不同情 狀與態樣,反而擴大了刑法在施用毒品行為範圍,而遭批評。而之所以如此,本 論文認為,是因為我們仍欠缺對毒品成癮之理解與認識。

三、依輔助性原則規範施用毒品成癮行為方是刑法之任務

每一種與每一個級別之毒品都具「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但 這三種情狀程度不同,而施用毒品原因很多元,複雜與不同之情狀,所以每種情 狀之不法、非難評價均不相同,但施用毒品行為的事實狀態卻是明確的,毒品進 入人體中,並可經檢驗出。

「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是毒品基本特性,然成癮性卻是最 為關鍵之因素。施用毒品未必等於成癮,一旦成癮,其基本特徵即反覆施用而成 濫用,也造成施用者腦部及其他身體部位之傷害,同時在心理上則將長期依賴毒 品。而毒品是非法物質,不容易取得,價格昂貴,成癮者為取得毒品,衍生性犯 罪諸如財產、暴力、傷害等犯罪比例高,構成危及他人利益與社會安全的威脅與 風險,亦即具備社會危害性。

因此從施用毒品行為的整體觀察,每個施用行為的非難程度不同,本論文 提出:1、尚未成癮,屬初次或初期階段之情狀;2、再犯施用毒品,但仍尚未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癮,需心理輔導,或適切的改善環境因素等處遇,即可控制;3、已成癮,仍 有戒除可能,只需給予醫療戒治、追蹤輔導、家庭支持等相關服務與支持,未有 危害他人利益與危及社會安全之風險;4、已具成癮性,且具有危害他人利益與 危及社會安全之風險,等四種不同之情狀,提出不同程度之非難程度,並將保護 法益前置之基礎,同時也是刑法管制施用毒品行為之客體標的。

提出施用毒品成癮之危險性方是刑法任務之主張,將毒品成癮之行為設定 為抽象危險犯,固然是立法政策之選擇。然而,也因為此為立法政策之選擇,在 社會普遍厭惡、恐懼施用毒品行為的氛圍環境中,立法者有責任避免將管制毒品 成癮之行為,落入「行為人刑法」或「敵人刑法」的絢爛光芒與誘惑,而對毒癮 者,採取針對性且以「特定人」的刑法管制思想。如何避免,本論文以德國刑法 學者亞圖•考夫曼的「輔助性原則」思想,亦即當一個人能自我負責,無需國家 協助時,國家應尊重基本人格權,刑法不需要介入人民能自助的時候;只有在個 人、團體等自己無法自助時才能干預,此時才是刑法任務。

所以,面對施用毒品成癮之情狀,倘行為人能夠自律,或是依循國家提供 的戒癮治療服務,當然此時,刑法上無需介入,當行為人因成癮而受毒品控制,

無法自律,也無法遵循國家提供之戒癮治療服務,為避免危及他人利益或社會安 全之實害,此時,即為刑法介入之範圍,而為刑法之任務。並進而重新建構施用 毒品成癮者之管制圖像。

四、由行政不法層升刑事不法之管制新思維

國家管制施用毒品行為,並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預防施用、預防再犯,

對於毒品成癮者,減少傷害,協助復歸社會為主要目標。其中關於減少傷害,還 可再分兩層次,1、減少施用毒品「自傷行為」的傷害;2、「減少因施用毒品而 衍生的其他法益侵害」亦即減少「他傷不法」的機會,而第 2 個層次,還可再區 分是否具成癮性而有不同類型管制模式。至於「復歸社會」是協助成癮脫離對毒 品依賴,回到一般常態生活與社會體系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施用毒品行為並不等於成癮,管制施用毒品行為,包含戒治處遇措施,應 審酌施用毒品行為不同非難程度,規範設計管制措施。對於施用毒品行為,既然 以預防為主要目標,非以處罰為目的,則管制規範尤其是處罰之制度,可採用亞 圖•考夫曼所提出風險社會之寬容原則設計,行政罰與刑事法之不同管制類型。

審酌施用毒品行為之不同非難程度,不同情狀,並依其成癮危險程度,由行政不 法層升至刑事不法,而有不同與多元化的管制、處遇措施。

五、公共衛生與司法連結設計多元化管制與處遇措施

施用毒品問題是一個複雜結構,並非司法所能單獨解決,需專業精神衛生 醫療協助。對於成癮性的判準,屬精神衛生醫療專業領域範疇,司法應予尊重。

再者,公共衛生的目的,主要在預防疾病、延長生命與維護健康,亦與毒品防制 之目標、意旨相符。

因此司法對於管制施用毒品行為,應充分與公共衛生連結。或許如此說,

國家管制施用毒品行為,應以公共衛生之觀點為前導基礎,建立不同與多元化管 制、處遇措施,而司法之強制力,拘束力,只是搭配性質,協助公共衛生觀點落 實。而這些搭配與落實的關鍵在於需建立專業評估與分流處遇機制。簡單來說,

國家管制施用毒品行為,應以公共衛生之觀點為前導基礎,建立不同與多元化管 制、處遇措施,而司法之強制力,拘束力,只是搭配性質,協助公共衛生觀點落 實。而這些搭配與落實的關鍵在於需建立專業評估與分流處遇機制。簡單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