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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的控制與預防

第四章 施用毒品行為管制之新思維設計

第一節 社會安全的控制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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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用毒品行為管制之新思維設計

毒品是國際性非法物質,毒品氾濫不僅已是困擾各國之內政問題,也是跨國 性、全球性問題。對於製造、運輸及販賣毒品,世界各國都屬犯罪問題,嚴予刑 事處罰,而對施用毒品行為,則會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的態度,有寬容而容許施 用之政策,也有視為犯罪行為而予處罰,也有介於容許與處罰兩端間之交錯。本 章擬依第二章、第三章之論述,提出我國施用毒品行為管制新思維。

第一節 社會安全的控制與預防

第一項 施用成癮者之風險控制與預防 第一款 毒癮是全球性問題

毒品成癮問題是全球性問題,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提 出對於施用毒品成癮的看法是96

1、改善毒品濫用無法單獨透過教育達成,施用毒品的原因,不全然是因為缺乏 對毒品危害的認識所致。

2、施用毒品確實引發諸多的負面因素,也促使毒癮者接受治療的動機。

3、鑑於毒癮者的高再犯率,對於已是成癮者,採取矯正機構內治療的取向,並 不適合。

4、長期施用毒品者,容易受到社會排擠與歧視。

觀察上開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所提出對施用毒品行為處遇原則的

96聯合國藥癮者處遇原則,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2002).Contemporary Drug Abuse Treatment-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Base。

https://www.unodc.org/docs/treatment/contemporary_drug_abuse_treatment.pdf 。引自楊士隆,「毒 品防制政策整體規劃報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RDEC-RES-097-001,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研究中心,民國 97 年 12 月,頁 38 至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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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1、應將施用毒品而成癮者視為慢性疾病的病人,提供持續性的醫療服務。

2、應理解認識施用毒品者再度復發或再犯的生理、心理與社會環境因素的風險。

3、經由監控與再犯預防,協助施用毒品成癮者復歸社會。

承上,這些事實上突顯了毒癮問題之複雜性,確實是一個對各國政府棘手的 施政課題。對照我國當前對於施用毒品行為者之態度,大抵不會否認施用毒品者 可以視為罹患疾病之病人,提供一定程度醫療戒治服務,也認識理解成癮者之高 再犯率及其風險等因素,對於毒癮者進行各樣式的監控與再犯預防並協助施用毒 品成癮者復歸社會之一連串措施。

然現行法制依然對於施用毒品成癮者有處予徒刑,收容於監獄內隔離於社會 之刑事政策,而社會對此行為及施用毒品成癮者依然存在兩極對立看法,那些長 期施用毒品成癮者,依然容易受到社會排擠與歧視,並視為威脅個人、與社會安 全的風險來源。

因此,在呼應上開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的觀察與建議,並審酌國內 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毒品恐懼、毒癮者厭惡,縱使採取刑事立法政策管制施用毒品 行為,亦須謹慎避免擴大刑法範圍,並依循刑法之原理原則與主流刑法理論,建 構新的管制性制度。

第二款 現代風險社會與刑罰任務

第一目 風險社會之刑事觀點

當今的犯罪控制與刑事司法制度,大抵上也呈現著當代社會文化與結構所形 構的社會關係,而如今社會結構與社會關係是,因人口結構失衡(少子化、高齡 化)與越來越不安全的經濟制度,同時結合擴張的個人自由與開放的社會控制所 帶來之享樂、消費、陌生與多元性之文化體現(同時也包含網際網路社會的文化 因素),故而一個越來越無能力管制或治理能力之政府體制,包含公權力,當然 也包含低度凝聚、冷漠的家庭關係與社區互動,所導致長期性之高犯罪率。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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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犯罪控制不只是在處理犯罪與不安全問題,同時也希望能對這些問題找出「適 應」與「回應」之制度;毒品濫用問題,也是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下,讓政府當局 憂心,畢竟對於安全、秩序、控制與管理危機之渴求,是每一個社會文化結構的 基本主題97。隨近代社會結構持續變動,自然也影響法律系統功能之轉變,朝「市 民的防禦法」(Abwehrecht des Bürgers)發展,結合安全思維的刑法理論卻又明顯 表現國家權力擴張及獨占的現象,當然傳統及主流的刑法理論體系似乎已無法避 免國家形式政策,朝規範理論及功能的調整時,風險刑法的思維就出現了98

現代刑法之風險規範,不再強調國家統治權力過度集中,或是自由應如何 分配,而是聚焦在社會持續處於仰賴社會控制之氣氛,要求國家更為積極排除或 降低風險(恐懼),或實踐安全之保證。換言之,國家任務重點在於維護、防止 生存基礎被破壞,至於如何創造人類生活福祉則往後退。同時立法者關注之犯罪 議題已轉向於風險所可能引起社會崩解之危機。因此,刑法作為現代國家抗制風 險的主要手段,無論是具體或抽象描述之事實狀態,或只是心理之恐懼感受,皆 不斷被簡約歸納為安全概念,而在此簡約歸納之過程中,刑法自然擴張其適用範 圍。面對毒品氾濫及毒癮所可能帶來的恐懼與不安,社會自然會要求立法者,經 由刑法成為介入、控制、管理毒品問題,並做為犯罪前置化之社會控制工具。整 體而言,風險社會下的刑法持續地擴張適用範圍,將很有可能導致刑法的最後手 段性逐漸喪失,而使刑法成為危機之對抗工具99,而這正是管制施用毒品行為刑 事立法政策須謹慎考量,避免陷入之立法情境。

第二目 風險社會之犯罪預防

風險社會結構下,對於犯罪控制場域之重心並非是刑事司法制度之轉變,而 是附隨這些制度所發展出來各種類型之管理犯罪及其預防之方法,同時促使犯罪

97 David Garland,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台北巨流出版,2006 年 5 月,頁 257 至 259。

98 古承宗,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台北元照出版社,2017 年 2 月,頁 45 至 46。

99 同上註,頁 61 至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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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場域的邊界不再是以國家刑事司法機關為準,使得犯罪控制的實務運作得以 在國家機關的外部並連結刑事司法機制運作。換言之,犯罪控制乃至於預防工作,

不再只是刑事司法獨佔之責任,而是整個社會群體之責任。然這種轉變也促使刑 事司法政策漸漸遠離應報、威嚇,轉而朝向關注預防、減少傷害與風險管理。此 時刑事司法之目標,不是追捕、起訴與懲罰犯人,而是藉此減少犯罪機會,加強 情境控制以及將行為引導脫離易生犯罪的情境,來減少犯罪的發生100;因此當以 刑法成為管制毒品問題的工具,尤其是對施用毒品而言,其重點應是風險控制與 預防,當然也包含預防再犯施用毒品等概念。

在預防思想下,刑罰不再只對已經犯罪之行為,應該是如何防止犯罪行為重 演之角度思考與設計。刑罰並非為了過去,而是為了未來,刑罰應能防範未然,

避免無法彌補犯罪實害發生。不僅是希望能對社會大眾發揮一般普遍性預防,讓 一般社會大眾確知國家正視刑罰權行使,遵守法律規範,對全體國民形成刑罰之 威嚇效果,嚇阻犯罪;對行為人則發揮個別性預防,透過刑罰之制裁與矯正,協 助其改過自新,經由再社會化努力,復歸社會,不再犯罪101。基此做為制裁違反 刑法禁止施用毒品的規範,其刑罰目的,就不宜採取應報思想,而是預防之概念,

而對施用毒品行為者,尤其是成癮者之刑事預防政策,應該以協助毒癮者,減少 傷害及復歸社會為主要目標。

第二項 成癮者戒治之目的與意義

以刑事法律管制施用毒品行為目的,當然還是在保護法益。然而在本文第二章對於 施用毒品保護法益之內涵取向,仍存有一些爭辯的空間,這固然是刑法法益理論有關「個 人法益論」與「集體法益論」不同觀點所致。然而回到以國家刑事法律介入管制施用毒 品行為目的,概括來說應該可以用「減成癮傷害」與「促進復歸社會」來統攝。

100 David Garlan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周盈成 譯),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台北巨流出版,2006 年 5 月,頁 227 至 229。

101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2006 年 4 月,第 9 版 頁 361 至-362;頁 377 至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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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減少成癮傷害

所謂「減少傷害」,應是經由國家法律的管制性介入,減少施用毒品者依賴 毒品,持續施用毒品,所帶來對身體健康傷害。而這個觀點,又可區分兩個層次 意涵。

第一,減少施用毒品「自傷行為」的傷害,固然是對於「國民健康」的利 益保護,而有國家父權主義之思想。又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 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這也是憲法第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之規定。依此,從國民健康權之維護,對毒癮者之減害,一般而言 也實符合憲法所賦予國家對於國民健康基本人權維護之任務,同時當前政府也有 編列預算提供施用毒品者一些戒癮治療與減害計畫102,只是還要以刑法介入,畢 竟是國家刑事政策之立法選擇,確遭致諸多的批評。然而從法律定性來說,這些 癮治療與減害計畫大抵多屬給付行政,醫療福利等措施,此固然是國家維護國民 健康醫療責任,但當施用毒品者,不願配合或接受這些行政與福利性措施時,鑒 於施用毒品,尤其是成癮者所可能衍生危害他人或社會法益之危險性,如何對其 有配合或接受這些醫療戒治的行政與福利性措施的「強制力」、「拘束力」似乎又 是國家刑法介入空間的「必要之惡」。

第二,「減少因施用毒品而衍生的其他法益侵害」,不同於上開對「國民健 康」之利益保護,第二層次意涵所要減少的傷害,是要減少甚至避免因為施用毒 品而衍生的其他之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法益傷害;如本文第二章所述,施用毒品行 為,所可能衍生的其他犯罪行為之風險,仍需看行為者是否有成癮性,因此,在

第二,「減少因施用毒品而衍生的其他法益侵害」,不同於上開對「國民健 康」之利益保護,第二層次意涵所要減少的傷害,是要減少甚至避免因為施用毒 品而衍生的其他之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法益傷害;如本文第二章所述,施用毒品行 為,所可能衍生的其他犯罪行為之風險,仍需看行為者是否有成癮性,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