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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管制政策之發展概況

第三章 現行管制規範之問題與檢討

第三節 施用毒品管制政策之發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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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創造更為合適的施用毒品管制政策與措施。亦即國家對於提供施用毒品者之戒 癮資源之配置,究應放置於監所外,抑或放置於監所內的問題。而這也涉及國家 看待施用毒品行為,究應優先以公共衛生,健康之觀點出發,抑或以維護社會安 全之角度。又或著說,在管制施用毒品行為之施政議題,公共衛生、健康之觀點 與維護社會安全之角度間,如何分工合作與調適。而此又是否將衝擊現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定性為「病患性犯人」之身分屬性以及管制施用 毒品行為之政策。

第三節 施用毒品管制政策之發展概況

第一項 偏向醫療之管制與發展趨勢 第一款 政策發展之背景

2017 年度政府的反毒作為開始有所不同89,當前政府最新反毒政策是 2017 年 5 月 11 日於行政院第 3458 次會議,由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所提出

「新世代反毒策略」及同年 7 月 21 日核定的「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90。此 反毒策略雖然有一些早已是政府的反毒的例行業務,但從管制施用毒品行為的範 疇上,還是有一些新政策之發展。

第二款 修法政策之取向

第一目 類似物質一次列管

89 2016 年 6 月 3 日蔡英文總統出席全國反毒會議宣示:「毒 品 防 制 就 是 政 府 的 第 一 要 務 」,之 後行政部門已經開始一連串的緊鑼密鼓進行跨部門盤點資源、檢討缺失與不足,規劃新的反毒 策略。

90有關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剛領之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 院新世代反毒專區,網址:https://www.ey.gov.tw/,可連結法務部,反毒大本營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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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將毒品區分四個分級,但那些品項列為哪一 個級別的毒品,則是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的毒品審議委員會審定,報請行 政院公告。而依目前毒品公告實務是依每種新興物質加以實質審定,所謂類似物 質,則是將一些已經是聯合國或其他國家列管的物質及其相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

但尚未經毒品審議委員會審定,行政院公告之物質,採一次審定之方式,將其化 學結構類似、相似之物質,無待其是否於國內出現、發現使用或有濫用,即予審 定後報請行政院公告為毒品,屬於預防性的公告,避免將來造成的社會危害。

因此,類似物質之列管,無疑是將毒品「濫用性」、「成癮性」、「社會危害 性」三種特性重新檢視調整,「濫用性」已非需當下存在之現象,著重在避免「社 會危害性」的發生,也包括「濫用性」的發生,擴大毒品列管範圍,預防毒品所 帶來的未來的危害才是毒品列管的重點。換言之,被公告為毒品的物質,在完成 修法後,將會大幅增加。

第二目 先行政後司法之管制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採處行政 罰鍰及命接受 4 至 8 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之行政裁罰,其接受行政裁罰者無論是初 次遭查獲抑或多次遭查獲,均為相同之行政裁罰。依目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 人數趨勢有緩降,然從接受與執行裁罰的情況並非很理想91,再且依行政院 2014 年 10 月間召開 2 次的民間專家座談會,幾乎一面倒指出目前的 11 條之 1 制度設 計、執行結果無法達到立法政策目的92,尤其是當時 K 他命濫用問題造成之社會 問題衝擊甚大要求政府將原本列為第三級毒品的 K 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列管,

或是加重對於 K 他命之管制措施。因此法務部於「新世代反毒策略」就此部分

91 依 2017 年 5 月 11 日新世代反毒策略報告顯示,行政裁罰的繳納率逐年下降不到 20%。又講 習的出席率各地方毒防中心反映也不高約 50%上下,同時講習成效不佳,亦耗費地方毒防中 心龐大人力及時間,不利於落實有實質意義的成癮者追蹤輔導。

92 參 2014 年 10 月 17 日及 24 日「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計畫」(草案)座談會會議紀錄 2 次座談紀 錄,座談會主持人為當時的馮燕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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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採「先行政後司法」之修法政策,對 3 年內初犯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僅處 實施毒品危害講習,未完成者則處裁罰;3 年內 2 犯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同時 處實施毒品危害講習及裁罰;3 年內 3 犯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處實施 4 至 6 個 月身心輔導教育;未完成身心輔導教育或 3 年內 4 犯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處刑 罰。此為依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3 年內之犯次,從行政罰逐步提升行政罰程度,

到採刑罰的處遇制度93。此乃依施用者於一定期間內就其施用第三、四級之次數 從量變到質變以層升概念,將行政裁罰提升為刑罰處遇。

此部分對於管制施用毒品行為之立法政策是一個觀念上的重大轉折,亦即 管制施用毒品行為的法律效果屬性,刑事罰與行政罰不再是逕渭分明之區分,而 是從行政罰漸次提升至刑事罰。

只是這樣觀點的修法,法務部雖有提出相對應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 11 條 之 1 修正條文草案報行政院,茲因此實涉及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行為是否視為犯 罪入刑的重大政策變動,行政院為周全起見,並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關 於施用毒品多元處遇的相關議題,成立「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專 案小組深入研擬國家未來的施用毒品行為之管制政策94

第三款 戒癮醫療資源之投入

既然現行國家法律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對屬於病人身分方面 的相關戒癮醫療,自當數於國民健康事項範疇,國家有其責任,然關於管制施用 毒品行為的戒癮醫療,仍涉及國家龐大資源的投入,法律制度的設計,固然須依 循相關法律哲學、原理原則等精神、意旨與規範,亦須衡量行政資源是否充足支

93 依法務部 2017 年 8 月報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版本,3 年內 4 犯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罰金。

94 然法務部所提上開的修法方向,茲逢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討論施用毒品問題,認為國家制 度設計應有為多元化處遇之方式,因此法務部原本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所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1 條之 1 之修法草案,於行政院審查時遭擱置,由羅秉成政務委員邀集司法院、法務部、

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等組成「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專案小組研 討施用毒品新處遇政策,截至 2018 年 3 月底,已經該召開 6 次專案會議,期間也邀請醫療、

法律等專家學者,第一線戒癮治療工作者,包含少年法院(庭)、地檢署檢察官、觀護人,地 方毒品防治中心等代表,以議題方式逐一討論所涉及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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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等實際之可行性與醫療戒癮資源實際可投入之資源。

簡言之,法律制度對於施用毒品者處遇的法律效果的落實與實現,需衡酌現 實可行性,並從中取得衡平,再與時俱進的向前改善。新世代反毒策略對於毒品 戒治方面的行政措施,重點如下:

一、4 年內(2017-2020),分別在北、中、南、東建置 4 家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 中心,發展成癮科學專業性的轉診與分流處遇系統。

二、目前國內藥毒癮防治專業人才嚴重不足,衛福部規劃期待以每年 30 人的速 度,加速專業人力培訓。

三、衛福部南投草屯療養院茄荖山莊是政府目前僅有的專業治療性社區,但收容 量太少(30 床),衛福部已規劃倍增擴建,同時也要在,北部、南部再各找 一個處所,設置專業治療專區。另也會擴大補助民間機構成立中途之家,希 望提供更多毒癮者優質戒癮環境。

四、提升替代治療便利性改善方案,過去美沙冬替代療法因為是管制性藥品,投 藥限制多,衛福部將逐漸鬆綁跨區投藥機制,並增加投要點。

五、衛福部提出強化家庭支持方案,提供藥者修復家庭關係,讓家庭可以接納藥 癮者,並提供家庭溫暖,協助復歸社會。

六、勞動部針對藥癮者提供一案到底的就業服務方案,對於有就業需求的藥癮者,

甚至入監服刑的毒癮收容人,不光只是協助他們就業媒合,還陪伴一段時間,

協助毒癮者穩定就業,同時也給予適當的輔導追蹤,協助其免受毒品控制,

避免再犯。

七、將原本由法務部督導的地方毒防中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衛福部督 導,以公共衛生的觀點思維,建構以個案管理為中心,並連結民間資源的戒 癮輔導機制。

上開關於戒癮治療的行政措施大抵為 2017 年至 2020 年間,政府要投入提升 我國毒品戒治的工作項目,而這些項目也是毒品戒治的基礎性工程,而這些工程 皆需時間方能逐步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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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可行性。

三、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行為,科處徒刑之刑責,此立法等同是將原本違反行 政義務的規範,改為刑事責任,無異是入罪化,而非除罪。又將目前主要查 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其結果為施用 K 等同施用大麻、

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之法律效果,當然也代表,施用 K 他命者修法後可以 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相關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及 第 20 條之觀察勒戒、強制治療,乃至於第 10 條之判處徒刑入監服刑。

四、新增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有成癮傾向者,得接受一定期間內之戒癮治 療,或命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指定醫療機構或接受專業輔導。此類修法 建議毒大抵為導入醫療戒治模式,然這些專業醫療戒治模式之屬性,究屬行 政措施抑或屬於刑法保安處分之禁戒措施,立法委員之提案內容,似乎並未 確定。

五、亦有提案設立毒品法庭專責處理單純施用毒品之案件,如此一來,所有施用 毒品行為,不分施用毒品之級別,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無異是將施用第三、

五、亦有提案設立毒品法庭專責處理單純施用毒品之案件,如此一來,所有施用 毒品行為,不分施用毒品之級別,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無異是將施用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