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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名詞界定

周月清(1995)指出,家庭暴力此一名詞在英文上有很多種稱法,並 沒有一致性;根據美國華盛頓特區婦女虐待預防方案提供的資料 (National Woman Abuse Prevention Project, Washington, D.C., 1991),定義如下:家庭 暴 力 ( Domestic violence ; Family violence ), 又 言 婚 姻 暴 力 ( Marital violence)、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battering;Wife beating;Wife assault)、婦女虐待(Woman abuse)等等。

1 鄧如雯殺夫案是指發生在 1993 年 10 月 27 日臺灣的一起殺人案,鄧如雯因長

期遭受其夫林阿棋的家暴威脅,但礙於當時法令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不足,以 至於求助無門,最後選擇以殺害丈夫的手段來結束其心中的恐懼,在受審過程 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最後被判刑 3 年。並且加速了立法院 1998 年 6 月 24 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使得眾 多的家暴被害人得以真正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家庭暴力

依據家暴法第 2 條所稱: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內政部,2007)。

二、婚姻暴力

從國外史上對於婚姻暴力的相關規範,可以發現在十九世紀身體 的傷害及人身自由的控制是被法律所允許的,例如:英國所謂的姆指 法規(Rule of thumb),規定丈夫可以使用比拇指細的木棍毆打妻子

(Walker,1979)。同世紀美國法庭的判例定下丈夫對於妻子合理的、

身體的、處罰性的行為是合法且被法律所認同的(Kemp,彭淑華譯,

1999)。直至二十世紀之後,女權意識的覺醒才逐漸被改變。茲就現 有文獻,學者所提出之定義整理如下表 2-1。

表 2-1 婚姻暴力定義

作 者 年代 定 義

Straus et al.

1979 所謂「毆打妻子」,乃是「一個男人對具有親密關係的女 性,對其施予肉體上的攻擊行為。其方式包括:踹、咬、

打、撞擊或使用武器等」。

劉可屏 1987 丈夫或有同居關係之男子故意攻擊其配偶或同居人,使其 身體一而再的受到嚴重傷害。

黃富源 1994 婚姻暴力可定義為家庭成員中,夫妻之間所發生的口頭上 或身體上的攻擊或刻意疏忽與虐待等行為。

高鳳仙 1994 在 婚 姻 關係 中 所發生 的 暴 力行 為 稱之, 暴 力 行為 則包 括:身體傷害、恐嚇、毀損財物、妨害性自主、限制行 動、不法侵入住宅、引起精神上的痛苦等行為。因此,

怒罵、跟蹤、窺視、騷擾等行為均可能構成暴力行為。

周月清 1995 發生在已婚或同居者的虐待與暴力行為,其曾有過或現有 親密性的關係。因此包括夫妻或已離婚夫妻、同居或分居 男女朋友之間的虐待或暴力行為。暴力行為包括摑巴掌、

搯、推、擠壓、強迫性行為、刺傷或用武力威脅控制,可 能造成另一方的受傷或死亡。同時暴力也可以包括口語上 及非口語上的威脅,身體、心理、情緒上的傷害或控制行 為。

作 者 年代 定 義 Violence Prevention & Service Act)規定婚姻暴力為「任何 發生在親密關係或具有婚姻關係之暴力或威嚇行為,並導

綜理上述各種定義,在家暴法尚未公布之前,每位學者對婚姻暴 力的解釋都是以身體虐待為主要認定條件,或少數有論述到性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行為;家暴法公布後學者對婚姻暴力的定義逐漸將精神虐 待、言語虐待、性虐待、經濟控制等列入定義之中。

本研究所指家庭(婚姻)暴力的定義為:丈夫對妻子實施身體上 的攻擊或威脅、言語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以及經濟上的控制行為。

三、求助歷程:

所謂的求助歷程,是指婦女在遭受暴力侵害後,曾向正式(警政、

社政、醫療、司法等)、非正式(家人、朋友、同事、同學、親戚、

鄰居、宗教等)的社會支持系統尋求協助的過程。在這求助的過程中,

受暴婦女求助的原因及求助時所得到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