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一、研究對象基本資料分析
六位受訪對象有四位來自中國大陸地區,二位來自越南,研究發現外 籍配偶為了改善原生家庭經濟問題,犠牲自己遠嫁陌生的國度,結婚年齡 均在 18-19 歲之間,且都呈現老夫少妻,大陸配偶較無此種狀況。
二、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及受虐本質
研究發現,女性新住民對暴力的認知均誤認為只有肢體暴力才算是家 庭暴力,本研究整理訪談資料其受暴原因包括:(一)舉目無親,只有忍耐 (二)動之以情,期待施虐者的改變(三)轉移生活的重心(四)選擇暫時離家 出走,遠離施虐者的威脅與暴力(五)透過信仰,尋求心靈慰藉(六)情緒抒 發,找友人傾訴(七)忍無可忍,以暴制暴(八)自傷或自殺,企圖讓施虐者 愧疚(九)考慮與施虐者終止婚姻關係(十)向外求助,覓得支持。
其中懷疑研究對象有外遇的部分均發生在老夫少妻;六位研究對象均 認為施虐者較大男人主義及施虐者低自尊及低社經地位,另在生活及經濟
務經驗發現,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不會因國籍之不同而有太大之差異,此 一研究發現與湯琇雅(1993)、杜瑛秋(2003)、許釆臻(2006)的研究結 果大致相符。
三、遭受婚姻暴力之類型
研究發現,每位受訪者都曾遭受身體暴力及精神虐待,施虐者最常使 用的方式是徒手及腳來對受訪者施予暴力,精神虐待則常以離婚及不讓受 訪者看小孩及趕出家門等威脅,致使受訪者不敢向外求助;此研究發現與 黃一秀(2000)相同,而性虐待或強迫性行為正好與林美薰(2004)家庭暴力 循環歷程中的第四階段的蜜月期論點相謀合。
四、婚姻暴力發生的因應模式
研究發現,受暴的女性新住民因身份特殊與處境邊緣化,以及缺乏家 庭支持系統與社會求助能力,他們多以消極的態度與處理方式面對家庭暴 力。
六位受訪者第一次遭受暴力時都採取忍耐方式去因應,但確是造成日 後再次被施暴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另外在遭受施虐者暴力後,都會合理化 施虐者的暴力行為,期待施虐者能有所改變;而受訪者也都會採取將重心 轉移至小孩或信仰上,以試著暫時遺忘婚姻暴力的內心傷痛,研究對象也 都曾藉由找友人傾訴來抒發心中的傷痛,但這些因應模式均無法終止施虐 者的暴力行為,最終只有向外求助,覓得支持或採取結束婚姻關係來終止 施虐者的施暴行為。
本研究結果發現與周月清(1994) 、林芬菲(1998)、黃一秀(2000)、
李碧琪(2004)等人對臺灣受暴婦女的因應模式之研究結果大致相符,可見 因應模式不會因國籍不同而有太大的差異。
五、研究對象於婚姻暴力發生後的求助歷程探究
研究發現,遭受婚姻暴力的女性新住民求助歷程,她們會尋求各種正 式與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來協助因應或處理施虐者的暴力行為,求助非
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有:尋求同鄉友人之慰助及婆家與娘家的支持,這部 分也只能在精神上獲得慰藉並無法實質改善施虐者的暴力行為,所以只能 轉而求助於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她們最先想到的就是警察單位,再由警 政部門通報社政系統啟動所有服務聯結。
從研究者的實務發現,不論是臺灣婦女或是女性新住民在遭受婚姻暴 力的因應與求助歷程都大致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女性新住民較無法取得娘 家的資源與協助,此研究發現與周月清(1994)、林芬菲(1998)、黃一秀
(2000)、湯靜蓮(2002)、陳儀(2010)等人之研究結果大致相符。
六、研究對象於婚姻暴力發生後為何又回到施虐者身邊的原因
研究發現,女性新住民在求助後也會因為面臨各種困境或阻礙而不得
不選擇再回到施虐者的身邊,繼續在暴力的陰影下過著緊張恐懼的生活。
她們的首先考慮的是尚未取得公民身分及為了給予子女能在一個完整的 家庭成長所以必需隱忍,因此只好再回到施虐者的身邊;而協助者的誤 導、經濟依賴及無住居所等,都是迫使女性新住民無法下定決心遠離施虐 者而又重回施虐者身邊,繼續忍受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的重要原因,此一研 究發現也支持陳若璋(1988)、湯琇雅(1993)、陳圭如等(2003)、陳孟 君(2004)、賴淑玲(2006)等人之論點。
七、研究對象於婚姻暴力求助過程的感受
研究發現:(一)在警政部門其原因大致有:1.遭受婚姻暴力女性新 住民在報案時受到歧視;2.處理婚姻暴力的員警不熟悉處理流程;3.保護 令核發後執行員警未能確實執行;(二)在醫療部門其感受包括:無隱密 性的診療空間、護士的態度、等待醫師診斷的時間冗長、開立診斷證明等,
都是造成受暴婦女的二次傷害;(三)社政部門在受訪對象中是最被肯定 的,但社工人力不足未能有充分時間與受暴婦女加強聯繫及協助,部分社
方面,女性新住民都認為等待審理時間長,法官審理時反覆詢問受暴過 程、出庭時需與施虐者面對面的對質都是造成她們無形的壓力與內心的恐 懼,此一研究發現與沈慶鴻(2004)、許采臻(2006)等之研究大致相符。
八、研究對象於婚姻暴力發生後期待政府與社會工作者的協助
女性新住民對臺灣的社會資源及法律都不熟悉,當求助於正式社會支 持系統時,最為期待政府與社會工作者的協助是提供法律諮詢,以解除其 內心的困惑,其次才是提供暫時居住處所、經濟補助與提供就業機會,此 一研究發現與杜瑛秋(2003)之研究大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