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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對政府部門的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與結論,研究者整理研究對象訪談資料及個人之實務經 驗,分別就警政、醫療、社政及司法部門提出建議如后:

一、警政部門

(一)加強基層員警面對家暴事件處理之訓練:本研究發現女性新住民遭受 婚姻暴力後求助於正式社會支持系統時,其首先想到的即是警察同 仁,然而部分員警因家暴非其專長,以致對家暴的處理流程及法令的 不熟悉,致使不知如何協助她們,甚而誤導引用錯誤規定,使得部分 女性新住民對警政之專業失去信心而不願再次求助,致使忍氣吞聲,

最終發生憾事;在此建議應加強基層員警在處理家暴事件的訓練以提

(二)獎勵制度未落實,員警較無意願處理:家暴案件之處理較為繁瑣,目 前在各個防治網絡中,僅警察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有較完整的 獎勵制度;但警政人員認為在處理家暴案件獎勵方面比其他各種違反 案件來得苛刻且不易獲得獎勵(獎勵掌握於局本部),一般基層員警 寧可去處理(取締)交通事故(違規)也不願處理家暴案件,建議警 政署應提高處理家暴案件之獎勵並確實執行,將可提高員警處理之意 願。

二、醫療部門

(一)鼓勵醫師及護士人員參與各縣市防治網絡辦理之家庭暴力相關訓練 課程:期使透過醫護人員參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課程訓練後,能有感 同身受瞭解受暴婦女的困境及內心的傷痛,進而日後在處理家庭暴力 案件時能以同理心去服務個案,同時並能重視遭受婚姻暴力的女性新 住民的基本尊嚴與權益保障。

(二)訂定醫護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獎懲規範,以激勵或約束醫護人員 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服務態度與善盡自身的職責。

三、社政部門

(一)加強社工人員的訓練:家庭暴力案件發生的原因相當複雜,處理人員 需具備高度的敏銳性、耐性及臨場處遇經驗;社工是接觸受暴婦女最 密切的一線服務工作者,因此社工應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及協助受暴 婦女自身的應變能力的基本知能。

所以平時應加強社工訓練工作,讓社工能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時,更能準確而有效的提供受暴婦女相關的協助,以減少受暴婦女在 求助過程的無助與恐懼感,提昇社工的服務效能及減少因基本知能的 不足,對政府部門所造成之社會負面觀感。

(二)摒除考試迷思:會考試並不代表其具有基本的工作熱誠與服務態度,

就現況而言,擁有社工師證照的社工人員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服 務熱誠且欠缺處理突發狀況之經驗,對法規法令之規範熟稔度不足,

無法適時發揮身為社工師應有的水準;金門地區目前仍有此一迷思,

以致於至目前為止仍無法效法臺灣縣巿,以較資深且具有處理經驗之 社工員擔任督導一職,來傳承及帶領資淺的社工師;各行其是,導致 資淺社工師憑一己之想像去處理或指導及糾正資深社工員,而造成在 處理家暴案件上的亂象(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處理亦是如此),反 而犠牲受暴婦女的基本權益;對此,實有檢討該內部的分工與組織架 構的合理性,大刀闊斧作一深入的調整與定位,方能解決此一亂象。

(三)社工師考試證照的改革:目前社工師證照制度將社工師專業期待提 升,然社會工作者迄今依舊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能力,以致社會問 題依然存在且持續循環不斷發生,形成社會期待之落差與批評聲浪;

在此建議未來社工師證照考試能修正朝向更專業制度化 (例如:兒 童、家暴、性侵害、婦女…等各單一專業領域證照考試),才能真正 落實專業服務,提供當事人更有效率的直接服務,以提昇政府之服務 效能,提振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四)訂定獎勵制度:目前社工在處理家暴案件只有懲處並無獎勵,建議各 縣巿政府能訂定獎懲規定,才能鼓勵真正用心於服務受暴婦女的社工 人員亦能使那些應付於事的社工有所警惕,進而盡心去服務需要協助 的弱勢族群,尤其是遭受婚姻暴力的女性新住民。

四、司法部門

(一)隔離偵訊:法院在核發保護令庭訊,常需受暴者與施虐者當庭交互詰 問,造成受暴者在回應時有所顧忌,建議未來法院在審理時均能以隔 離偵訊方式處理。

中,建議法院能於每週排定固定時間,全天審理家暴案件,以維受暴 婦女的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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