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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家庭暴力特質

許多人以為暴力只是加害人發洩情緒的緣故,因為他們是被激怒的,

不應該負起暴力傷害的責任。其實這樣的迷思在許多的文獻皆已指出暴力 的核心問題是「權力控制」,「發洩」不能再是合理化暴力行為的說辭,

因為他們可以選擇其他不同的方式去發洩,但他們卻選擇了以暴力行為來 傷害對方,目的是為了要彰顯暴力者本身自己的權力,為了要威嚇及讓對 方知道「我才是老大」、「我才是權威」,這才是暴力的本質。

本節將針對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家庭暴力相關成因理論、家庭暴力 的迷思、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施虐者的特質和受害者的受虐症候群、受 暴婦女為何離不開家庭暴力的漩渦詳加探討,協助本研究用更多元及專業 的角度來理解家庭暴力事件,俾利後續探討之基礎。

一、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周月清(1995)指出從 Gelles(1982)整理出家庭暴力常發生的四 種原因:

(一)暴力的代間循環:認為曾被暴力虐待或傷害,或目睹家庭暴力行 為長大的人,成為施虐者的比率較高。

(二)低社經地位:婚姻暴力較容易發生在低社經地位者;但以臺灣目 前實務上的統計,家庭暴力的施虐者有許多是醫生、律師、政治 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體 人意,頗有情趣的。

(三)社會壓力:社會壓力來源如缺乏社會認同、心理壓力(家庭、工 作上、同事間相處…等)及經濟困境、失業等這些都可能是造成 婚姻暴力的因素。

(四)社會隔離:缺乏社會支持的人發生家庭暴力的比率較其他人高;

其他如長期酗酒、吸毒及有攻擊行為傾向者,執著於性別角色的 差別期待,低自尊等因素,都會成為高施暴者的行為傾向。

從 Gelles 的研究分析發現,探討婚姻暴力行為發生的原因,不能只 從單一因素去解釋分析,必須多方面從個人因素去探究,包括個人特質、

家庭的社經地位及其外在環境等。

王麗容(1995)也指出父權文化是發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因素,因為:

1.父權是家庭關係的維持體系,男人是一家之長,其家庭內成員為屬 從及財產之一,必須聽從其指揮。

2.父權是絕對的權力(power)和權利(rights),凌駕於小孩和妻子 之上,早期英國法令視此為父權式家庭結構(patriarchal family structure)。

3.人們視父權文化為社會的正常規範,認為父權式家庭結構是「對的」

(right)。

女性主義者認為婚姻暴力在於反映父權社會中「男尊女卑」的 不平等關係,妻子及子女只是男人財產的一部分,父權社會縱容男 性對女性施予身體暴力(包括:強制性行為,亦所謂的「婚姻強暴 豁免權(marital rape exemption) 」),作為控制女性的方式,導致 夫妻間之權力和資源嚴重的不均衡;在此家庭結構下,妻子淪為丈 夫的受虐者;當受虐婦女想脫離暴力關係時,在性別階層化的社會 建構下,成為最大的障礙(鄭玉蓮,2004)。

綜合上述,本研究認為家庭暴力是來自家庭內外及社會建構多重原因 交錯衍生而成,其中更涉及不平等關係之父權意識控制。

二、家庭暴力相關成因理論

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影響,有時是超乎一般人所能想像的。事 實上,家庭因為暴力的關係造成家庭成員之間呈現恐懼不安、緊張、

敵對的狀況氣氛下,很難期待有常態性及積極性的感情交流。而且,

家庭暴力除了會造成家庭成員間可以直接裸眼看到或看不到的身體 上傷害外,更會扭曲家庭的功能,影響家庭成員間正常人格的成長。

研究顯示,家庭中的暴力是會代間相傳的,也就是那些身受家庭暴力 殘害或目睹父母間暴力的當事人,不但會顯現出許多的行為問題,而 且極容易變成另一個對別人施予暴力的加害人或被施予暴力的被害 人,將暴力不幸的事實,無形中循環的帶給下一代(Alan Kemp,

1999)。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理論上大致可區分為四大類:(林美薰,2004)

(一)個人心理特質觀點:

認為施暴者本身的特質是造成施暴行為的成因,屬低自我控制 者,包括沒有安全感、人格異常、具有衝動與支配的性格及暴力傾 向、或曾經是受虐者等。從受虐者的角度分析,受虐者通常是低自 尊、低成就感、無自主性、社會孤立、不善於表達、命運歸因及童 年擁有受虐經驗等特質。

(二)家庭壓力或互動觀點:

強調暴力的發生是施暴者處於壓力狀態下的結果,例如失業、

經濟壓力、感情因素、孩子難以管教時都是促使暴力發生的壓力 源。家庭成員因為血緣關係非志願性的連結在一起,是一個有組 織、有責任、多元化的家庭型態,較容易產生各種壓力,施暴者認 為自己有權影響或控制其他家人,也因為家庭具有隱密性的功能,

施暴者常存有「反正沒人會知道」的心態。家庭互動觀點則是指,

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成長的孩童,較容易學習到親子互動與夫妻互 動的暴力模式,進而將孩童時期所學到的帶入他的成人世界中。

(三)社會學習理論觀點:

認為施暴者的施暴行為來自於觀察學習,認為暴力是被允許 的,而這些觀察學習來自於原生家庭或是從電視媒體模仿學習來 的;一個長期處於家庭暴力虐待情境下的子女,在長期觀察,耳濡 目染與相互學習下自然學會以施暴來解決問題。

(四)生態模式觀點(Ecological model):

其主要概念認為:環境是一個複雜的全體,由個人及環境互動 所組成,比較重視社會關係的連結,強調個人和環境之間的依附關 係(Allen-Meares,1987)。

Carlson(1984)首先提出生態學的架構來分析婚姻暴力的發 生,認為婚姻暴力無法只從單一因素來探討,因此他從個人、家庭、

社會結構與社會文化四個層次來解釋婚姻暴力的發生(如圖 2-1)

簡述如下:

1.個人層次:原生家庭背景、人格特質、世界觀及是否酗酒習慣。

2.家庭層次:動力、角色、互動的模式、夫妻關係與親友關係。

3.社會結構層次:社會價值觀、社會經濟狀況、趨勢、工作環境、

鄰居的特質以及法律部分。

4.社會文化層次:信念、價值觀、文化規範,如:對性別議題的看

法、對暴力的觀點、僵化的角色印象、對家庭夫妻角色的認定。

圖 2-1 家庭暴力發生之因素的生態學觀點分析(Carlson,1984)

另外,Dutton(1988)對婦女受虐的原因從生態網絡的觀點來解釋,

社會文化

文化規範、信念、價值觀,如:對性別看法、對暴 力的觀點、僵化的角色印象、對家庭夫妻角色認定

社會結構

社會經濟狀況、趨勢、鄰居的特質、

社會價值觀、工作環境以及法律部分 家庭

動力、角色、互動模式、夫妻關係、

親戚關係、親友關係 個人

家庭背景、人格、是否酗 酒、價值觀

外視系統(exo-system)、鉅視系統(macro-system)以及個人因素層次

(onto-genetic level)。四個層次所指的內容包括:

(一)鉅視系統:指個人所處的文化、信念、價值觀形成的系統。如文化、

社會規範、社會信念…等。一個國家的法律如何定義家庭暴力會影 響到人民對家庭暴力的看法。

(二)外視系統:指與個人在家庭以外的機構互動所形成的系統。如經濟、

宗教、工作環境、社區…等。系統中的單位愈能發揮家庭暴力防治 的功能,則家庭暴力愈能有效的被發現與介入。

(三)微視系統: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型態、相處情形、彼此對事情的界 線與家庭結構都會影響到家庭暴力的發生。

(四)個人因素層次:如個人溝通技巧、潛在的心理特質、原生家庭文化…

等;尤以原生家庭對家庭暴力的發生影響最為深遠(暴力的代間循 環)。

綜合言之,生態學觀點強調個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在此觀點下 認為,個人與環境共同的影響是造成婚姻暴力的因素之一,個人因素 固然是造成婚姻暴力的成因,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因素,外在環境的觀 點、信念、支持、規範…等都會對個人行為、信念、想法產生影響,

這些都是造成婚姻暴力的原因。例如:若社會文化認同男性可以毆打 妻子的暴力行為,個人若接受這樣的文化觀念,就很容易以暴力來馴 妻。而個人在工作環境或社區中與他人的互動對個人的價值觀、行為 也具有很大的影響力,至於個人的婚姻、夫妻關係更是深受家庭之間 成員的互動直接影響著。生態模式的觀點強調家庭生態的不協調或不 一致會導致家庭暴力,越是在容許對孩子或對家庭其他成員施暴的社 會文化裡,就越容易有家庭暴力的產生。

由以上觀點來看婚姻暴力的成因,婚姻暴力是無法只從單一因素 來探討解析的,必須從個人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的各個層次來加以探 討。

三、家庭暴力的迷思

家庭暴力事件在媒體的報導之下,愈來愈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與 關切,也引發了諸多見解。然而有些看法不一定有充分的文獻可以給 以支持。在民眾對於家庭暴力沒有充份的瞭解下,對其產生沒有理論 根據的解釋或迷思亦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當這些迷思不斷地被重複的 提出之後,即可能成為一種非真實論述的假象。由於民眾對於家庭暴 力的迷思,有許多在事實上頗能與問題的核心相吻合,使得此類迷思 特別難以被導正。一般而言,民眾對於家庭暴力經常存在的迷思包括

(一)對家庭暴力的迷思(見表 2-2)、(二)對受虐婦女的迷思(見 表 2-3)、(三)對施虐者的迷思(見表 2-4)、(四)對處理家庭 暴力的迷思(見表 2-5)等四大面向。

表 2-2 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表 2-2 對家庭暴力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