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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新住民家庭暴力相關研究文獻探討

自從 1994 年鄧如雯殺夫案以來,婚姻暴力議題在國內逐漸受到重視,

相關婚姻暴力的研究亦十分豐富,大致都以臺灣婦女為研究對象,而自 1980 年開始有東南亞外籍女性嫁至臺灣,這些外籍配偶人口逐年上升,直 至今日,這些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已成為臺灣重要的族群之一,但目前國 內以新住民這些族群的婚姻暴力議題研究甚少,有同時針對大陸配偶及外 籍配偶的共同性研究更是缺乏,以下為研究者在閱讀相關文獻後整理近年 針對新住民婚姻暴力之相關實證研究:

一、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的特質與影響因素之相關文獻

黃翠紋(2004)研究發現,女性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時,常因得不到 原生家庭的精神與物質支持,又不願意得來不易的婚姻就此結束,經常是 以「逃避、壓抑自己情緒」、或是以逃家、聲請保護、另結新歡的方式作 為對婚姻暴力的因應措施。因此,臺灣的老鄉是他們最常運用的非正式社 會求助系統,至於警察則是他們求助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的第一個對象,希 望透過警察的力量來制止暴力,可惜他們在請求協助時,常遭遇警察或是 相關處理人員的歧視態度,另外影響受虐的非本國籍婦女願不願意向外求 助的重要因素是身分證是否取得。

陳孟君(2004),亦指出身分證取得與否,是決定大陸及外籍配偶要 不要向外求助的重要考量。受暴婦女的特質顯示大陸及外籍配偶的年齡平 均小於臺灣丈夫十歲以上,而大陸女性配偶對自身的權益意識較高漲,懂 得爭取自己的權利,再加上同文同種的關係,資訊取得較為容易,在尋求 協助時,態度較為「強勢」,東南亞籍的女性配偶,或許是受限於語言隔 閡的關係,資訊取得較為困難,大多數以哭泣的方式來表達心中的感受;

而施暴者的特質則是以「花錢買來」的心態看待這段婚姻,因此將其當作 是貨品,是性的機器及傳宗接代的工具,所以要怎麼對待都可以,不懂得

互相尊重,另一方面,由於缺乏自信及自悲的情況下,擔心大陸及外籍配 偶與外界的接觸後,會發現自己的不足,所以採取粗暴的手段,操控她們 的行動與人際關係,且不鼓勵她們參與任何社交活動。

毛兆莉(2007)研究發現,外籍配偶之年齡以 20-30 歲者居多;國籍 以越南籍最多,其次為印尼籍;職業方面,大多數從事薪資較低的勞力工 作,少數為無業;教育程度以高中畢(肄)業者最多;而相對人之教育程 度略高於被害人;大部分受訪者於來臺灣之前,均未接觸臺灣的語言訓練 及相關法令課程,導致嫁過來初期即因語言溝通不良而遭受暴情形;在婚 後半年內是受暴的高峰期。引發婚姻暴力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可分成三 大部分,包括婚姻互動關係、個人特殊問題及其他。外籍配偶停留於受暴 的因素:受限於經濟無法獨立、放不下子女、個人情感依附、價值觀認知,

缺乏社會支持,再加上外籍配偶最在乎的是擁有身分證的問題,以及再給 對方一次機會的想法,這七個重要因素,使得受暴者屈就於現實環境中,

而不敢離開施暴者。求助行為在非正式求助網絡包括:婆家親人、在臺灣 娘家親人、同國籍的友人、鄰居、其他人士;正式求助網絡則以警察為第 一求助對象,其對求助網絡(警察機關)之評價:正、負向之評價都有。

二、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對遭受家暴之新住民女性之認知相關文獻

林良穗(2008)研究發現,仍有部分警察人員對於新住民持有負面評 價與觀感,其中家防官與基層員警對於新住民的印象又有不同程度的解 讀;社工人員則以正向肯定的態度面對新住民;部分執法的司法人員因職 務受理的實務經驗,對新住民普遍抱持「假家暴」,「真移民」的刻板印 象;在新住民家暴網絡系統協調整合問題方面,警政與社政立場不同易產 生誤會與對立,社政單位期待警察加強巡邏高風險危機的家庭以預防家庭 暴力的發生,但是站在警察的角度而言這樣的行為與舉動缺乏合法性與正

籍配偶,但是,對於新住民家暴個案仍為打她的丈夫說情的現象,無法接 受,認為是這些外籍配偶不懂珍惜臺灣人給予的幫助,進而產生對外籍配 偶不太友善的態度。

黃翠紋(2004)指出,在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除必須加強訓練各相關 防治人員在處理婚姻暴力防治的專業知能之外,還必須整合社區資源,才 能在有限的資源下,提升防治的效能。該研究發現,目前的處理過度重視 被害人的保護,但由於加害人與被害人在整個婚姻暴力的糾紛中,往往是 互爲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若是過度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往往會忽視當事人 彼此之間衍生暴力的衝突根本問題,政府應該加強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的宣 導,以避免婚姻暴力案件循環發生。

方嘉鴻(2004)研究指出,在政府政策方面應盡速成立移民署,事權 整合及健全法令規章,針對身心障礙人士、雙方年齡差距達廿歲以上者、

同一戶內有二位外籍配偶以上,或是曾有婚(家)暴事件、迎娶外籍配偶 二次以上經驗的家庭,透過警政、社政、醫療網絡的建檔,由各相關單位 定期進行特定個案追蹤,藉以瞭解有無生活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協助並 提供其謀生能力,為受暴之新住民合法爭取其子女監護權;並建議(一)

加強各項求助資訊宣導、育兒能力及知識之提供;(二)增加社會服務單 位的經費補助、加強社工專業人員能力及人力;(三)應將診斷證明書的 翻譯制式化並招募外語志工協助新住民就醫之便利性;(四)提出家庭暴 力防治官應納入外事人員的論點,並審慎處理外籍配偶家庭暴力案件;

(五)增強非正式支持網絡並建構緊急聯絡資源,對受暴的外籍配偶可提 供更完整的保護措施。

三、女性新住民家庭暴力被害人因應之方式

謝臥龍等人(2003) 研究發現,女性新住民在求助的過程中,不但要 面臨自己心理上的恐懼,以及另一半精神上的威脅壓力,同時也要飽受醫 生、警察、社會福利機構等不友善的對待,甚至因此而沒有求助的動力,

對她們而言,求助歷程是坎坷的,脫離受暴關係之路途是遙遠。

陳孟君(2004)對家庭暴力防治官的訪談發現:在遭受家庭暴力時,

大部分的女性新住民被害人都覺得非常難過、難以置信。是否已取得身分 證,則是影響受暴的女性新住民向外求助意願的重要因素,當其考慮向外 求助時,則通常是透過友人或是教會而得知可以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該 研究也發現:警察機關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新住民 最常求助的正式社會資源。

湯靜蓮等人(2002)的研究發現,大陸籍女性新住民在遭受家庭暴力初 期,由於資訊缺乏以及娘家與親友等支持系統遠在大陸,且不願娘家親人 擔心所以多選擇忍耐。因此,臺灣的同鄉是他們最常運用的非正式社會求 助系統,求助於正式社會支持系統時,警察則是他們第一個求助的對象,

希望透過警察的力量來制止暴力,可惜他們在請求協助時,為數不少的大 陸配偶遭受到警察、境管局人員對其負面、歧視的態度。該研究亦指出,

半數的受暴大陸配偶仍想要維持婚姻,但是也有4成是希望結束婚姻,而 這個想法則取決是否有子女或身分證是否取得所影響。

方嘉鴻 (2004) 研究發現,女性新住民為何離不開受暴環境的主因,

以受限於經濟依賴、國籍取得、離不開子女、顏面考量等四個因素。就正 式保護措施而言,社政單位力有未逮,而庇護所保護措施功效較佳;醫療 單位角色被動;首次向正式社會支援系統求助的機構為警政單位,但處理 待遇不一,且警方作為保守。女性新住民求助於正式保護措施之結果,最 主要是想停止受暴、聲請保護令、結束婚姻或返回原生國家。(轉引自孟 維德等,2011)。

綜上所述,國內新住民家庭暴力相關研究文獻探討,研究者整理如表2-6。

表 2-6 國內近十年婚姻暴力之相關實證研究一覽表

作 者 年 份 論 文 題 目 研究方法 研 究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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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新住民去了解其受暴經驗及對受暴事件的詮釋,並進一步深入了解為 何受暴後又回到施暴者家中之理由或想法,及受暴婦女求助於正式社會支 持網絡(包括警政、社政、衛生及司法等單位)的經驗,期待藉由本研究 能提供未來各專業服務體系在服務大陸及外籍配偶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