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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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涉及涵蓋層面過廣,非本文篇幅與時間所能窮盡。國際組織的影響力在現 今,雖不亞於國家,惟無論是「區域性組織」或「國際性組織」,分別代表地區 和全球國家的集合,藉由正式協定對成員提出義務。組織的影響力、地位,主要 來自內部多數成員的支持,因此仍是各國、各領域對相關意見取向的集合。為縮 小研究範圍,本文選以「國家」作為研究主體,分析各國在中藏談判各階段之涉 藏行為與影響力,其他國際組織、個人,不列入本研究討論範圍之內。
須特別說明的是,本研究雖選以「國家」做為研究主體,但有三個非國家 行為者,將列入本文分析討論的範疇,分別是「聯合國」、「歐洲聯盟」與「台灣」。 聯合國曾於1959、1961、1965、1995 年,通過有關西藏問題決議;代表歐洲多 國意見集合的「歐洲議會」,更是每年都會針對西藏人權議題,提出相關決議與 報告,而涉入西藏問題的國家,亦多集中於歐洲地區,因此本文將特別就這兩大 國際組織的涉藏行為進行探討。在1971 年喪失中國合法代表權的「中華民國政 府」,目前雖不具「國際法主體資格」,亦不被國際所廣泛承認,但因早期中華民 國政府,為抗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西藏問題多所行動,其中更包含政治、
經濟、軍事援助等,具高度影響力的介入行為,實有探討之必要,因此本文亦將 台灣的相關涉藏行為列入討論。
(三)研究限制:本研究所討論的年代範圍,是 1951 年達賴離開西藏後,至 2010 年中藏第九次談判結束,由於涉及的行為者、時間、事件範圍廣大,國際 涉藏行為者眾多,無法針對所有相關第三方,進行全面性的細部分析與比較。限 於篇幅與能力所及,本文以「國家」為主要分析對象,針對具體公開的「涉藏行 為」進行敘述性彙整與分析,這將遺漏「非國家行為者」所扮演之角色,及「採 取非本文所羅列之涉藏行為」的部分,例如非公開協商、私下調停、斡旋等涉藏 行為。
其次在第三方的涉藏動機上,由於彙整難度高,資料分析不易,本文僅就各 國之涉藏行為趨向,進行概略性的分類,該分類將依不同涉藏行為之選取,而有 不同的詮釋。相關研究結果,僅提供作為未來研究之參考,更精準的第三方涉藏 動機,建議採取量化或具體數據的方式呈現,無能精確涵蓋探討與不足之處,本 研究甚感遺憾。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談判之定義學者們對於談判有諸多不同的定義,但多數定義由共同元素構成。學者 Zartman 認為,談判是「將不同立場結合,轉化成單一、一致的共同決策過程 (decision-making)」,並具備四項基本要素:「當事人(parties)、衝突的價值(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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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利益、結果(outcome)、及相互移動(mutual movement)的情形。」因此談判至少 要有兩方以上,雙方具利益衝突,且不願衝突持續下去,除談判外無其他更好的 替代解決方法時,即會促成談判。談判亦是每個行為者,從各自原先的立場向對 方移動,移動的多寡不一定相同。6談判應具備四層涵義:「一旨在成就某一特 定問題達成協議;二需經討價還價,有予有取的過程;三談判達成之協議需對各 方具約束力,通常以書面形式正式確認;四談判者必須是授有全權的代表。」7 國際上對於中藏間九次的官方接觸,多稱為「中藏談判」(China-Tibet Negotiations)或「中藏會談」(China-Tibet Talks),隨官方文件、媒體報導用語之 不同有所差異。談判的英文為 negotiation,會談為 talk,例如 WTO 杜哈回合談 判(Doha Round Negotiations)與六方會談(Six-Party Talks)即有不同。由於用詞上無 統一說法,使得中藏各自詮釋界定下,雙方對「接觸會晤」之內涵與理解上有所 差異。8支持西藏流亡政府的媒體多採用「中藏談判」,西方媒體例如BBC、美國 之音等,則普遍以「中藏會談」居多。中國官方對外不採用「中藏談判」一詞,
多以「商談接觸」為主。2008 年中國統戰部長杜青林與達賴代表會晤後表示:「我 們可以就達賴喇嘛個人前途問題與其進行接觸商談。有人在此問題上,散布不實 之詞,宣稱接觸商談是中藏談判、漢藏對話。我在此特別強調,我們不承認西藏 流亡政府,世界上也沒有任何國家承認西藏流亡政府,中央絕不和這樣一個非法 組織商談。9」說明中國官方,不承認西藏流亡政府的談判地位。
依照中國《辭海》的解釋,「談」意指「彼此對話、講話」的過程;「判」是
「判斷」,帶有結果的意味。廣義的談判包括非正式場合的協商、商談、交涉、
磋商和商量等;狹義的談判是在正式場合進行的談判。10中國外交學者黃金祺認 為,若談判、會談、協商、商談、討論、磋商、會晤等,均是交涉對話的不同方 式或階段,則「談判」是最正式的方式和最後的階段,諸多談判因無把握達成協 議,為留有餘地,常不以「談判」為名,僅用「會談」等其他名稱替代。例如「美 蘇戰略武器限制會談」(Strategic Arms Limitation Talks),實際是談判,卻只稱會 談。11中藏九次的正式官方接觸,均於「正式場合」下進行,並符合「談判」定 義下的幾項重要元素,排除中藏雙方之政治立場、意識型態,與相互承認與否,
為避免閱讀時造成混淆,本文統稱為「中藏談判」,以此增加文章脈絡的統一與 一致性。
6 I. William Zartman, 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Management: Essays on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pp. 14-51.
7 黃金祺,《怎樣當好外交外事人員 論涉外人員素質修養》(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發行,2004 年),
頁 178。
8 邵宗海,《兩岸關係》(台北:五南出版社,2007 年),頁 384-385。
9〈中央統戰部負責人就近日與達賴私人代表接觸答記者問〉,《新華社》,2008 年 7 月 6 日。
10 蔣三庚、張弘,《商務談判》(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 年)。
11 黃金祺,《怎樣當好外交外事人員 論涉外人員素質修養》(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發行,2004 年),
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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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之定義
第三方(third party),又稱「中間人」(intermediary),意指:「原本參與兩 人以外的一方或人。」12從衝突的角度,學者Young 將之定義為「在衝突光 譜上,所有可能同意的介入者。」13字典網絡中則指出,第三方是「對一事件、
爭執等,不經意的涉入者。」14第三方亦與「局外人」(outsider)為相近詞,其意 指:「當事雙方以外的人或團體,與兩造所針對之某事,不相關之人。」15
【圖1-1】第三方之組成
資料來源:William L. Ury,《第三方》(台北:高寶國際出版,2001 年),頁 42。
談判學者 Ury 表示,第三方研究常聚焦於「局外人」,忽略「局內人」的重 要性,局內第三者對衝突雙方和問題了解甚深,常較局外者更能提出較佳的解決 方案,因此 Ury 主張第三方應是由「局內人」與「局外人」所共同構成,如圖 1-1 所示,局內人包含第一、二方的朋友或家人,局外人則指兩造以外的其他行 為者。16學者Ury 所提之「局內第三方」是否較「局外第三方」全盤了解事件值 得商榷,主因在於「局內第三方」與衝突當事方關係較為密切,且利益多相重疊,
其採取立場、作為,可能較「局外第三者」更具利益考量,且局內第三方之調停,
談話內容多為封閉型態,若非公開場合發表談話,一般採行檯面下、不公開的方 式磋商,具體資訊取得不易。以本研究而言,中藏關係的局內人,包含中國政府 內部高層與鄰近各省、行政區之觀點、西藏內部主導者意見等,中國對藏談判之 官方立場,與流亡政府之立場,多為內部意見統合的結果,故本研究之第三方鎖 定討論「局外第三者」,「局內第三者」之意見則涵蓋於中藏兩造的具體立場之內。
12 A party or person besides the two primarily concerned, as in a law case or the like.
“third party,”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1989, <http://dictionary.oed.com/cgi/entry/50251212?
single=1&query_type=word&queryword=third+party& first=1&max_to_show=10>.
13 Oran R. Young, The Intermediaries: Third Parties in International Crise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7), p. 35.
14 The third party mean any party to a n incident, case, quarrel, etc., who is incidentally involved.
“third party,” dictionary.com, 2010,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third+party ?o=100074>.
15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局外人〉,《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1997 年。
16 William L. Ury,《第三方》(台北:高寶國際出版,2001 年),頁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