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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三方涉藏行為分析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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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中藏談判的發展一直是國際所關注的議題。中藏存在諸多分歧與爭議,使談 判終未能突破僵局。多次談判失敗,讓部分藏人決定以暴力取代對話的方式表達 訴求,中國的「對藏政策」、達賴的「中間道路」亦備受各界質疑與考驗。在中 藏九輪的談判過程中,國際第三方行為者,始終扮演著促談、施壓的角色,在前 面各章節中,關於第三方的行動與作為有諸多討論,本文研究結論部分,將呼應 第二章文獻回顧中的第三方談判理論,檢視現行理論對中藏談判之適用性,綜合 整理有以下研究發現: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各時期涉藏國家行為者之轉變

觀察各階段參與涉藏行為的國家,不同時期的「介入行為者」與「涉藏行為」

均不相同,除受到國際政經環境、主流價值典範轉移,與中藏對外政策改變影響 之外,第三方本身的內政與外交政策,亦是影響涉入與否的關鍵。達賴流亡政府 對外國際宣傳的強化,使涉藏的第三方行為者數大幅增加,涉藏行動也更加多 元。觀察1950 至 2010 年各國介入西藏問題的發展,有以下幾點發現:

(一)涉藏國家數量提升:1950 年代以前主要介入西藏問題的國家僅蒙古、英 國兩國;進入1950 年代之後直至 1970 年代結束,涉藏行為者數量提升至 13 國;

1980 年代有 8 國,其中「歐洲聯盟」代表多數歐洲國家的集合意見,加上達賴 積極奔走於歐洲地區,流亡政府在歐洲的支持度日益看漲;1990 年代涉藏行為 者躍升至 29 個國家;2000 年至 2010 年的九次談判期間,關注西藏問題的國家 已增至37 國。

(二)涉藏行為之改變:達賴流亡印度後的半個世紀期間,第三方介入西藏事 務的行為模式有大幅的改變,1950 年代以前為「條約模式」,第三方採行簽定條 約的方式,試圖使西藏自中國脫離獨立,這與當時中國乃至國際上普遍採取「簽 訂條約」解決國際問題有關。1950-1970 年代冷戰期間,第三方涉藏行為特色為

「軍事援助」,印度、美國、台灣,採用武裝軍援方式,協助達賴離開西藏。1980 年代以美國為首開始採取「國內立法決議」的方式介入西藏問題,挪威亦首度頒 發「諾貝爾和平獎」,為授予達賴獎項表達支持的開端。1990 年代涉藏行為趨向 多元,除「元首會晤達賴、允許達賴造訪」外,美國國會在此階段成立「有關西 藏的專門機構」為各國之首例,帶動日後多國議會,成立相關西藏小組。2000-2010 年中藏九次談判期間,則出現「抵制奧運、發布宗教人權報告、懸掛雪山獅子旗」

等過去所沒有的介入方式,說明涉藏行為的轉變,與當時的政經環境、國際情勢 發展,有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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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藏國家區域之轉移:國際社會始終是中藏間對外政策的角力舞台,隨 著各時期階段中藏對外政策的轉變,涉入西藏問題的國家、區域結構亦有所不 同,從區域地理位置的分布來分析,可發現支持達賴流亡的第三方行為者,多座 落在歐洲與北美洲地區,非洲、亞洲、南美洲,大洋洲,則普遍傾向支持中國。

1950-1970 年代,西藏問題在國際社會上不具能見度,除印度、美國、台灣 政府,以及強調人權的挪威、瑞士外,西藏問題未受到國際的重視,當時由於中 國政權交替,對外關係緊張,亦使得西藏流亡政府有機會與鄰近亞洲國家接觸,

因此關注西藏問題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亞洲,有 8 個國家。1980 年代,中國提倡 敦親睦鄰政策,強化與亞洲周邊國家關係,與鄰近各國恢復友好,使達賴開始朝 向歐洲、美洲發展,並獲得豐碩的成果,西藏問題開始受到西方社會的關注,因 此關注西藏問題的第三方,逐漸向歐美轉移,亞洲的涉藏行為者大幅減少。

1990 年代流亡政府更加強調「國際化」策略,持續於歐美地區國家議會中,

發揮影響力,歐洲涉藏國家增加至18 國,但相對於與中國關係較好的非洲、南 美洲社會主義國家,則是流亡政府難以突破的中國外交鐵幕,無法取得任何的支 持與認同,當時美洲涉藏國家雖有 5 國,但達賴國際宣傳策略於南美洲並不奏 效,進入2000 年之後,南美洲即無任何國家參與涉藏行動,亞、非、大洋洲地 區涉藏國家亦僅佔少數。後中藏九次談判期間,主要的介入國家,均集中於歐洲 24 國,以及北美洲兩大國,和亞洲 6 國。

二、中藏談判之第三方角色與功能

(一)涉藏第三方多扮演「斡旋、調停者」角色:中藏談判中,涉藏國家行為 者多採非暴力、非強制性的手段介入,爭取短期和解,避免衝突激化。例如2008 年西藏事件爆發後,國際第三方即在衝突的第一時間,透過各式官方管道,試圖 緩解雙方矛盾,呼籲中藏恢復和平理性的對話與和談,充分滿足斡旋與調停的兩 大基本條件,一由第三方進行,二以化解雙方衝突為目的,亦符合斡旋本身不參 與談判,不提供實質解決方案,僅給予「意向性」建議之條件。

中藏談判中的第三者,符合學者 Raiffa 為斡旋所下的定義,目的僅在設法安 排會面,使中藏雙方坐上談判桌,扮演促進協議的角色,並檢視雙方談判結果,

而不涉入實質談,同時亦具備調停者促進爭執方直接談判協商;協助解決雙方對 立偏袒的程序;試圖將中藏問題自零和推向非零和;強調改變中藏間之印象與態 度,不要求各方接受調停意見,或強迫某種結果產生等功能。

依學者 Elangovan 手段控制策略之分類,觀察第三方介入西藏問題的型態,

多為「高度控制過程、低度控制結果」的調停和解策略;或「低度控制結果、過 程」鼓勵爭執方自行解決,中藏談判中的第三方未能握有「結果控制權」,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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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是否接受國際斡旋之提議,仍由中藏雙方決定。涉藏第三方,雖具備「協調 者」協助建立談判氛圍的功能,但偏屬 Pruitt 與 Carnevale 的「協調者策略選擇 模式」中「無作為行型」的協調者,具有高度共同認知,均主張中國與西藏應以

「和平談判」的方式,尋求問題之解決,但卻是低度關切中藏之期望,在促成對 話後,便採旁觀態度,任由爭執方自行談判發展。

涉藏第三方未能實際參與中藏談判,亦無能發揮第三方研究中所預期之「提 供決策建議」、「轉換爭執動機與收益」等功能,主因在於中藏談判結構不對等,

中國強烈主張「西藏」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握有西藏合法統治權,認為 國際行為者涉入中藏問題,等同干涉中國內政,使國際第三方在中藏談判上難有 置喙之地,僅能避開敏感的「主權、意識型態」議題,從關注「人權、宗教自由」

面向切入,鼓勵雙方談判。此亦是國際上,雖促成九次的談判,但均淪於形式,

中藏所存在之根本分歧與問題,始終未能獲得實質解決與達成任何共識的原因。

(二)大國發揮「施壓促談」的獎懲功能:第三方理論中提及「大國」常採行

「蘿蔔和棍棒」戰略,大範圍調處衝突,若依照「領土幅員、人口多寡、軍事武 裝、經濟實力」進行簡易的區分,中藏談判中歸屬「大國」的第三方,應是美國、

法國、德國、英國等國。這些國家在中藏問題的調處上較富彈性,不限於採取單 一層級的介入方式,無論是政治、軍事、經濟上的高度涉藏行為,亦或中、低度 的通過相關決議案、呼籲對話、懸掛雪山獅子旗等,都是大國常搭配採行的手段。

綜合分析這些國家行為者,符合第三方研究中,大國「施加壓力、進行獎懲、

要求讓步」的介入策略。例如當中國侵犯西藏人權時,歐洲各國常以不得解除對 華軍售禁令,或以中國人權狀況之改善進度,作為是否給予「最惠國待遇」的標 準,採用近似「經濟制裁」的方式,牽制中國,要求其自制或收斂。如同學者 Robert Barnett 所言,大國與小國在有關西藏問題的作為,其意義和影響不同。

他認為:「一強而有力的大國在西藏問題上表態,確實有其特殊意義。過去像比 利時、芬蘭、挪威和瑞典等國,在西藏問題上都曾經表達過立場和觀點。雖然德 國僅是做出同樣程度的表態,但影響卻大得多。」399

(三)中小型國家之「中介協調」功能:中小型國家,同樣發揮有斡旋與調停 的功能,但相較於大國,中小型國家相關涉藏行動,對中國當局較不具威脅性,

因此即便中小型國家採取通過決議、會晤達賴等政治性意味濃厚的涉藏行為,中 國也鮮少以具體行動報復回應,多不予理會或口頭警告,有時反較「施壓促談」

的方式,更能和緩傳達該國對藏意見,而不被中國當局過份排斥與解讀,進而產 生中介協調的功能。

399〈德國總理默克爾在總理府迎見達賴喇嘛〉,《美國之音》,2007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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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國的國力與資源不比大國,且不具「獎懲籌碼」,無法提供資源性的支持,

因此多採取「呼籲、敦促和談、譴責暴力、頒授獎項」等中低度涉藏行為為主,

如同學者 Holbraad 所言,衝突解決與否,掌握於大國本身之意願。中藏談判為 大對小、強對弱的「不對稱談判結構」,主導權掌握於中國手中,若中國無意解 決,即使是歐美等大國,仍無法迫使中國屈服妥協,更遑論中、小型國家,在面 對中藏問題時,所能斡旋的空間更為有限。

「中藏談判」的個案中,小國不一定僅在「不具威脅性」的區域衝突中擔任 協調角色。幾個中小型國家,包括教廷、波蘭、捷克、愛沙尼亞、蒙古等,都曾 經承擔來自中國政府強大的壓力與報復風險,以北京十分敏感且反對的涉藏行 為,表達對西藏問題的關注。例如蒙古曾不顧中國強烈反對,同意達賴入境,後

「中藏談判」的個案中,小國不一定僅在「不具威脅性」的區域衝突中擔任 協調角色。幾個中小型國家,包括教廷、波蘭、捷克、愛沙尼亞、蒙古等,都曾 經承擔來自中國政府強大的壓力與報復風險,以北京十分敏感且反對的涉藏行 為,表達對西藏問題的關注。例如蒙古曾不顧中國強烈反對,同意達賴入境,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