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義界──「志怪小說」 、 「六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探索文化的重要文本,許多意象、結構反覆地出現在六朝志怪小說中,這樣的書 寫模式顯然並非偶然,而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運用這些原型來表達內心的渴望,
即這些結構蘊含著一種深層的規律,這些規律可以衍生出無限的外部型態。27這 些「非常」之人、事、物,幫助我們挖掘背後的心理,而透過魏晉志怪小說中的 敘事,我們看到「酒」意象的反覆出現,藉由「酒」,開展了另一個時間與空間,
溝通了天界與人界、下界;在這樣的觀察下,本文展開三種面向的思索:(一)
「酒」在志怪小說中作為何種角色與功用?(二)「酒」何以具有溝通、連結的 意象功能?(三)六朝志怪小說中的「酒」如何反映當代文化及心理?
因此,藉由歷來研究的資料以及前行研究者的啟發,本文以「酒」在六朝小 說書寫中的意象為探討,以期深入挖掘文化思維。大致擬定以下研究方向:
1. 比對志怪小說中的結構及特性,找出「酒」相關故事的敘事類型,透過不同 類型的歸納比較,探究「酒」在六朝志怪文本中的功能與變形。
2. 從志怪小說中觀看他界之神仙鬼怪對「酒」的索求,以及神仙鬼怪如何運用
「酒」、飲用「酒」,並出現行為、型態的轉變。
3. 從志怪小說中探究人們如何透過「酒」、「醉」與「宴」,展現其對他界的思維 和想像,以及如何溝通「非常」時空與「非常」之物。
4. 梳理志怪小說中的「酒」如何反映當代社會、文化;對於「酒」的意涵,探 索是否有其他解讀與詮釋。
第二節 名詞義界──「志怪小說」、 「六朝」
一、「志怪小說」
「志怪」一詞,最早出於《莊子》:「齊諧者,志怪也。」28說明齊諧是專門 記載怪異故事的人。此一詞在這裡並非指文體,但後世逐漸將這類記鬼神怪異事 的小說稱之為「志怪」。在李劍國《唐前志怪小說史》中,整理出「志怪」一詞
2002 年),頁 14。
27 羅鋼《敘事學導論》謂:「在研究一種文化現象時,探索的是它内在的語法和深層結構。表面 的文化現象雖然林林總總、雜亂無章,但某一種組合必然蘊著一定的内在結構,是由一定的内 在規律衍生出來的。有限的結構規律可以衍生出無限的外部形態……人類心靈具有一種先天 的普遍的結構,其他如語言結構、神話結構、故事結構都是由這種深層的心靈的結構衍生出來 的。」引羅鋼:《敘事學導論》(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4 年),頁 23。
28 ﹝晉﹞郭象注;﹝清﹞郭慶藩集釋:《莊子集釋》(臺北:世界書局,1958 年),頁 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三次變化,從動詞性詞組到書名專稱,再到結合小說性質,確立了「志怪小說」
一語。29
對於「小說」一詞,亦是首見於《莊子》:「飾小說以干縣令,其於大達亦遠 矣。」30魯迅指出此時的小說為「瑣屑之言」、淺薄細碎的言論,尚未專屬於一種 文體。至《漢書‧藝文志》:「小說家者流,蓋出於稗官,街談巷語,道聽塗說者 之所造也。」將小說視為帶有傳聞、傳錄形式性質,內容駁雜。而「小說」出現 文體概念,學者推論為東漢桓譚《新論》,將《漢書‧藝文志》所謂「街談巷語」
稱為「叢殘小語」,「近取譬論,以作短書;治身理家,有可觀之辭」點出其內容、
表達方式、形式為短小篇章及功用。31晚唐‧段成式《酉陽雜俎》於自序中言:
「固役而不恥者,抑志怪小說之書也。」32表明其書為「志怪小說之書」,首次將 兩者合稱。而在北宋,歐陽修編《新唐史‧藝文志》,一改歷來史家將雜纂小說 歸為史部的分類標準,原編列於雜傳類,如《列異傳》、《甄異傳》、《搜神記》等 十三種志怪書,皆改隸屬於子部小說類。而後相關修書之分類,大抵承襲歐陽修 之觀點。33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九流緒論下》感慨小說派別繁雜,故將 古小說分為六類,「志怪」居其首,涵蓋《搜神記》、《述異記》等書,於是後世 開始將六朝此類變怪異常之小說視為「志怪」。34
二、「六朝」
對於「六朝」涵蓋範圍之界定,歷來學者有從文學史著眼,亦有從史地空間 作分別者,洪順隆總結「六朝」概念的五種說法35,認為第四種:陸侃如於《中
29 李劍國整理出「志怪」一詞的三次轉變:一、動詞性詞組變為書名:孔約、祖台之、曹毗等人 以《志怪》作為書名。二、由書名變為志怪書的通稱:唐初《晉書》卷七五稱祖台之「撰志怪 書行於世」,「志怪書」三字成為泛稱。三、賦予「志怪」在小說分類學上的明確含意:晚唐《酉 陽雜俎序》明確寫為「志怪小說之書」,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九流緒論下》將古小說 分為六類,「志怪」居其首。見李劍國:《唐前志怪小說史》,頁10-11。
30 ﹝晉﹞郭象注;﹝清﹞郭慶藩集釋:《莊子集釋》,頁 399-400。
31 王國良:《魏晉南北朝志怪小說研究》(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4 年),頁 4。
32 ﹝唐﹞段成式:《酉陽雜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年),頁 1。
33 王國良:《魏晉南北朝志怪小說研究》,頁 5。
34 王國良:《魏晉南北朝志怪小說研究》,頁 4-6。
35 「自唐以來,古人所使用的『六朝』概念有五。第一個是史地名詞,《建康實錄》所用,以空 問為主。拿它作為文學史的時間段落,實有未當。第二個般刺密帝、李燾、薛應旂等所用,雖 以時間為主,可應用於文學史上,唯三國文學自成階段,有其特色,與晉至隋一段時間合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國詩歌史》界定為公元265 至 618 年之說最適用36,同宋‧胡仔《苕溪漁隱叢話》
〈國風漢魏六朝〉,37是以「時間」為判定,包含兩晉、宋、齊、梁、陳、北魏、
北齊、北周等,自晉起到唐統一分裂局勢。林文月〈關於文學史上的指稱與斷代 一以六朝爲例〉一文指出:
文學的發展與演變,往往有其自然的順應趨勢,並不因朝代的開始而開始,
亦不因朝代的終結而終結;有時候甚至亦不因為政治的分裂便形分 裂。……因而,文學史、文集或論文,在涉及六朝的文學現象時,其論述 的内容範圍,往往也會超越一般歷史上所界定的「六朝」一詞的時空觀念,
而變為比較有彈性的指稱了。38
文學有其發展及演變脈絡,無法以朝代作為範圍界定的依據,故本論文採用學界,
如王國良、謝明勳、劉苑如等研究者的說法,將「六朝」界定為「魏晉以下至隋 末」39。
研究上諸多不便。第三個『六朝』,孫德謙所用,忽略了晉代,晉代文學與宋、齊、梁、陳、
隋有不可分割的關係,顯然使用這概念研究六朝文學,於文體發展的闡述會有有身無首的缺 陷,故不能用。至於第五個『六朝』,王珪所用,乃一般概念,不合文學史學術研究分段的原 則,故也不能用。剩下是第四個『六朝』概念,胡仔等所用,使用的人最多,又有陸侃如為它 下定義,規範界線最適於文學史分段的研究。」洪順隆:《抒情與敘事》,(臺北:黎明文化,
1998 年),頁 548-549。
36 馮沅君、陸侃如:《中國詩歌史》(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6 年),頁 281-284。
37 ﹝宋﹞胡仔撰;廖德明校點:《苕溪漁隱叢話》(臺北:木鐸出版社,1982 年),卷 1、2,〈國 風漢魏六朝〉。
38 林文月:〈關於文學史上的指稱與斷代一以六朝爲例〉,收於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編:《語 文、情性、義理──中國文學的多層面探討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臺北:臺灣大學中國文學 系,1996 年),頁 13-14。
39 本文所參照的「六朝」界定,茲舉例以下學者:王國良:「中國文學史上所謂的『六朝』,係指 魏晉以下迄隋末而言。」參王國良:《六朝志怪小說考論》,(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8 年), 頁1。謝明勳亦採取一般研究者對『六朝志怪』」的廣泛定義,為「上起魏文帝(案:文帝曾 作「列異傳」)黃初元年(西元220 年),下止唐代以前。」參謝明勳:《六朝志怪小說變化題 材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大學中文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年),頁2。而劉苑如對於「六朝」
的界定:「而實際在時間上,上自三國,下迄於隋前;在空間上,包括了三國的魏、蜀、西晉 和南朝,以及與南朝相對的北朝。」參劉苑如:《身體‧性別‧階級──六朝志怪的常異論述 與小說美學》,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