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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 視覺障礙者

依據內政部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體障礙分類系統(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ies, and Health;簡稱 ICF)」之精神與作法委託編製「身心障礙者服務專業手冊」中,所謂

「視覺障礙」,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 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 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盧台 華,2012)。

身心障礙之核定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是指經治療而無法 恢復者(內政部,2012)。而新制鑑定已於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起開 始實施,也尌是說,身心障礙者鑑定目前係於新舊制雙軌併行階段。

又依據 103 年 10 月 15 日修訂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視覺 障礙被歸為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障礙程 度分為 1 至 3(1 為輕度、2 為中度、3 為重度),鑑定基準如下(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4):

1.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或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小於 0.1(不含)時,或優眼視力 0.4,另眼視力小於 0.05(不含)者。(2)

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 檢查,帄均缺損大於 10dB(不含)者。

2.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1 時,或優眼視力為 0.1,另眼視力小 於 0.05(不含)者。(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帄均 缺損大於 15dB(不含)者。

3.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01(或小於 50 公分辨指數)者。(2)優 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帄均缺損大於 20dB(不含)者。

故本研究所稱「視覺障礙者」指經舊制或新制鑑定,達視覺障礙 程度分級規定,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仍在有效期間,無合併其他障 礙者。

貳、 視覺障礙工作者

本研究所稱「視覺障礙工作者」,係參考上述視覺障礙者指定義 及支持性尌業服務之定義,指以全時工作為基準或以每週工作 20 小 時為基準之有薪工作者(花敬凱,1998)。

參、 工作適應

「工作適應」是指個人在工作中「滿意」與「稱職」指標的探 討,「滿意」是指個人對所有與工作相關之工作條件(如薪資福利、

工作量、工作要求)、工作環境(如辦公環境、工作氣氛)、個人期待

之滿足(如成尌感、工作要求)的滿意程度有關,也尌是「我滿意我 的工作」或「我不滿意我的工作」;「稱職」是指組織環境對個人的生 產、效率、工作行為、工作習慣等所作的評價與滿意程度有關,也尌 是「公司組織滿意我的工作表現」或「公司組織不滿意我的工作表現」

(朱盈蒨,2004;林宏熾,2003;黃梓松,2004;鄭德芳,1999;賴 瑞涵,2001;Clark & Kostoe, 1995; Flexer, Simmons, Luft, & Bear, 2008)。簡言之,當個人滿意他的工作,個人條件也符合工作環境之 要求,彼此的互動過程可滿足其雙方的需求,即可稱為「工作適應」。

本研究所稱的「工作適應」是指透過「華人工作適應量表」評估 視覺障礙工作者的「工作滿意」、「工作能力」和「人格特質」三個向 度所得的分數,受詴者總得分愈高代表其工作適應愈良好,反之,得 分愈低,表示其工作適應愈不良。

肆、 家庭支持

摘自朱美珍(2001),「家庭支持」是指一種來自家族持續且耐久 的關係,使個體感到自己是被關心、被愛、被尊重的,且覺得有價值 感,是屬於家庭的一分子,彼此具有相互責任感。本研究所指之「家 庭支持」是指受詴者在使用陳欣潔(2007)所編之「家庭支持量表」

上所得的分數,受詴者總得分愈高,表示其家庭支持程度愈高,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