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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係針對臺中市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活動實施作探討,所涉及之重 要名詞:公共藝術、民眾參與、百分比藝術,加以說明如下:

一、公共藝術

顧名思義,「公共藝術」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 於設置空間及其時代的獨特性,且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 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 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陳其南、陳琳,2004)。

狹義的公共藝術是指依法運用公有建築物的百分之一或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 經費,在公共空間設置藝術品;廣義的公共藝術則指凡是發生在公共空間且能與 周遭環境互相配合的各式各樣藝術創作,都可稱為公共藝術(文建會,1998)。本 研究中的公共藝術,是指廣義的公共藝術定義,以「公共性」為訴求的公共空間 藝術,並以臺中市在文獎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下,自 2010 年 迄 2013 年已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為主要研究對象。

二、民眾參與

1960 年代中期起,無論在社區發展、環境規劃、交通政策或是犯罪防治等 公共事務議題上,民眾參與均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民眾參與」為民眾基於主權的認知與實踐,透過公民意識的覺醒,以追求 公共利益為導向,對政府的作為及政策可以得到充分的資訊,同時也有健全的 參與管道,付出自己的感情、知識、意識與行動,以影響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務 的一種自發性的公民行動。」(Arnstein, S. R. ,1969)而學者 Glass 則認為「民 眾參與是提供一民眾參與公共的機會,讓民眾可以參與政府決策或規劃的過 程。」(Glass, J.J.,1979)

綜上,以公共藝術設置的觀點論民眾參與,政策法令下設置之公共藝術不 只是興辦機關(公部門)與創作者(藝術家)兩者之間的事,而應「賦權」

動(Wells 與 Brandon,1993,進一步定義地區性民眾參與(local participation),

是指「賦權(empowerment)」給當地民眾去行使參與的權利,民眾有權參與當 地社區的發展活動,民眾並非只是被動的受支配者,而是可以主動參與社區環 境資源的經營管理、制訂政策及監控任何會影響其生存的活動。)因此公共藝 術的「民眾參與」可說是社區民眾基於對「文化公民權」的認知與實踐,對公 共藝術的概念及政策亦能獲得充分的資訊,與健全的參與管道,於參與公共藝 術設置過程之前、中、後,透過各種可能的民眾參與技術與操作方法,共同進 行討論、學習或創作,而非被動的觀賞者與接收者,進而達到文化資源的公平 分配,讓原先被排除在菁英藝術外的民眾能享有平等的文化進用權,達到公民 審美意識的覺醒(林宜燕,2008)。

臺灣公共藝術發展過程,1998 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 2008 年「文化藝 術獎助條例」規定「設置公共藝術」,溝通、對話、公共性與參與性成為推動 核心概念,贊助藝術退位,甚至標舉先公共後藝術,全面取代「設置藝術品」,

而 2008 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的「計畫」概念代表過去「公共性」與「藝 術性」不是矛盾的,是整合的必要趨勢,在「計畫」前導下,鼓勵新類型公共 藝術的推展(周雅菁‧陳琳,2008 年)。

一般而言,「民眾參與」可以輔助公共藝術作品中公共性的擴張、增加藝 術教育的深度與廣度,並提升作品與在地人、地、事、物之間的溝通、對話,

甚至可能將「民眾參與」的成果直接轉化為作品本身。

本研究所謂的「民眾參與」是指「該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的使用者,

也可以是基地所在的居民。」(文建會,2002)。「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所指的

「民眾參與」,目的是透過機制保障民眾溝通的管道及表達意見的權益。

三、百分比藝術

公共藝術又稱為「百分比藝術」,此名稱源自於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取 自 工 程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一 。

受 到 前 述 國 際 間 公 共 藝 術 美 學 思 潮 的 影 響 , 臺 灣 亦 引 進 百 分 比 藝 術 基 金 的 作 法 , 以 及 公 共 藝 術 的 觀 念 與 操 作 技 術 。 1992 年 立 法 院 通 過

「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 , 開 啟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的 新 紀 元 ; 1998 年 文 建 會 訂 定 發 布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辦 法 」 , 明 確 規 範 公 共 藝 術 的 範 疇 以 及 相 關

執 行 方 式 。 根 據 該 項 法 令 , 我 國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需 撥 出 不 得 少 於 該 建 築 物 造 價 百 分 之 一 的 經 費 於 公 共 藝 術 之 上 , 以 美 化 環 境 與 空 間 。 此 一 法 令 的 公 布 使 我 國 公 共 藝 術 的 設 置 有 專 屬 的 法 令 支 持 , 開 展 了 國 內 各 地 設 置 公 共 藝 術 的 風 潮 , 藝 術 得 以 跨 越 美 術 館 殿 堂 , 展 示 於 戶 外 公 共 空 間 , 形 成 一 座 無 牆 美 術 館 , 提 供 民 眾 有 更 多 接 觸 藝 術 的 機 會 , 也 使 當 代 臺 灣 生 活 環 境 增 添 了 一 項 極 具 重 要 意 義 與 審 美 價 值 的 視 覺 元 素

( 吳 美 慧 ‧ 趙 慧 玲 , 2009) 。

本 研 究 所 指 「百分比藝術」,是指我國於 1992 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頒布後,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 造物造價百分之一。」規範興建公有建築物機關依法設置公共藝術,公共藝術 百分比法條遂成為國內公共藝術設置之依據。